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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4-7-20 执行日期:2004-7-2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第一届理监事第一次联席会追认通过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6条(原名称:台北市期货商业同业公会组织规则)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七字第0930130622号函准予备查 第1条 本简则依据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管理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以下简称本公会)置秘书长一人,综理会务,副秘书长一至三人,辅佐秘书长,襄理会务。 第3条 本公会依业务需要,设六组,各组之员额编制、职掌如下: 一、教育训练组:本组得置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专员、干事、助理干事、办事员三至五人。办理下列工作: (一)办理从业人员职前与在职训练。 (二)举办期货业务讲座、说明会等教育宣传活动。 (三)办理会员公司及从业人员之联谊或康乐活动。 二、业务服务组:本组得置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专员、干事、助理干事、办事员三至七人。办理下列工作: (一)筹备会员大会、理监事会及委员会开会事宜。 (二)处理与主管机关、周边单位及会员公司之联系事宜。 (三)进行刊物之编辑与发行事宜。 (四)搜集业界资料,掌握市场动态。 (五)检讨期货法令并提出改进建议。 (六)提供会员公司期货业务法规咨询服务。 (七)自律规定之研议。 三、研究发展组:本组得置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专员、干事、助理干事、办事员二至五人。办理下列工作: (一)进行新种业务之可行性研究与分析。 (二)进行期货相关专题之研究。 (三)联系、跟催委外项目研究之进度。 (四)办理专题研究、公听会及研讨会之发表与开会事宜。 (五)配合时事,研拟项目性之文宣活动。 (六)搜集及分析国际期货之相关信息。 (七)办理国际期货组织之联系及交流事宜。 四、稽查辅导组:本组得置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专员、干事、助理干事、办事员三至七人。办理下列工作: (一)办理会员公司宣传资料与广告物之审查。 (二)办理会员公司业务及财务之查察与辅导。 (三)办理会员公司送由公会转送主管机关文件之初审、建档与转报。 (四)执行自律规定及主管机关交办事项之稽查作业。 五、行政管理组:本组得置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专员、干事、助理干事、办事员三至五人。办理下列工作: (一)办理采购验收、财产保管。 (二)计算机网络规划建置及维护。 (三)预算决算、财务分析。 (四)经费收支、会计出纳、帐务、资金调度、档案管理、收发文。 (五)各种活动支持。 (六)处理人事、总务、行政、文书等作业。 六、场检证照组:本组得置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专员、干事、助理干事、办事员一至三人。办理下列工作: (一)各期货商营业据点场地、设备查验。 (二)会籍管理、业务人员登录、异动及撤销等事项。 (三)业务员工作证换发及负责人异动登录。 第4条 本公会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之聘用,由理事长检具学经历证件,提经理事会议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以外会务工作人员之聘用,应于试用期满成绩合格后,由秘书长检具学经历及资格证件,提经理事会议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 第5条 本公会之员额编制,得按会务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度开始时随同预算,由秘书长签报理事长核定,并提报理事会备案。调整时亦同。 第6条 本简则经本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经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修正「台北市期货商业同业公会组织规则」名称为「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组织简则」并修正全文 台湾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