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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修正「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会员宣传资料及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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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金管证七字第0940108183号

发布日期:2005-3-28

执行日期:2005-3-2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华民国期货商业同业公会中期商字第0940000840号函修正发布第5、6、7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七字第0940108183号函核备在案

第5条 本公会会员从事业务广告及制发宣传文件,应共同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为不实陈述、强行推销或宣称期货交易适合所有人士。

二、不得隐匿重要事实,或有其它夸大、偏颇之情事,致有误导或欺罔公众之虞。

三、不得仅强调获利,但未同时说明相对之风险。

四、为绩效广告时,不得仅使用对其有利之资料。

五、使用图表、公式、计算机软件或其它期货技术分析工具为宣传时,应显着说明其功能限制。

六、应以公司名义为之,并列明公司登记名称、地址、电话及许可证照字号。但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进行共同行销、集团内之共同业务推广行为,不在此限。不得仅以业务人员或内部研究单位等非公司名义为之。

七、不得引用各种推荐书、感谢函、撷取报章杂志之报导、为保证获利或负担损失或其它易使人认为确可获利之类似文字或表示。

八、不得仅揭示对公司本身有利者,或对过去客户操作绩效作夸大不实之宣传,或对所提供服务之内容或方法无任何证据时表示较其它业者为优。

九、不得为对同业之攻讦。

十、不得藉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经营某项业务,作为证实该申请事项或保证操作绩效之宣传。

十一、不得有利益冲突、散布不实资料、意图影响交易市场行情、虚伪、欺罔、谩骂、其它显著有违事实或足使人误信之行为。

十二、不得鼓励或诱使他人为违法之抗争或其它扰乱交易市场秩序之行为。

十三、不得为其它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禁止之行为。

第6条 期货顾问事业从事业务广告及制发宣传文件,另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所列业务人员已向本公会登记者为限,并应揭示本名不得以化名为之。

二、应以公司名义为之,并列明公司登记名称、地址、电话及许可证照字号。有声媒体广告应以语音或文字声明「本公司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期货顾问事业许可证照字号为○○年期顾○字第○○○号」。

三、不得以主力外围、集团炒作、内线消息、其它不正当或违反法令之内容,作为招揽之诉求。

四、不得鼓励或诱使他人拒绝履行期货交易之结算交割义务。

五、不得推介或劝诱不特定人,于特定价位交易特定期货交易商品。

六、不得仅以特例或单笔交易资料,作为公开招揽业务之宣传资料及广告。

七、不得制作以乐透或类似易致交易人误解期货交易与赌博雷同之宣传资料及广告内容。

八、不得为其它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禁止之行为。

第7条 期货经理事业从事业务广告及制发宣传文件,另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内容不得涉及现货市场或期货市场之交易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

二、内容涉及服务项目、资格条件、经理绩效或其负责人、业务员与其它从业人员之资历等基本资料,应提示正确及完整信息供客户参考。

三、不得为保证获利或负担损失之表示。

四、不得使人误信能保证委托本金之安全或保证获利者。

五、不得提供赠品或以其它利益为不正当之推广或招揽。

六、不得以过去之操作绩效作夸大之宣传。

七、应以公司名义为之,并列明公司登记名称、地址、电话及许可证照字号。有声媒体广告应以语音或文字声明「本公司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期货经理事业许可证照字号为○○年期经○字第○○○号」。

八、不得为其它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禁止之行为。

修正「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会员宣传资料及广告管理办法」
台湾当局
金管证七字第940108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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