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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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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建设厅

各设区的市建委(建设局),各专业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与发展,根据《纲要》的目标要求,结合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建设行业在城市社区建设中的目标任务。按照城市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建设行业要紧紧围绕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坚持以规划为龙头,以环境建设为着力点;以综合管理为基本手段,以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加大城市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强化社区功能,形成道路交通便捷、供水充足、排水通畅、污水垃圾处理等功能设施配套完善、市容整洁、环境优美、管理规范的社区环境。

  要通过试点的带动示范作用,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2O01-2O02年抓试点;在各设区的市建立2习个试点,在区(市、县)建立l-2个试点;2003-2004年抓普及,由点到面,全面启动,整体推进;2O05年抓深化,全面总结城市社区建设经验;深化城市社区建设活动,提高城市社区建设水平。

  二、加强城市社区规划的编制与管理。要把社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考虑社区的人口规模和功能区划,并根据社区的发展现状及历史传统,加强社区规划编制与管理。小区规划方案编制时,编制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将小区公用设施建设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对已验收但未提供相应配套公用设施的住宅小区;要通过新建、改建、租赁等形式逐步加以解决。对城区改造中拆除的公用设施,要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补偿或重建。

  小区规划方案审查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邀请街道办事处派代表参加,广泛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小区规划方案批复之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将规划审批结果予以公示,并通报给所在街道办事处,以便监督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小区综合验收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邀请项目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居民代表参加,对未按规划建设小区配套设施的不予验收,限期改正。在验收后要将小区规划执行情况、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落实情况、物业管理委托情况以及住宅小区总幢数、总户数等基本情况告知街道办事处,便于街道参与今后的社区管理。

  三、大力完善城市社区的基础设施。要加强社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逐步配套完善包括社区道路、桥梁、路灯、给水、公共交通、燃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要将社区主要道路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范畴,加快社区主要道路的新建和扩建,下决心打通堵头、卡口、峰腰路段。新区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规定留足绿地,并确保社区市政公用配套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社区要重视小街小巷和人行道的铺装、覆盖和硬化彩化,配套建设路灯和夜景灯,提高社区道路设施服务水平,营造通畅、整洁、敞亮社区道路网络。要扶持和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发展,逐步提高居民出行机动化程度;公交线路要尽可能向社区延伸,合理设置站点,实现居民出行快速、便捷、舒适。要合理制定公交票价政策,在道路交通的管理上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同时在社区规划中留足公交站点建设用地。供水、供气要制定管网改造计划;分步实施。要完善调压站建设,保证社区供水、供气正常压力。要加强二次供水污染治理,确保水质达标。

  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垃圾、污水处理产业化步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外资投向社区垃圾、污水处理事业;推动城市垃圾、污水处理产业化及污染防治技术发展,提高社区垃圾、污水处理水平。按照市场化运作,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步伐,着重开展城市社区垃圾分类收集,提高垃圾的综合回收利用率。城市社区污水处理设施中的污水处理厂部分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要全面引入竞争机制,推向市场。新建社区污水厂面向社会招标确定投资和运营主体。现有污水处理可先改制成市场化运作的独立法人企业,再将其经营权或资产经估价后拍卖,盘活的资金优先保障城市社区污水管网的建设。推行社区供水和污水处理一体化的运作机制,探索社区给水排水系统专业化管理的路子。制定水价改革、用电标准等方面相应的政策,推进城市社区污水处理产业化进程。

  四、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建设的投融资体制。要加快传统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城市社区建设需要的多元化投融资体制,多渠道筹集社区建设资金;加快和完善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和提高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设区的市及区(市、县)要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要求,确保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充分体现政府在公益事业上的支持和引导作用。有条件的社区可建立社区建设基金,组建社区建设投资公司,促使投资资金增值保值,滚动发展。要加大土地出让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比例。要建立社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法人制度;实行特许经营方式,吸引社会资本、私人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要推行BOT、BLT等形式,加快建设资金的再投入。社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要从单一的公益型转变为公益型和经营开发型并举,以经营开发型为主,实行有偿股权转让。要建立灵活的投资回报补偿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贫”,“直接受益、合理负担”的原则,由开发单位按规定承担必要的水、路、绿化、公交站点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在“十五”期间全面推开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城市环境建设项目的市场化经营。对环卫作业、市政管养维护、绿化养护等,要通过招投标实行承包经营,降低利、贴支出。

