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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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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程序的通知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省政府外事办公室、 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劳动厅
吉组通字[1996]57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外事办公室、人事局、劳动局,省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刚刚结束的全国省、市、区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座谈会和中办发[1996]27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全省因公出国(含出境,下同)人员审批管理工作,本着既严格把关又方便基层的原则,经研究,决定调整因公出国人员的审批程序,以利于各审批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因公出国团组、人员严格审查,避免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异地办照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减少组团单位往返次数,节约经费,缩短办件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现就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程序调整的具体办法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批程序

  将目前实行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下达后再进行审查的程序调整为先审查后进行出国任务审批(正处级以上干部一般可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具体程序是:各市、州政府、省直单位、开发区所在地政府组派出国团组,首先需由组团单位持县以上单位的出国请示报告和填妥的《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及出国人员档案,按管理权限到单位主管部门和上级审查部门进行审查,然后向省主管出国任务审批部门申报。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人员,不需重新审查,但在向省主管出国任务审批部门申报时需提供上次出国审查批件复印件及本次《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省主管出国任务审批部门对各市、州政府、省直单位和开发区所在地政府申报的出国请示进行审批并下达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二、审查内容

  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的内容主要是对出国人员的政治、业务和身体素质进行审查,保证出国人员的质量,从而确保出国任务的完成。在需不需要出去,能不能出去,能否承担出国任务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防止和纠正公款出国旅游等各种不正之风。

  三、审查原则

  因公出国审查工作总的原则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使应该出国的团组和人员能够顺顺当当地出去,把不应该出国的团组和个人坚决卡住。具体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是按行政隶属关系审批的原则;二是把政治条件放在首位的原则;四是严格审查,手续从简,保证质量的原则;五是实行责任制,“一支笔”审批的原则。

  四、备案归档

  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的人员,在向主管出国任务审批部门提供上次出国审查批件复印件的同时,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报送主管组织人事部门和原因公出国审查部门审核备案,不再使用《再次出国证明》。省委管理的干部无论是初次出国还是再次出国,都要认真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并在办理出国任务批件前到省委组织部备案;正处以上非省管干部,则按干部管理权限到相应的审查部门备案。受理备案的部门应及时将《备案表》装入本人档案。

  五、严格把关

  各因公出国审查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审查出国人员档案和《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符合规定的出具《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各因公出国任务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好出国审批关,对上报的出国请示材料中没有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原件(复印件)的不予受理;对正处级以上干部出国没有干部管理权限到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相关的组织人事部门没有出具备案证明的,不予出具任务批件和办理出国手续。

  六、审批纪律

  不准为外地或外省人员出具审查批件和任务批件;不准超越审批权限审批;不得在办理审批手续过程中收取费用;不得由本人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凡填报因公出国人员审查材料及办理审查批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审批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况收回或调整审批权。对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委组织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1997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政府外事办公室

  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劳动厅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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