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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贯彻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精神,加快经济建设,加快改革步伐的新形势下,国家教委督导司于1992年7月26日至30日在沈阳市召开了教育督导评估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国家督学,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地(市)、县(区)督导机构代表,国家教委督导司、国家教委华北、华东教育管理干部培训中心和新闻单位的同志共96人。辽宁省各市督导室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国家教委副主任邹时炎同志出席会议并在结束时讲了话。 会议认真学习了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精神;传达学习了李铁映同志在国家教委于济南召开的“办好教育为人民”研讨会上的讲话;认真回顾了颁发《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和召开全国教育督导工作会议一年多所取得的成绩,交流了经验,在沈阳市大东区、辽中县进行了考察。与会同志围绕如何适应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展开了热烈的研讨,统一了思想认识,增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制度的信心和决心。 大家认为,去年全国第一次教育督导工作会议以来,我国教育督导工作有了新进展,教育督导制度在实践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1)基本确立了教育督导在政府管理教育工作中的地位,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重视督导制度建设。大多数省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和督导工作会议精神,提出了贯彻意见。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召开了教育督导工作会议,有10个省、市经政府批准颁发了本省、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或实施意见,授予本级督导机构督导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权力。(2)基本上明确了督导工作的思路。各地根据督导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进行学习、研究,明确了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范围、内容、重点和措施。(3)制定了教育督导的基本法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4)基本形成了督导机构网络和督导队伍。到1991年底,全国已有92.4%的地(市)和73.8%的县(区)建立了督导机构,督导人员已由1990年底的7775人发展到11,836人,增加了52%,督学培训工作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5)基本上打开了督导工作的局面。与会同志认为,自进行中小学教育工作五项督导检查以来,教育督导在推动地方各级政府进一步重视教育,落实教育的战略地位,推动各地积极实施义务教育,推动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已为社会及有关方面所认识,督导的职能作用在教育改革与发展中进一步得到发挥。督导工作局面已基本打开,正向着应有的深度和广度发展。 与会同志指出,各地的教育督导工作的发展还很不平衡,个别地(市)和少数县(区)尚未建立教育督导机构;督导队伍的数量与质量仍不能适应需要;督导工作还未达到制度化、规范化,督导的质量与效益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学习与研讨中,与会同志深刻地认识到,当前我国的经济建设和体制改革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从现在起到本世纪末,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新形势要求基础教育增强改革的力度,加快改革的步伐,以改革促进90年代基础教育“两个基本”、“两个全面”(即至本世纪末要基本普及初中阶段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任务的实现。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各级督导机构建设,加强督导工作,充分发挥督导机构的职能作用,以保证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基础教育目标的实现。 与会同志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使这项工作上一个新台阶,提出了以下意见和建议: 1.要进一步明确教育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要以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精神为指针,进一步增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锐意创新。要把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在本世纪末实现“两个基本”、“两个全面”的任务,使教育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作为督导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联系教育工作和教育督导工作的实际,以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为准绳,全面、系统地开展教育督导工作。要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总结经验,改进方法,搞好服务,不断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质量和效益,狠抓教育工作的法规、文件和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在教育督导实践中逐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制度。 2.要明确教育督导的范围和重点。大家认为,教育督导的范围将随着教育改革与发展而发展。当前的督导应以基础教育为主要范围,以贯彻《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作为重点,并兼顾其他有关的教育工作。 3.要明确教育督导的任务。当前仍要执行《教育督导暂行规定》。重申“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要采取逐级进行督导、评估的办法,各级督导机构还应有所分工。督导工作应以自下而上的自查、自评为基础,然后上级对下级进行抽查。 4.要理顺教育督导的体制。教育督导的体制应与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相适应。国家一级督导机构,根据国务院授权主要督导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工作。县和县以上均设置教育督导机构,地方的督导体制、督导机构的组织形式及其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与会同志们认为,黑龙江、湖北等省建立督导机构的规定和做法,有利于理顺教育督导体制,有利于切实加强督导工作,具有先进性,值得各地学习和参考。 5.要加强督导队伍的建设。除了保证必要的督导人员编制外,应采取聘任督学的办法充实督导队伍。要坚持督学的基本条件,严格遴选,并进一步加强对督导的培训工作。在培训督学时,内容要少而精,有针对性,同时还应该学一些经济知识,以适应教育改革的需要。 6.要加强教育督导法规和工作制度的建设。与会同志认为,要在总结各地实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订《教育督导条例》,并争取早日颁发实施。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的法规和工作制度的建设,逐步配套。使教育督导工作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要继续实施国家教委制订的《关于中小学校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及《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入开展中小学督导评估工作。 7.要在督导实践中加强学习与研究。在新形势下,督导工作者要联系实际,学习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学习党和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针对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学习教育督导评估的理论与技术,大力开展研究和试点工作,推广试点经验和研究成果,指导督导工作实践。要针对督导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多做调查研究,加强请示报告。 8.要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与会同志认为,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制度,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在督导实践中认真总结自己的经验,与此同时,也应学习和借鉴国外教育督导工作的经验。为此,要有计划地组团出国考察,举办国际性的教育督导评估研讨会,引进有关信息和资料,加强同国外教育督导同行的合作与交流。 9.要按照《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充实督导力量,保证其相对独立性,并为督导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进一步发挥督导机构的职能作用。 10.要抓紧完成今年的督导任务,并为实现本世纪末基础教育的奋斗目标做好督导的准备工作。当前,各地要按国家教委关于对中小学校德育工作有关法规、文件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国家教委将于10月份进行抽查。结合这项督导检查,各直辖市、省会所在市和其他计划单列市应按国家教委的要求对小学生学业负担过重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会议期间,邹时炎同志与到会的国家督学进行了座谈,充分肯定了督学们一年来做出的成绩。他希望国家督学除了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督导活动,以及国家教委和本地委托的有关任务外,还应在本地有选择地联系区、县或学校,开展调查研究。为此,各地应为国家督学的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与会同志认为,教育督导工作光荣而又繁重,决心在同级政府和教育部门领导下,认真学习,踏实地工作,为把教育督导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贡献力量。 全国教育督导评估研讨会纪要 教育部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