  五、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加强小区物业管理。要推进社区的重要服务设施建设,为发展社区服务业提供良好的硬件环境。以社区服务为中心,做好社区的市政设施服务、绿化和供水、供电等方面服务,促进小区有偿服务的滚动发展。环卫作业要大力开展垃圾袋装上门收集、清扫保洁等有偿服务,通过市场运作提高经济效益。

  要不断加强和完善小区物业管理,为社区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要建立由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三方共同组成的文明社区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和理顺物业管理公司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二者相互配合,促使物业管理公司步入发展社区服务和物业管理相结合的轨道。物业公司作为经营性服务企业,要在社区业主委员会监督下,依照合同,提供治安防范、环境卫生、绿化等方面的有偿管理服务,配合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社区文化活动。物业管理公司(站)履行合同情况及管理服务水平应当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或对物业管理公司管理项目进行考核评优时,应征求社区居委会的意见。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物业管理市场化机制,打破谁开发谁管理的格局,物业管理单位由市场选择为主选聘,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要在社区中的旧住宅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管住宅推广物业管理,支持和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

  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完善社区出租房管理,进一步完善房屋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房屋租赁证》制度,加强对社区流动人口的管理,维护社区的社会稳定。租赁房屋用于设立企业或其它组织的,在取得《房屋租赁证》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用于居住的,承租人凭《房屋租赁证》及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常住户口或暂住人口登记。

  六、努力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要把城市社区环境绿化美化工作作为突破口,逐步建成优美的社区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要大力加强园林绿化建设,新建区和旧城改造区的绿地要严格按规定的指标进行建设,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要挖掘潜力,因地制宜,在城市中心区建设一批开放式绿地;改变绿化严重不足的状况。要大力开展创建园林社区、园林居住小区和园林单位活动,提高城市绿化整体水平。

  要切实搞好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建设完善社区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推行路段清扫包干责任制和“门前三包”责任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要尽快完善社区排水系统,努力做到雨、污分流。严格控制污水排放,禁止污水随意排入城市河流水体。有关部门要定期疏通雨、污水管道和各类排水设施,解决排水不畅、污水溢流问题。要着力解决好社区中存在的污染扰民问题。对有可能污染扰民的建设项目,在选址上严格把关。对建筑施工工地,要强化文明施工的管理,切实防止扬尘污染,并严格限制高噪声作业时间。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予以查处。

  社区环境美化建设重在管理。要严厉查处社区内乱搭乱盖、乱加层、乱设防盗网、空调架和遮阳蓬等行为,维护社区建构筑物的立面景观。严格控制占道经营,摆摊设点,禁止乱堆乱放乱停车;杜绝损坏社区道路、供气、供电、排水等公用设施以及侵占绿地、破坏绿化行为。严禁乱倒垃圾粪便、在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行为。

  七、加强社区的建设管理队伍建设,规范社区建设的行政管理行为。根据《纲要》要求;区(市、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街道设立社区建设管理站等派出管理机构或者派出管理人员;区(市、县)城建监察大队要向街道派驻城建监察中队。有条件的市,可探索由城监队伍与其它城市管理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综合执法队伍,按国务院规定积极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提高城市的综合执法水平。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手续,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强对派出人员的管理,规范和约束社区建设管理人员的行为。加强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业务知识学习,强化各种业务培训,提高社区服务的质量。同时,加大投入,提高建设队伍的设备、检测、通讯等方面的装备水平,提高建设工作的科技含量。加强行风评议工作和廉政建设,提高社区建设队伍的思想政治觉悟,推进依法行政。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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