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出版署、邮电部等关于发布《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出版署、邮电部等关于发布《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新闻出版局、邮电管理局(邮电局)、广播电影电视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证券期货市场具有高风险性,信息传播的规范十分重要。为加强对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的管理,规范证券期货信息传播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的管理,规范证券期货信息传播行为,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传播媒体依照本规定可以刊发和传播证券期货信息:
  
  (一)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的证券期货专业报刊;
  
  (二)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的综合类、经济类报刊;
  
  (三)各类通讯社;
  
  (四)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台;
  
  (五)经邮电部门批准设立的电话信息服务台、寻呼台;
  
  (六)依法登记注册的计算机信息服务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传播媒体。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信息是指与证券期货市场相关,可能会对市场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
  
  (一)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信息;
  
  (二)证券期货主管部门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言人谈话,以及其他政策性信息;
  
  (三)交易所、上市公司等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的信息;
  
  (四)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的研究、报道等信息;
  
  (五)分析并预测证券、期货市场及个股、期货品种或合约的行情走势,提供具体投资建议的分析文章、评论、报告等信息;
  
  (六)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传播证券期货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客观、准确、完整和公正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和传播证券期货市场虚假信息。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不得印刷、出版、销售载有证券期货信息的各类出版物;未经邮电部门批准不得开办以传播证券期货信息为内容的电话信息服务台和寻呼台;未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办以证券期货信息为内容的广播电视服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不得从事证券期货计算机信息服务。
  
  内部报刊所载的证券期货信息只能限于内部使用,不得向社会公众提供。
  
  省内发行报刊刊载证券期货信息的,应严格限定在本省范围内发行。
  
  第六条 证券期货专业报刊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出租版面,不得与个人合办栏目。与机构合办栏目,稿件的终审权在报刊社,报刊社不得准许合作方工作人员以本报刊社记者的身份从事采访活动。
  
  第七条 证券期货专业报刊、经济类报刊刊发本规定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必须对撰稿人是否具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查,撰稿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时,其稿件不得刊发。
  
  证券期货专业报刊、经济类报刊刊发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必须署明作者的真实单位和真实姓名。
  
  第八条 综合类报刊开设证券期货专刊、专版或刊发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需经新闻出版署审批。
  
  第九条 电台、电视台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出租节目时间开办证券期货节目;不得与个人合办证券期货节目;聘请个人做证券期货节目主持人播发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必须对被聘人员是否具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查,被聘人员不能提供证明文件时,电台、电视台不能聘其主持该类节目。与机构合办证券期货节目,节目的终审权在电台、电视台。电台、电视台不得准许合作方的工作人员以本电台、电视台记者身份从事采访活动。
  
  第十条 电台、电视台播发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必须对撰稿人是否具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查。撰稿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时,其稿件不得播发。
  
  电台、电视台播发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必须说明作者的真实单位和真实姓名。
  第十一条 寻呼台不得发布第三条所述第(四)、(五)项信息。
  
  第十二条 电话信息服务台、计算机信息服务公司聘请人员主持或传播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被聘者或撰稿人必须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资格的咨询人员。
  
  在其产品(软件)中刊载第三条所述第(五)项咨询报告时,报告撰稿人必须署明真实姓名,并且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资格的咨询人员。
  
  第十三条 传播媒体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暂停其传播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刊号,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出版署、邮电部等关于发布《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新闻出版局、邮电管理局(邮电局)、广播电影电视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证券期货市场具有高风险性,信息传播的规范十分重要。为加强对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的管理,规范证券期货信息传播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的管理,规范证券期货信息传播行为,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传播媒体依照本规定可以刊发和传播证券期货信息:
  
  (一)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的证券期货专业报刊;
  
  (二)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的综合类、经济类报刊;
  
  (三)各类通讯社;
  
  (四)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台;
  
  (五)经邮电部门批准设立的电话信息服务台、寻呼台;
  
  (六)依法登记注册的计算机信息服务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传播媒体。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信息是指与证券期货市场相关,可能会对市场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
  
  (一)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信息;
  
  (二)证券期货主管部门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言人谈话,以及其他政策性信息;
  
  (三)交易所、上市公司等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的信息;
  
  (四)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的研究、报道等信息;
  
  (五)分析并预测证券、期货市场及个股、期货品种或合约的行情走势,提供具体投资建议的分析文章、评论、报告等信息;
  
  (六)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传播证券期货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客观、准确、完整和公正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和传播证券期货市场虚假信息。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不得印刷、出版、销售载有证券期货信息的各类出版物;未经邮电部门批准不得开办以传播证券期货信息为内容的电话信息服务台和寻呼台;未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办以证券期货信息为内容的广播电视服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不得从事证券期货计算机信息服务。
  
  内部报刊所载的证券期货信息只能限于内部使用,不得向社会公众提供。
  
  省内发行报刊刊载证券期货信息的,应严格限定在本省范围内发行。
  
  第六条 证券期货专业报刊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出租版面,不得与个人合办栏目。与机构合办栏目,稿件的终审权在报刊社,报刊社不得准许合作方工作人员以本报刊社记者的身份从事采访活动。
  
  第七条 证券期货专业报刊、经济类报刊刊发本规定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必须对撰稿人是否具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查,撰稿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时,其稿件不得刊发。
  
  证券期货专业报刊、经济类报刊刊发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必须署明作者的真实单位和真实姓名。
  
  第八条 综合类报刊开设证券期货专刊、专版或刊发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需经新闻出版署审批。
  
  第九条 电台、电视台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出租节目时间开办证券期货节目;不得与个人合办证券期货节目;聘请个人做证券期货节目主持人播发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必须对被聘人员是否具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查,被聘人员不能提供证明文件时,电台、电视台不能聘其主持该类节目。与机构合办证券期货节目,节目的终审权在电台、电视台。电台、电视台不得准许合作方的工作人员以本电台、电视台记者身份从事采访活动。
  
  第十条 电台、电视台播发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必须对撰稿人是否具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查。撰稿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时,其稿件不得播发。
  
  电台、电视台播发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必须说明作者的真实单位和真实姓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出版署、邮电部等关于发布《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证监[1997]1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4号——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下一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内贸易部关于暂停大豆油期货交易和禁止借开展食糖中远期合同交易之名进行期货交易的通知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334.9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