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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经济实体任(兼)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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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经济实体任(兼)职的通知》(银发〔1999〕3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分行接《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干部学习,统一思想,领会精神,提高认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类似问题。并请各分行于12月底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总行人事教育部。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经济实体任(兼)职的通知

  (注本附件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废止)

  1999年11月24日 

银发〔1999〕39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最近,一些地区的银行机构以加强信贷资产管理为名,参与贷款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甚至派银行工作人员到贷款企业任职或兼职。这种做法不利于银行信贷管理,不利于银行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为切实作好信贷资产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银企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银行机构今后一律禁止参与有关贷款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不得派人到工商企业或经济实体任职或兼职。

  二、凡已在工商企业或经济实体任职或兼职的银行工作人员,不论收取报酬与否,要立即从现所任职企业或经济实体中退出。

  三、各商业银行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在本系统内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存在的问题自查自纠。上级行要对下级行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今后,如再发现此类问题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上级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认真加强监管,把此项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当中,督促各有关金融机构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自纠不认真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相关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20041227)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经济实体任(兼)职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农发行字[1999]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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