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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并于200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请各有关部门抓紧做好实施前的有关准备工作,切实转变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管,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推广。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绍兴市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的暂行规定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准入制度,保障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营造宽松的与国际接轨的市场准入环境,决定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含义及基本要求 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告知”,是指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对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由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行业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有关手续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告示的行为;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承诺”,是指申请人向审批部门作出的告知事项已知晓和理解,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行业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经营该项目的书面保证。 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要做到公开、透明、诚信,审批部门和申请人依法对各自的行为负责。 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范围内申请企业的设立或经营范围的变更涉及到前置审批的事项,按照条件许可,分批实施告知承诺制。 从事易燃易爆物品或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经营,非本级行政职能部门最终审批的,暂不适用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 三、“告知”、“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告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2、企业设立、变更经营前置审批项目应达到的标准、条件及要求; 3、审批的程序和应提交的附加材料; 4、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承诺的主要内容 1、对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企业经营前置审批项目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管理。 3、作出如果达不到前置审批项目条件、标准和要求而从事经营活动愿意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的保证。 (三)告知承诺书的制订 告知承诺书由审批部门制订,审批部门应在告知承诺书上加盖本机关公章。申请人应当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即被视为作出承诺。 四、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操作程序 (一)前置审批告知承诺文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发放和受理,在向企业设立、变更申请人发放登记注册表式时,应根据申请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同时附发有关审批部门的告知承诺文书。 (二)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设立、变更的登记材料时,应同时提交作出承诺的告知承诺文书和相关的附加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告知承诺文书移送有关审批部门。 (三)审批部门获得企业设立、变更申请人的告知承诺书后,即可对所申请事项表示同意或认可,在收到告知承诺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并将许可证件复印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知承诺文书、许可证件复印件的移送可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传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许可证件复印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将发照情况抄告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同时,告知企业及时到审批部门领取许可证件。 (四)审批部门应视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在3个月内对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条件、标准、要求的,可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处罚或行政措施,直至撤销许可。对撤销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及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据此依法作出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处理,并告知相关部门。 五、其他事项 (一)前置审批告知承诺中企业违背承诺,不符合前置审批项目所需的条件、标准、要求,开展违法经营的,一切后果均由企业或投资者承担。 (二)申请人申请企业设立时,应在提交的企业章程中明确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达到符合前置审批告知承诺的条件。如有违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企业或投资者承担责任等内容。 (三)对通过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设立或变更的企业,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跟踪管理,定期检查企业的资质、许可证等。 附件:1、第一批试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事项 2、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操作流程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