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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章 考核机构 第五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章 附则 各市、地委组织部,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二月七日 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平时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党管国家公务员的原则,立足于加强领导班子和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要与调整充实领导班子、培养后备干部和思想作风建设紧密结合。 第四条 年度考核要与年终工作总结、目标管理考核、创先争优和民主评议党员等统筹安排,同步进行。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力戒繁琐。 第二章 考核对象第五条 考核的对象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担任地厅级及其以下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委、人大、政协、社会团体机关及其他参照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下同)。 第六条 下列人员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从军队转业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公务员,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四)挂职锻炼的国家公务员一般由原单位派人到其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进行考核,在充分征求当地意见后,按管理权限确定考核等次。 (五)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国家公务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国家公务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六)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国家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七)在考核年度的上半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进行考核;下半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原则上进行考核。 (八)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九)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和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处分的解除时间为: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的为半年,受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和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为一年,受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处分的为两年,受留党察看处分的解除时间为一年或二年。 (十)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七条 考核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职位说明书)和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政治态度和表现,以及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 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主要包括管理才能、业务和技术水平及工作熟练程度。担任领导职务的,还要考核其理论政策水平和计划、决策、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作风。 勤,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主要包括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的勤勉程度。 绩,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主要包括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益等。 第八条 考核中,对德能勤绩要分解为若干考核要素。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国家公务员不同的类别、职务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确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熟练,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廉洁奉公,德、能、勤达到现任职务要求,绩效突出。 凡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一项处于后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要征求同级目标管理、政法、计划生育、纪检等部门的意见。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熟悉,工作积极,廉洁公正,能完成工作任务,德、能、勤达到现任职务要求,绩效较好。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德、能、勤明显达不到现任职务要求,绩效较差。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的。 第十条 对德才表现较差,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以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6个月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为称职;没有明显改进的,则确定为不称职。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切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参加考核人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 在不突破规定总比例的前提下,对目标管理优胜单位和先进单位可适当提高优秀比例,对末完成责任目标的单位相应减少优秀比例。 人数较少的单位,其优秀等次的名额,可由主管部门或同级考核委员会统一掌握使用。 优秀等次数额应按职务层次分配使用,原则上不得相互挤占。 第四章 考核机构第十二条 省、市(地)、县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各部门、各单位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领导小组,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人员组成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考核委员会一般5-7人,由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同志及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考核领导小组一般3-5人,组长由部门负责人担任,吸收本部门人事、机关党委等单位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代表参加。国家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 各级考核委员会下设两个办公室,分别设在组织和人事部门,并按管理权限规定分别负责考核日常事务。 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部门的人事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方案; (二)结合各级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和部门工作性质、特点,制定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条件; (三)组织、指导、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和下级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四)审核下一级党委(党组)、主管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等次意见。 (五)审议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四条 省委管理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由省考核委员会派出考核组实施统一考核。考核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主管领导的考核工作日程安排,收集考核材料,受主管领导委托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组织民主测评,协助主管领导草拟评鉴意见和提出等次建议等。 第十五条 省直单位处级国家公务员考核的主管领导为本单位厅(局)长、主任或分管副厅(局)长、副主任,其他国家公务员考核的主管领导为本处、室的处长、主任。 第五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平时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平时考核随时进行,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平时考核手册》,每一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小结, 由主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审阅。 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下一年年初进行,一般于三月底前结束。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个人总结。被考核人要实事求是地写出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其主要内容是:1、本年度的岗位职责及目标任务;2、履行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及政治思想表现;3、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4、下一步的打算和实现目标的措施。同时填写《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述职。被考核人按照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向上级组织或主管领导进行述职。省直单位省委管理的国家公务员向省委、省政府的主管领导或受委托的考核组述职,述职时吸收机关的副处级以上国家公务员和所属二级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市、地省委管理的国家公务员向省考核委员会派出的考核组述职,吸收市(地)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主要领导参加;正副处长向主管领导述职时,吸收本处室人员参加。 (三)民主评议。在被考核人述职的基础上,由上级组织或主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对被考核入进行评议。评议一般采取口头评议、书面评议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书面评议即民主测评,由参加听取述职的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测评表》。按测评分解的要素和档次进行综合评鉴,划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等次。 (四)综合评价。党委(党组)或主管领导根据本人述职和评议、测评的结果,结合平时考核情况,对被考核人的工作实绩、德能素质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五)审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对下级党委(党组)或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后提出审核意见。 (六)确定等次。按照管理权限,党委(党组)根据下级党委(党组)或主管领导提出的初步意见和考核委员会(考核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研究确定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 (七)反馈。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国家公务员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考核结果有效。 第十九条 考核结束后,各部门、各单位应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总结,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要对所属单位进行考核检查验收,防止走过场和及时纠正不适当的做法,以保证考核的质量,并将考核的基本情况、结果,及时写出总结,报同级党委、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省委管理的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要按照上述程序重点搞好届中、届末考察。届中、届末考察以外的年份,要本着“简化程序、保证质量”的原则,不再逐人形成年度考核评价材料。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二)国家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四)年度考核为优秀、称职的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按豫政办[1994]5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国家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对于无职可降的国家公务员,可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在领导身边、组织人事、执法执纪、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要调整岗位。 对降免职务的,要填写《不称职国家公务员降免职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必要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组织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队伍年度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对年度考核工作实行检查验收制度,凡不按要求进行考核、搞形式走过场的单位,责令其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年度考核工作质量,加强对年度考核工作的宏观管理,要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和统计制度。政府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备案。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表》和《年度考核结果登记表》各一式二份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经审核备案同意后,考核结果方为有效。凡未经审核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照自定的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的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及承办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省直各部门、各市、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