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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内贸易部关于暂停大豆油期货交易和禁止借开展食糖中远期合同交易之名进行期货交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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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内贸易部关于暂停大豆油期货交易和禁止借开展食糖中远期合同交易之名进行期货交易的通知


  各试点期货交易所和有关批发市场:
  
  为了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证市场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停各期货交易所开展的大豆油期货合约交易。未平仓合约可在合约到期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各期货交易所不得推出新的大豆油、菜籽油等植物油的期货合约。各期货交易所要采取有效措施,实行平稳过渡。
  
  二、近期以来,有些交易所和批发市场已经或准备借开展食糖、大豆油、菜籽油中远期合同交易之名,进行该品种的期货合约交易。为了规范期货市场和现货批发市场,各期货交易所和批发市场,一律不得借开展食糖、大豆油、菜籽油等中远期合同之名进行期货交易。从事食粮、大豆油、菜籽油等中远期合同交易的各期货交易所和批发市场,(一)不得按期货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二)交易订金不得低于货款的百分之二十;(三)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背书手续和交纳增值税;(四)不得为进行中远期合同交易的双方提供履约担保。
  
  三、为保持市场稳定,凡借中远期合同之名,进行食糖、菜籽油、大豆油等植物油期货交易的期货交易所和批发市场,一律停止其交易活动,一律不得推出期货合约性质的新的中远期合同;已推出而未平仓合同允许在合同到期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
  
  四、各期货交易所今后一律不得从事各类各种的中远期合同交易。已在期货交易所进行的各类品种中远期合同交易,未平仓合同可在合同到期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
  
  五、各期货交易所应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之下,各批发市场应在国内贸易部的监管指导下,认真做好暂停大豆油期货交易和禁止借开展食糖、大豆油、菜籽油中远期合同交易之名进行期货交易的善后工作,出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发生纠纷,影响社会稳定。有关情况分别上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内贸易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内贸易部关于暂停大豆油期货交易和禁止借开展食糖中远期合同交易之名进行期货交易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已变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发字[19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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