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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金融系统职务违法犯罪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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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0-12-18

各分、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宁夏金融系统纪检监察特派员办公室,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现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各金融性机构共同研究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金融系统职务违法犯罪的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检察院和上级分行、分公司。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金融系统职务违法犯罪的工作措施

为了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金融系统在反腐败斗争中查处和预防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合力作用,减少犯罪,经充分协商,提出如下措施:

一、建立联系制度、设立联络机构。各级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和侦查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监察部门的联系,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可采取走访或通报会等方式,依据工作需要,每季度联系一次,及时反馈职务犯罪情况,互通信息。检察机关应及时将相关司法解释、典型案例材料送各金融机构,便于金融机构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提高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结合查办案件,共同分析发案原因、特点,研究制定对策。相互移送案件或案件线索,对处级以下干部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或不是犯罪的举报线索,检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金融单位,各金融单位将发现的犯罪案件或群众举报的线索移交检察机关。加强配合,协商制定金融部门违法犯罪案件的协查制度,解决办案中的协作问题。相互学习法律和金融业务知识,提供政策法律和金融业务咨询。

二、各级检察院在办理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要针对发案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预防犯罪的对策和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防止同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三、建立办案回访考察制度。检察机关在案件查处工作结束后,要由院领导、侦查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人等到发案单位回访,了解办案人员的执法、执纪情况,考察《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情况,既促进检察机关自身的廉政建设,又注意办案的实际社会效果,力求达到办理一个案件,能帮助一个单位改进管理,促进廉政建设的目的。

四、积极开展法制宣传。要根据金融系统的行业特点、发案原因等,结合“检务公开”的具体要求,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金融部门搞好个案的公开宣传,采取多渠道、多方法、多角度的宣传方式,因地制宜地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扩大警示作用。通过上法制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制咨询等,结合实际以案释法,促进金融系统工作人员提高法制观念,增强反腐防变的自觉性。

五、各级检察机关要注意收集全国各地特别是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金融职务犯罪的新情况、新动向,及时通报各金融单位,提供信息和典型经验,供金融部门采取措施,强化权力运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做好超前预防。

六、金融单位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监察部门定期对各类贷款协议进行审查,监督手续是否完备、真实,款项的流向是否可靠无误等。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或线索,应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并加强对涉嫌人员的控制,防止携巨款潜逃现象的发生。

七、金融系统要建立健全金融职务违法犯罪预防网络,强化预防犯罪职能。一是各级领导及岗位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制,一手抓业务,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逐步建立起“三不防线”,即构筑思想道德防线,使人不想犯罪;构筑制度防线,使人不能犯罪;构筑法律威慑防线,使人不敢犯罪。二是检查各项工作的时候同时要检查有无违法、违纪现象或苗头。三是总结汇报工作要有遵纪守法情况的内容。四是进行项目验收要对项目主要负责人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考察。五是各级领导干部离任和重点岗位人员离岗,都要进行离任、离岗经济责任审计并应向监督部门通报。六是设立廉政意见箱,鼓励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举报、反映问题。七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和金融机构的监察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研究金融职务违法犯罪预防工作,不断提高预防能力和水平,促进和保障我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为“西部大开发,宁夏要争先”做出应有的贡献。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金融系统职务违法犯罪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宁夏检察院 宁夏金融系统特派员办公室 农发行宁夏分行 工行宁夏分行 农行宁夏分行 中行宁夏分行 建行宁夏分行 人保宁夏分公司 人寿宁夏分公司 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西北证券 平安保险银川办事处
宁检会发[2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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