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程序与方法
Ⅰ.评估程序框图: ┌────────────┐───┬─── │评估委员会发出评估公告│申请│ └────────────┘阶段│ ↓│ ┌────────────┐│ ┌───→│学校提出申请(申请报告)│───┼──── │└────────────┘自评│ │↓与审│ │┌────────────┐议阶│ │←───┤评估委员会审核申请报告│段│ │└────────────┘│ │通过↓│ │┌─────────────┐│ ││学校开展自评并写出自评报告││ │└─────────────┘│ │↓│ │未通过┌─────────────┐提出修改意见───┼──── │←───┤评估委员会审核自评报告├──────┐视察│ │└─────────────┘│与鉴│ │↓通过自评报告↓定阶│ │┌─────────────┐┌───────┐段│ ││评估委员会派视察小组到学校│←─┤学校对自评报告││ ││实地视察并写出视察报告││修改或补充││ │└─────────────┘└───────┘│ │↓│ │┌─────────────┐│ │←───┤评估委员会开会讨论并作出评││ ││估结论││ │└─────────────┘│ │ ↓↓ │ │┌──────┐┌────┐│ │←───┤未通过评估││通过评估││ │└──────┘└──┬─┘───┼──── │↓│申诉│ │┌──────┐│与复│ ││学校提出申诉││议阶│ │└──────┘│段│ │↓↓│ │未通过┌──────┐通过┌───┐│ │←───┤ 裁决 ├─→│ 颁证 │───┼──── │└──────┘└─┬─┘保持│ ││与督│ ││察阶│ │↓段│ │ 期满以后 ┌───┐│ │←─────────────┤保持与││ │督察││ └───┘───┴──── Ⅱ.程序与方法: 一、申请与审核 1.申请条件 1.1申请单位须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建筑学专业所在的高等学校。 1.2申请学校从申请日起往前推算: ①创办专业时即是五年制的学校,必须有连续三届或三届以上的建筑学专业本科毕业生; ②创办专业时是四年制后改为五年制的学校(需有国家教育部批准改学制的批文),必须有连续五届或五届以上,且至少有一届五年制的建筑学专业本科毕业生。 1.3申请学校的建筑学专业办学条件必须满足《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标准》中的有关要求。 1.4申请学校必须在提交申请报告的同时交纳申请费。 2.申请报告 申请学校应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为: 一、学校概况和院系简史 二、院系组织状况 三、师资状况及在编教师简表 四、学校总体图书、期刊以及建筑学专业图书、期刊状况 五、院系教室、实验室、计算机室和设备器材 六、教学计划和教学情况 七、教学经费 在报告中应对上述所列各项内容进行说明并提供资料。 3.申请审核 评估委员会收到学校申请报告后,即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决定: ①受理申请。即通知申请学校递交自评报告(时间见附表),交纳评估费。 ②拒绝受理。由于申请学校尚不具备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或由于对其提出的问题的答复不符合要求,评估委员会可拒绝受理申请,并告知学校拒绝受理的理由。 在审核过程中,评估委员会有权要求申请学校对某些问题作出答复或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或派视察人员进行实地审核。申请学校必须配合评估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在提出申请以前,申请学校可以请求评估委员会进行指导和咨询,所需费用由申请学校负担。 申请及审核工作每年举行一次,各申请学校应在7月10日以前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报告一份,评估委员会应在9月1日以前作出审核决定,并通知申请学校。 二、自评与审阅 1.自评目的 自评是建筑学专业所在院系对自身的办学状况、办学质量的自我检查,主要检查办学条件、教学计划是否达到评估标准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是否采取了充分措施,以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撰写自评报告是自评阶段的重要工作。自评报告是学校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的文件,要对教学计划及其各项内容进行鉴别并加以说明,以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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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评方法 自评工作应由学校有计划地组织进行。 自评报告的产生应该自始至终体现真实性、客观性的原则,有关院系应该组织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参与各项工作。 3.自评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自评报告分八个部分,按顺序逐条陈述。