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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建设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省、本部门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建设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经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意,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建设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省、本部门实际,建设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如下: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下同)的罚款; 二、对非经营活动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 三、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 四、对经营活动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0元以上的罚款。 法律、法规、规章对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