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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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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9月16日电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系列解读之七
    新华社记者

    贯彻落实《通知》对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学习贯彻《通知》,既要抓好《通知》提出的各项措施的落实,又必须深刻理解这些措施的精神实质,特别要领会这些重大决策给土地管理职能、手段和方式等方面带来的影响,以更好地适应新的要求。

    一是,土地管理要更加主动地参与宏观调控。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特有的土地制度、特殊的国情和特定的发展阶段作出的特殊选择,这就要求我们自觉担负起参与宏观调控的重大使命和神圣职责。适应新的要求,第一,土地管理必须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符合宏观调控需要,切实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和时序。土地利用计划要从单一服务于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的保护,向服务于综合的宏观调控服务转变。为此,《通知》提出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纳入计划,真正管住建设用地总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第二,土地政策必须与区域、产业发展等政策的协调配合。《通知》对土地出让收益使用范围,从目前的用于土地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为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用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结余资金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同时,《通知》提出国家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将国家区域政策作为制定最低价标准的一项重要因素。这些调整,充分体现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和实现城乡统筹的要求,不仅考虑了耕地的保护,更重要地考虑产业结构的优化、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对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不仅要求把握土地利用状况,还要求准确判断宏观经济形势,不仅要求熟悉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还要求掌握国家产业、区域发展等宏观经济政策,仅仅做到依法审批土地还不够,还必须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为此,《通知》特别强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是,土地管理要更加注重运用经济和技术手段。要切实管住管好土地,行政手段包括审批是必要的,但仅靠审批是不够的,还必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技术手段。《通知》提出的措施,始终贯穿了切断建设用地过度扩张的利益驱动这一主线,通过征地安置补偿机制的完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规范、土地税费的调整和工业用地出让的规范管理等手段,切断建设用地低成本盲目扩张的利益驱动,这就要求我们把管理的重点放在土地市场的引导和规范上,进一步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市场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市场信息的对称与公开,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也必须建立在扎实的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上。为此,《通知》特别强调,以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征缴的依据,这就要求我们充分采用遥感和信息系统等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土地调查统计和变更调查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切实改变基础工作与业务管理“两层皮”的状况,真正将调查、监测、统计等作为管理的技术手段,切实发挥其作用。

    三是,土地管理要更加注重依法监督管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了地方土地管理的责任,总体上看,地方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审批土地都能负起责任,但对审批以外实际建设用地的增加控制不力,缺乏应有的监管,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为此,《通知》从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完善土地审批制度、强化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管等方面,对土地管理方式的转变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从注重事前审批向强化事后监管转变。首先,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上的权责更加一致。《通知》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一方面,要求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责任目标进一步明晰;另一方面,也赋予地方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的权力,《通知》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审批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这样做,既扩大了省级政府在省域范围内,调剂、统筹土地利用的权力,又简化了中央政府土地审批的环节,能够投入更多的精力到事后监管上,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其次,土地管理的监督检查得到进一步强化。《通知》起草过程,正值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文件的出台,为此,《通知》专门重申了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作用,同时,还对惩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政策措施,都是落实管理方式转变、强化监管的客观要求。

    四是,土地管理要更加注重部门协调配合。从我国宏观调控的实践看,产业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土地政策等必须综合运用,才能真正取得实效。《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这次《通知》,都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多部门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的。《通知》也明确要求,“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法制办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尽快制定本通知实施的配套文件,共同做好加强土地调控的各项工作。”目前,随着参与国家宏观调控的深入,国土资源部门的地位和作用与过去相比,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应当注重部门配合,适应矩阵式管理新模式的需要,学会打组合拳。比如说,在耕地保护方面,要积极与农业等部门配合;在被征地农民安置方面,要尊重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意见;在土地供应方面,要主动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的协调;在土地税费征管方面,要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工作;在房地产市场调控方面,要与建设等部门配合;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方面,要建立与监察、司法等机关的协调机制等。

    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控体系的改革方向是什么?

    在《通知》起草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还形成了一些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土地调控体系的思路。主要有:进一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水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由中央财政以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基数返还给地方,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以及直接补贴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农户;按照减少审批环节、强化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土地审批制度等。这些思路符合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完善土地调控体系的方向,但由于涉及到有关法律的修改问题,为保证政策措施的及时出台,《通知》对此未作具体规定。因此,其中的政策措施,有的还只是过渡性的。

    从《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到这次《通知》的出台,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探索运用土地政策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取得的重大成果,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坚定决心。《通知》提出的调控措施,有的虽然带有一定的过渡性质,但这些措施体现的政策思想,代表了今后土地管理改革的方向。因此,我们学习贯彻《通知》,既要抓好这些政策措施的落实,又必须深刻理解这些政策措施的精神实质,以更积极更主动的姿态投身到土地管理改革的实践中。对于以上提到的符合改革方向的思路,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深入研究。(完)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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