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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黑编[2001]194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发[2001]22号)精神,组建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并入市城管局,市城管局挂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市城管局是主管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局承担的道路桥梁、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风景名胜、冰雪艺术管理职能。 2、原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义务劳动、综合执法、灯饰亮化、组织城市管理竞赛活动等城市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将原市政公用建设管理局承担的建设职能,包括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政企业资格审查、工程质量监督、经济合同管理等划给市建设局。 2、将供水和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水源地建设管理职能划给市水务局。 3、将液化石油气管理职能划给市建设局。 4、将城市供热行业管理职能划给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 5、将六区(除道外区外)排水工程队工资、计划管理职能划给市水务局。 (三)转变的职能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转变本部门职能,实行政企分开,不再直接管理企业;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强化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的职能。 (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8项: (1)户外标语、条幅。 (2)临街建筑物进行墙面装修、门窗改建。 (3)占用、占挖绿地,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含太阳岛风景区)。 (4)挖掘城市道路(46条一类街道)。 (5)初级政工职称审批。 (6)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审批。 (7)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设置施工工棚、季节性经营网点以及为游乐项目服务的临时简易设施,占用、挖掘道路、占用堤顶道路。 (8)在风景区内设置牌匾、标语、画廊、条幅、招牌、旗幌、灯箱。 2、保留核准5项: (1)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三——四级资质审查。 (2)园林绿化施工企业1——2级资质审查。 (3)在风景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和工程建设,其规划定点、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单体设计。 (4)中、高级政工职称评审。 (5)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3、下放3项: (1)设置宣传画廊、牌匾、灯箱、旗幌。 (2)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及设置商亭、摆摊设点。 (3)占用城市道路。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城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全市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道路桥梁、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风景名胜、冰雪艺术等行业管理规划、产业政策、工作(作业)标准和管理规范;审定从事相应行业设施维护或作业单位的资质,并实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道路桥梁、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风景名胜、冰雪艺术等行业行政事业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组织、监督和管理行政事业收费和资金使用工作。 (四)负责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和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全市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的维护和改造工作。 (五)负责全市占用挖掘绿地和砍伐树木审批和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市园林绿化的苗木生产、工程施工、动物饲养繁殖、园林设施景点维护和绿化抚育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程施工和设施维护;监督检查指导全市街路清扫保洁、清冰雪、公厕管理、垃圾及固体废弃物的收运、处理、利用;负责建筑物立面、公共设施、工程现场、牌匾广告等容貌管理;负责全市条幅、标语、牌匾、街路和广场重要景观及灯饰亮化工程的管理。 (七)负责全市冰灯和雪雕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冰灯、雪雕景观设计、制作、展出、开发工作的审查评定与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受理道路桥梁、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风景名胜、冰雪艺术等行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九)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工作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和职称评定;指导城市管理各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各行业科技创新、信息化、技术引进工作;组织科技成果技术鉴定、应用推广和科技档案管理。 (十一)综合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县(市)和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区、县(市)道路桥梁、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风景名胜、冰雪艺术等行业实行行业管理。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管局设11个职能处(室)和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计划财务处(审计处)。 (四)人事科技教育处。 (五)执法监督处。 (六)市政管理处(市义务劳动办公室)。 (七)市容管理处(市容办)。 (八)绿化管理处。 (九)技术安全处。 (十)组织部。 (十一)党群工作部(挂宣传部、工会、团委牌子)。 (十二)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十三)机关党委。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城市维护改造建设计划编制下达有关问题。 1、根据哈政发[2000]51号文件精神,市建委下发了哈建发[2000]51号文件,已将七区事业经费和基础设施维护费按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按基数下划给各区,继续按哈建发[2000]51号文件执行。 2、考虑已划给各区的费用不能保证正常维修养护,因此,需每年再补充一部分维修养护资金。市建设局在编制城市维修改造建设年度计划前,由市城管局负责,在汇总七区的年度道桥、园林、环卫设施已划区基数外的维修养护计划的基础上,统一向市建设局提报拟安排意见,经市综合平衡后,砍块下达给市城管局,同时市城管局负担全部相应维修护责任。 3、在安排城市维修改造建设年度计划基数外的维修养护资金时,采取城市维修养护费等财政资金和贷款相匹配的办法,其贷款比例及次年偿还比例应与各口相同。 (二)关于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和审批管理问题。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和审批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1年第96号)精神办理。 (三)关于绿化工作分工问题。将市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由设在市政府办公厅改设在市林业局,市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全市绿化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统计等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绿化工作。 (四)将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液化石油气管理处成建制划入市建设局。 (五)将原市建设委员会管理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灯饰化办公室划入市城市管理局。 (六)将行政编制7名(供水处5名、市政处2名)划给市水务局。 (七)将行政编制5名(供热管理处)划给市政府推进城市供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一、主要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广场违法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违法建造小型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和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的行政处罚权。 (八)负责对各区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培训考核;统一管理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及经费;纠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组织不当的执法行为;统一调动使用市、区局力量,开展突击性集中执法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4个职能处: (一)综合指导处。 (二)指挥督察处(勤务指挥中心)。 (三)行政复议处。 (四)装备管理处。 三、直属单位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分局,处级,事业编制40名,财政全额拨款。内设综合科、案件科、执法一科、执法二科、执法三科、执法四科。处级职数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职数12名,其中,科长6名,副科长6名。 四、其他事项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各区政府对各区局实行双重领导,各区局行政人事关系隶属区,各区局领导班子成员任免和人员调配需由区事先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沟通,并征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意。 (二)收回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使用的事业编制20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