自评报告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报告中所陈述的论点应有翔实资料证明,以供审阅。 一、前言 二、办学思想、目标与特色 三、院系背景 四、教学计划 五、科研、生产及交流活动 六、对上届视察报告的回复及上次评估以来的主要变化和发展(首次评估无此项) 七、自我评价 八、附录 对各部分的内容及要求分述如下: 3.1前言(最多1500字) (1)所在高等学校背景 影响高等学校和建筑学院系特色的所在城市和地区的背景。高等学校的性质、隶属关系。 (2)院系的现状及历史 3.2办学思想、目标与特色(最多2000字) (1)教学计划的沿革。 (2)院系的办学思想、方法及目标。参照《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说明院系对学生能力培养的明确要求。 (3)教学计划的特色。评估委员会鼓励各院系在保证建筑学专业基本培养目标的前提下发展具有特色的教学计划。报告可作特别的陈述。 3.3院系背景(最多4000字) (1)人员情况 学生:生源,学生的入学素质,学生的背景特色,招生人数。 教师:来源,教师人数(在编及编外聘请分列),职称构成,年龄结构,学历结构,专业技术构成,背景特点,进修情况。 职工:人数,素质及参与的工作。 (2)图书资料及设施条件 图书资料:图书、期刊、音像等教学资料的规模和发展状况。 教室:专用教室、多媒体教室、阅览室等的状况。 实验室:实验室的门类、规模及发展状况。 计算机及外设:规格、数量及联网情况。 报告应着重说明以上各项资料及设备参与教学过程的状况。 (3)组织机构 院系行政及教学组织机构的设置,对教学计划的形成、执行的影响,有关决策过程和组织保证(如学术、学位、职称评定、分工管理等)。 (4)经费 教学经费的来源及使用。 3.4教学计划 (1)院系或所在高等学校能为建筑学专业教学计划提供的公共课程及人文学科方面的选修课程情况。 (2)建筑学专业教学计划。包括开设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学分以及任课教师和执行情况。 (3)按照《评估标准》的课程安排 这是自评报告的核心内容,报告应着重说明围绕《评估标准》中智育标准的五个方面39项条款所设置的课程以及课程之间的相互联系,以证明所提供的学习内容能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每一条款都应该分别提供出相应教学环节和学生学习成果以示证明。 (4)课程建设情况 建筑设计的主干课程建设情况,有特色的课程建设情况,包括师资配备、经费来源、教材建设、教学资料积累,并提供有关教学效果的充分证据。 (5)教学管理水平 报告应陈述有关教学管理的情况,如各类教学文件的归档制度,学籍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计划实施的措施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报告中所涉及的教学文件、文献资料、规章制度应做到有案可查,以备视察小组调用核查。 3.5科研、生产及交流活动(近四年内) (1)科研及学术活动 记述教师、学生在提高教学质量和形成办学特色等方面所做的学术科研活动,并提供实际成果。 (2)生产及实践活动 记述教师、学生在促进学校与社会联系方面所做的生产实践工作,并提供实际成果。 (3)对外交流应记述院系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及其成果。 3.6对上届视察小组报告的回复(首次评估无此项) (1)上届视察小组报告。 (2)学校对上届视察小组报告所提意见的逐项答复。 (3)对上届评估中未达到《评估标准》的项目所采取的改进措施及其效果。 3.7自我评价 (1)自评过程(最多1000字) 说明自评过程以提供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的证明。 (2)自评总结(最多2000字) 围绕教学计划和培养目标,总结办学经验,明确建筑学专业所在院系的优势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措施及发展计划。 3.8附录(以近四年为主) (1)教学文件:始读条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时安排及主要内容(标题),还包括任课教师的情况。 (2)各年级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 (3)建筑学专业所在院系教师的名单、履历。 (4)由学校组织的有关德育、体育评估的结论及数据。 (5)教育部规定的本科生外语水平测试通过率和外语平均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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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图书、期刊、音像等教学资料统计数据。 (7)实验室主要设备清单。 (8)历届毕业生反馈的有关资料。 (9)教育部对学校整体办学、教学工作的评价或评估结论。 (10)督察员督察报告(即督察评价意见,首次参加评估院校无此项)。 4.自评报告的审阅 被受理申请评估院校应在次年1月15日前将自评报告交到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及各位委员),评估委员会在收到自评报告后的两个月内,即3月15日前,应对自评报告作出评价,以鉴定自评报告内容满足《评估标准》的程度。评估委员会审阅自评报告后,可产生下面三种结论: ①通过自评报告。并于5月中旬组织、派遣视察小组进行实地视察。 ②基本通过自评报告。对自评报告中少量不明确或欠缺的部分,要求申请学校在4月15日前进一步提供说明、证据或材料,根据补充后的情况再决定是否派遣视察小组。 ③不通过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内容不能达到《评估标准》的要求。自评报告未通过,至此评估工作停止,申请学校在两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三、视察 1.视察小组的组成与职能 视察小组是评估委员会派出的临时工作机构,其任务是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要求实地视察申请评估院系的办学情况,写出视察报告,提出评估结论建议,交评估委员会审议。 视察小组成员由评估委员会聘请。 视察小组由4~6人组成,由当届的评估委员会委员出任组长,成员组成中至少有2人为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2人为大学建筑院系的教授。为保证视察工作的经验和连续性,至少应有两人曾参加过视察工作。在需要时,可吸收外校学生代表1人参加视察,也可吸收外国建筑师协会委派的观察员参加视察。 2.视察工作 视察小组应在视察前将视察计划通知学校,视察时间3~4天,不宜安排在学校假期进行。对于申请复评的学校,视察时间可适当缩短。 视察小组在开展视察工作之前,应详细阅读被视察学校的自评报告和评估委员会对该校的视察要求。 2.1视察工作程序 (1)与申请评估的建筑学专业所在院系的负责人商定视察计划。 (2)会晤主管校长及学校有关负责人。 (3)会晤院系行政、教学、学术负责人。 (4)了解院系的办学条件、教学管理。 (5)审阅学生作业(包括参观学生作业展示),视察课堂教学,必要时可辅以其它考核办法。 (6)会晤学生,考察学生学习效果并听取意见。 (7)会晤教师,了解教学情况并听取意见。 (8)会晤毕业生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了解毕业生情况。 (9)与主管校长交换视察印象。 (10)与院系负责人交换视察印象。 2.2视察工作重点 (1)学校和院系对申请评估专业的评价、指导、管理和支持情况以及检查课程效果的能力。 (2)各门课程规定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是否有根据,规定与安排是否清晰、合理、有效,是否被师生理解。 (3)教学计划与大纲的内容和覆盖面,以及与课程设计有关的授课时间安排。 (4)课程对发展学生技能和能力的帮助程度,教学效果是否达到《评估标准》规定的要求,以及是否注意了与我国注册建筑师考试大纲的要求相适应。 (5)办学特色和教学改革的情况。 (6)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水平,师资队伍的建设情况。 (7)教学空间与设施及经费的现状及其利用情况。 (8)对自评报告中不能列出的因素作定性评估,如学术氛围,师生道德修养,群体意识和才能,学校工作质量等。 3.视察报告 视察小组应在视察工作结束后即写出视察报告呈交评估委员会。视察报告是评估委员会对被视察学校、院系作出正确评估结论的重要依据,一般应包括下列要点: *视察概况 *教学条件、教学管理现状 *办学经验与特色 *对学生德育、智育(基础知识、专业理论、专业技术、能力)及身心健康等方面作出评估 *申请评估院系对上届视察小组所提意见的反应(首次评估院系无此项) *对院系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对自评报告的评价 *提出评估结论建议(此项以保密方式提交评估委员会) 4.视察小组离校前,需向学校和院系领导通报视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其中的评估结论建议除外),听取校方的意见。 四、评估结论 1.评估结论 评估委员会应在受理学校申请的一年内对自评报告和视察报告进行全面审核并作出评估结论。评估结论的形成由评估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评估结论之外,讨论评估结论的过程和投票情况应予保密。 评估结论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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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通过,合格有效期为7年 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①满足评估标准的要求; ②在专业办学方面,有自己的特色,毕业生质量在国内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③二级学科硕士点较齐全: ④师资力量雄厚,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⑤办学质量稳定发展。 评估通过,合格有效期为4年 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①满足评估标准的要求; ②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 评估基本通过,有效期为有条件4年 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①基本满足评估标准的要求; ②在教学条件或教学要求方面有一定的欠缺,但经过努力,在1~2年内能够克服和解决。 评估未通过 不能满足评估标准的基本要求。