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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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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9月15日电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系列解读之六
    新华社记者

    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有什么具体要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调控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为此,《通知》专门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第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这就要求在国土资源系统进一步深入推进“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促进法制观念的增强,大局意识的树立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

    第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这是《通知》特别强调的,必须引起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高度重视。对真实性负责,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理应承担的当然责任。对合法性负责,主要是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对本区域内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合法性把关,并向同级政府或上级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不合法的决定,应当提出改正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这就要求:一是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实做到依法管地,全面履行土地管理的各项职责。二是要根据不同的管理层级、不同的工作岗位,明确相应的工作责任。对于经手的各种报批事项、自行审批事项、各种数据,以及本区域内土地利用的实际发生情况等,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切实负起责任。三是要切实加强基础和技术工作,采用遥感、信息系统和网络化管理等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土地调查统计,及时准确掌握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第三,严格追究责任。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和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严格追究责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认为上级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要提出改正的意见和建议;对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要坚决抵制;盲目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应人员的责任。这条规定,对于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人员,也可以起到保护的作用。

    对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有什么新规定?

    针对地方政府及政府工作人员也是土地违法违规主体的这一情况,《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政处分都有明确规定。2000年,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又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政处分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在惩处土地违法违规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土地违法又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新动向。有的地方以“以租代征”或“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为名,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逃脱规划计划对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严重冲击用途管制制度的实施;有的置国家政令于不顾,违反宏观调控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上项目占地;有的随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批准征占基本农田;有的在规划计划之外,超计划批地;有的在新农村建设中,以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为名,大拆大建,擅自将腾退土地全部用于非农业建设;有的以发展生态农业、旧村改造等为名,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建高尔夫球场和别墅等;有的默许甚至暗中支持违法占用土地。

    针对这些问题,《通知》再一次强调要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针对当前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所面临的形势,为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国家宏观调控决策落到实处,《通知》还明确要求,由监察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同时,还要求各地区要对《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实施以来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清查出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重大土地违法法规案件要公开处理。对应该给予行政处分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纪、以罚代刑、以纪代刑。在此基础上,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通知》精神,针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新特点,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建立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有什么意义?

    案件查处工作是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而案件查处工作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对土地违法案件能否依法严格查处到位,特别是能否依法严肃追究违法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严格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并处理到位,既需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铁面无私、秉公执法,同时也离不开纪检监察机关及公安、司法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但处罚决定的落实常常要依靠法院的强制执行。对土地违法责任人行政责任的追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有行政处分建议权,处分决定的作出和落实要依靠监察机关。对土地违法责任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有移送权,刑事责任的落实要依靠公安部门、检察院和法院。因此,在案件查处工作中,部门配合非常重要。保证及时有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加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相互协作配合。为此,《通知》明确要求,要“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有效的协调工作机制涉及案件查处工作的各个环节,应通过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共享、案件移送、重大案件联合办案等多方面的制度来形成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横向联动机制,提高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整体效能,为案件查处到位提供有力保证。(完)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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