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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机关调离职工住房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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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机关调离职工住房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农发行办字[1999]11号

  为妥善和规范处置职工调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称农发行)时的住房问题,依照《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监发〔1998〕2号)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8年住房分售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办字〔1995〕5号,以下称《分售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承购农发行住房的职工在调离农发行时办理住房处置手续的规定(一)职工调离农发行时,需按规定一次付清购房款(含住房面积超标部分按有关规定应付的购房款)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其中:

  1.调离职工原为标准价购房的,需按届时成本价一次补足房价款。

  2.调离职工为成本价购房分期付款的,需一次补足成本价购房应付余款。

  3.上述按届时成本价一次补足房价款和一次补足成本价购房应付余款,均含住房面积超标部分按《分售办法》规定应付的购房款(以后有关该部分购房款的正式规定下达后若有变化,再按届时有关规定办理)。如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确有困难且影响其办理有关调动手续者,经房管部门研究同意后,要有调入单位或其他第三方出具保证付款的有效合法担保手续,在调出6个月内保证按规定付清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房价款。

  (二)调离职工一次性付清购房款或办理保证付款的有关手续后,需与我行签订调离职工住房处置协议,保证所购住房以后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时,标准内和超标部分的收益分割等问题严格按届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我行按规定收回应属公房出售单位的收益。

  (三)购房职工调离后,其所购住房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均由调离职工负担。

  二、承租农发行住房的职工在调离农发行时办理住房处置手续的规定承租住房职工调离农发行时,按照《分售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和农发行对房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调离前必须交回其所租住房,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马上退房确有困难的,由调入单位与我行签订退房协议并按住房面积大小交纳一定数量的押金,核定逾期不退房的罚金,该罚金由调入单位或其他第三方出具有效合法的担保手续,保证该罚金能由农发行按时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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