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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开展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教育质量评估工作,设立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教育评估的目的是加强国家、行业对城市规划专业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保证和提高城市规划专业基本教育质量,通过评估不断完善并形成一套城市规划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更好地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基本方针;促使学生加深理解城市规划师的社会作用,以获得合格城市规划师必需的基本训练,并为在国际上相互承认同等专业的评估结论及相应学历创造条件。 第三条 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是接受国家教育委员会及建设部的委托和授权,组织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 评估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客观地、科学地评价和鉴定城市规划专业的办学水平和过程,保证城市规划教育的基本质量,推动教学与办学条件建设,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和动力,提高办学效益,促进教育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评估委员会人选及正、副主任委员均由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推荐,由建设部聘任。 第六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共19或21名,由国家建设及教育主管部门人员3名,城市规划教育专家8~9名和高级城市规划师(工程师)8~9名组成。 第七条 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 第八条 评估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评估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另行推荐,报建设部换聘。 第九条 评估委员会的内部分工由委员会自定,并可聘请委员会以外的城市规划教育工作者和规划师(工程师)组成视察、监督、指导、咨询等临时工作小组以推进评估工作,也可根据需要邀请国外学者参加咨询。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最终决策权归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长主持办公室工作。 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经费主要来自各申请评估学校的申请费及评估费、建设部的补助和社会各界的赞助。经费的开支办法由委员会制定。 第三章 职能与权限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工作包括审查申请资格、审阅自评报告、派遣视察小组、审阅视察报告、作出评估结论、受理申诉、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申诉与裁决:被评估的高等学校如对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有不同意见,则可提出申诉。评估委员会在接到申诉文件后,应将情况报建设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仲裁机构,对申诉作出仲裁。仲裁机构的结论是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自接到申请评估学校的自评报告起,至作出评估结论前,评估委员会委员不得私下就有关评估工作与该学校发生联系。 第十六条 评估委员会接受全国有关城市规划院系对评估事项的咨询,其范围分别为: 1.对拟申请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的建设进行指导和咨询; 2.对评估未通过的城市规划专业的建设进行指导和咨询; 3.对评估通过,处于各级有效期内的城市规划院系的评估鉴定状态保持和改进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指导、咨询的职能主要是促使有关院系按照《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教育评估标准》制定合适的计划,采取相应教学措施,达到培养质量要求。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评估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其它会议根据需要安排。 第十八条 评估委员会的任何决议必须在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的委员会会议上,得到不少于全体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评估委员会应根据城市规划专业教育要求制定有关评估标准、评估程序与方法、评估视察小组工作指南及有关评估工作细则等评估文件;总结评估工作;对评估文件进行必要的修订。 第二十条 对本章程条款的增添、修正和废除,均须经评估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建设部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 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