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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部分事务所存在着内部治理机制不到位、不完善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事务所的正常运转和稳步发展。同时,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更会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失控,削弱执业风险控制能力,增大执业失败的可能。因此,建立有效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既是事务所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行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促进事务所的健康发展,近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的要求,草拟了《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机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建设的主要目标、指导方针和具体内容,向广大会员、各执业机构以及各级地方协会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充分考虑行业特点以及事务所自身的具体情况,以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等合约为核心,规范事务所的内部治理机制;事务所的合约应兼顾事务所各方利益,明确出资人(合伙人)和其他利益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约定事务所运行过程中重要环节的程序要求;事务所应根据合约的要求,落实以执业人员为主体、与质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分配机制,充分调动事务所内一切积极因素,把事务所建设成为社会公众信任、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社会中介机构。 《指导意见》从三个方面对如何建立和完善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提出了指导意见: 第一,事务所章程或合伙协议是建立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的核心,应体现以“人”为本的特点,体现“人合”的特质,并特别关注股权结构、出资人(合伙人)条件及加入与退出方式等条款。比如,合理设置股权结构,避免“一言堂”,杜绝“一股独霸”现象;科学设定出资人(合伙人)的条件,使事务所中讲诚信、重质量、会管理的专业人员能够进入出资人(合伙人)行列;高度重视出资人(合伙人)加入与退出条款,努力做到既保持事务所的稳定发展,又保证出资人(合伙人)的合理流动等。 第二,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比如,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平合理的财务分配制度、有效的内部培训制度等。 第三,内部治理机制应充分保障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事务所内部凝聚力,努力创造讲诚信、重持续发展、讲社会责任的事务所文化。 (中注协2003年工作简报第十一期) 中注协2003年度工作简报第十一期——中注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机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