评估未通过的学校在两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评估委员会应将评估结论及时通知申请评估学校,并呈报国家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凡通过建筑学专业评估的学校,可获得评估委员会颁发的《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质量评估合格证书》。评估委员会应在有关新闻媒介上公布评估结果。 2.鉴定状态的保持 获资格有效期为7年和4年的院校,在获得证书后,应经常总结取得的成绩和经验,以及尚待改进的问题。资格有效期期满必须重新申请评估。 获资格有效期为有条件4年的院校,评估委员会将派专家组进行中期检查,根据中期检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保持资格。资格有效期期满必须重新申请评估。 评估委员会为保证专业教育的水准和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求通过评估的院校聘请2名校外教授、资深建筑师作为教学质量监督员,教学质量监督员名单报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监督员对已获得证书的院系每两年左右进行一次监督性视察,并写出评价意见(不少于1000字),以督促学校不断保持和提高教育质量。督察员在督察工作结束后即写出评价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留学校作为下一次评估的有关资料备查,另一份寄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有条件通过的学校,在2年后需要接受中期检查。在中期检查那一年的1月15日以前,向评估委员会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报告需对上次视察报告的意见作出全面的回复,对2年来的改进和发展变化作出自评(对2年来未有变化的一般性陈述可以从简)。评估委员会将派出检查组(3~4人,其中至少2人为上次视察组的成员)进行中期检查,形成中期检查报告,提交评估委员会。 五、申诉与仲裁 1.申请学校如对评估结论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接到评估结论的15天内用书面向评估委员会表明申诉的意向,并在评估结论下达的30天内向评估委员会呈报详细的书面材料,陈述申诉理由。 2.评估委员会主任在接到申诉请求后,应立即将情况报建设部教育主管部门,并将有关申诉材料移交有关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指派仲裁小组。仲裁小组设组长1人,组员2人(应选自评估委员会的前任委员)。小组成员名单应送交申诉院系,院系可以提出异议,但是否需要更换人员,则由仲裁机构作出决定。 3.仲裁小组负责召开听证会,通知申诉学校和评估委员会各派2名代表出席。双方代表可以在听证会上陈述各自的意见和理由。听证会不作结论。 4.仲裁小组必须在听证会结束后的3天内作出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将此结论和对作出此结论的说明通知申诉学校和评估委员会,同时呈送仲裁机构备案。仲裁小组的结论是终审裁决,对申诉学校和评估委员会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全部申诉工作应在接到申诉材料之日起100天内完成。申诉期间,学校的鉴定结论不变。全部申诉费用应根据评估结论的变或不变而由评估委员会或申诉学校负担。 六、学位授予 1.学位名称:建筑学学士 2.通过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院校的建筑学专业毕业生,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建筑学学士学位。 3.对于有条件通过的学校的建筑学专业毕业生授予建筑学学位,中期检查未获得通过,建筑学学位授予停止。 评估工作进程表 ┏━━━━━━━┯━━━━━━━━━━━━━━━━━━━┯━━━━━━━━━━━━━━━┓ ┃ 时间 │ 申请评估学校 │ 评估委员会 ┃ ┠───────┼───────────────────┼───────────────┨ ┃7月10日前 │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报告│┃ ┠───────┼───────────────────┼───────────────┨ ┃9月1日前││作出审核决定,通知申请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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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年1月15日前 │准备自评报告,向评估委员会递交自评报告│┃ ┠───────┼───────────────────┼───────────────┨ ┃3月15日前 ││各位委员审阅自评报告,委员会作┃ ┃││出审阅结论,通知申请学校┃ ┠───────┼───────────────────┼───────────────┨ ┃4月中旬前 ││组成视察小组,确定视察时间,通┃ ┃││知小组成员、申请学校及有关单位┃ ┠───────┼───────────────────┼───────────────┨ ┃│接到视察通知后10天内,对小组成员和进校│┃ ┃│时间向评估委员会提出认可意见│┃ ┠───────┼───────────────────┼───────────────┨ ┃5月中旬 │视察小组进校(视察本科3~4天)│┃ ┠───────┼───────────────────┼───────────────┨ ┃7月中旬前 ││作出评估结论,通知申请学校,并┃ ┃││呈报有关部门┃ ┠───────┼───────────────────┼───────────────┨ ┃│接到评估结论后,有异议,可在15天内向评│报建设部教育主管部门、有关仲裁┃ ┃│估委员会表明申诉意向,30天内呈报详细材│机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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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程序与方法
