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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黑编[2001]194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发[2001]22号)精神,哈尔滨市规划局更名为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局)。市城市规划局是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和测绘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强化的职能 1、城市设计、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的审批管理。 2、历史文化名城和保护建筑规划管理。 3、测绘管理。 (二)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8项: (1)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集贸市场、商服网点。 (2)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管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防灾工程、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程、公园绿地工程。 (3)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专项规划。 (4)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以及临时占道设施。 (5)城市规划区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开发区和松北新区及6个控制区的总体规划及市域内风景旅游区规划。 (6)道路红线外户外广告工程、楼体灯饰化工程、城市雕塑工程。 (7)临街原有建筑物门面装修、改修工程。 (8)建筑使用性质变更。 2、保留核准1项: 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的开工验线和竣工验收。 3、保留审核4项: (1)测绘资格初审。 (2)丙、丁级规划设计单位资质。 (3)城市总体规划。 (4)哈市管辖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4、改为日常工作3项: (1)保护建筑、保护街道、街坊的牌匾。 (2)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3)三、四等三角、导线、水情测量登记任务。 5、下放事项1项: 部分个人建房审批。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城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测绘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和制订城市规划、测绘和城市规划设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检查实施。 (二)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组织编制、调整、修订、报批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内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业规划;负责历史文化保护区、旅游景区规划、开发区和松北新区总体规划及呼兰县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依兰县达连河镇、哈尔滨第三发电厂、阿城市西泉眼水库、玉泉狩猎场、尚志亚布力滑雪旅游渡假区6个规划控制区的总体规划。 (三)参与城市规划区内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建设计划、用地计划的制定。 (四)负责组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方案的设计招标。 (五)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 (六)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七)负责全市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受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的申请,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延期使用;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内容的有关手续,参与招标拍卖用地使用权价格的制订。 (八)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的审批和建设工程的报建;审定建筑设计方案,审核建筑设计施工图(与规划有关的),核发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及轨道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城市防灾工程、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程、公园绿地工程以及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煤气、热力等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组织编制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外设立的户外广告的规划及审批。 (十一)负责城市景观环境的规划管理(包括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城市灯饰化等的审批)。 (十二)负责各项建设项目的开工验线和竣工验收,核发《开工通知单》、《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三)组织检查城市规划区内各单位和人员执行城市规划的情况,负责制止、纠正或撤销违反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涉及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 (十四)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实施业务垂直领导,对松北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实施行业管理及业务指导。 (十五)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制定全市测绘发展规划;负责权限内测绘成果的审核、审批与管理,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城市勘察和城市测量的管理。 (十六)负责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本市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 (十七)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市规划档案的收集、开发利用和管理。 (十八)负责指导各区、县(市)的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编制;监督各区、县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区、县(市)测绘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十九)负责承办哈尔滨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城市规划局设11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二)总工程师办公室(哈尔滨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三)规划用地处。 (四)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处。 (五)市政规划管理处。 (六)村镇规划管理处。 (七)法规监察处。 (八)人事教育处。 (九)测绘管理处。 (十)城市设计处。 (十一)名城保护规划管理处。 (十二)机关党委。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