Ⅰ.评估程序框图: ┌────────────┐───┬─── │评估委员会发出评估公告│申请│ └────────────┘阶段│ ↓│ ┌────────────┐│ ┌───→│学校提出申请(申请报告)│───┼──── │└────────────┘自评│ │↓与审│ │┌────────────┐议阶│ │←───┤评估委员会审核申请报告│段│ │└────────────┘│ │通过↓│ │┌─────────────┐│ ││学校开展自评并写出自评报告││ │└─────────────┘│ │↓│ │未通过┌─────────────┐提出修改意见───┼──── │←───┤评估委员会审核自评报告├──────┐视察│ │└─────────────┘│与鉴│ │↓通过自评报告↓定阶│ │┌─────────────┐┌───────┐段│ ││评估委员会派视察小组到学校│←─┤学校对自评报告││ ││实地视察并写出视察报告││修改或补充││ │└─────────────┘└───────┘│ │↓│ │┌─────────────┐│ │←───┤评估委员会开会讨论并作出评││ ││估结论││ │└─────────────┘│ │ ↓↓ │ │┌──────┐┌────┐│ │←───┤未通过评估││通过评估││ │└──────┘└──┬─┘───┼──── │↓│申诉│ │┌──────┐│与复│ ││学校提出申诉││议阶│ │└──────┘│段│ │↓↓│ │未通过┌──────┐通过┌───┐│ │←───┤ 裁决 ├─→│ 颁证 │───┼──── │└──────┘└─┬─┘保持│ ││与督│ ││察阶│ │↓段│ │ 期满以后 ┌───┐│ │←─────────────┤保持与││ │督察││ └───┘───┴──── Ⅱ.程序与方法: 一、申请与审核 1.申请条件 1.1申请单位须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建筑学专业所在的高等学校。 1.2申请学校从申请日起往前推算: ①创办专业时即是五年制的学校,必须有连续三届或三届以上的建筑学专业本科毕业生; ②创办专业时是四年制后改为五年制的学校(需有国家教育部批准改学制的批文),必须有连续五届或五届以上,且至少有一届五年制的建筑学专业本科毕业生。 1.3申请学校的建筑学专业办学条件必须满足《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标准》中的有关要求。 1.4申请学校必须在提交申请报告的同时交纳申请费。 2.申请报告 申请学校应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为: 一、学校概况和院系简史 二、院系组织状况 三、师资状况及在编教师简表 四、学校总体图书、期刊以及建筑学专业图书、期刊状况 五、院系教室、实验室、计算机室和设备器材 六、教学计划和教学情况 七、教学经费 在报告中应对上述所列各项内容进行说明并提供资料。 3.申请审核 评估委员会收到学校申请报告后,即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决定: ①受理申请。即通知申请学校递交自评报告(时间见附表),交纳评估费。 ②拒绝受理。由于申请学校尚不具备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或由于对其提出的问题的答复不符合要求,评估委员会可拒绝受理申请,并告知学校拒绝受理的理由。 在审核过程中,评估委员会有权要求申请学校对某些问题作出答复或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或派视察人员进行实地审核。申请学校必须配合评估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在提出申请以前,申请学校可以请求评估委员会进行指导和咨询,所需费用由申请学校负担。 申请及审核工作每年举行一次,各申请学校应在7月10日以前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报告一份,评估委员会应在9月1日以前作出审核决定,并通知申请学校。 二、自评与审阅 1.自评目的 自评是建筑学专业所在院系对自身的办学状况、办学质量的自我检查,主要检查办学条件、教学计划是否达到评估标准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是否采取了充分措施,以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撰写自评报告是自评阶段的重要工作。自评报告是学校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的文件,要对教学计划及其各项内容进行鉴别并加以说明,以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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