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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改善我市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6号令)的有关规定,市政府下发了《萍乡市陶瓷水泥行业污染大气环境专项整治方案》(萍府发[2003]8号),对关闭采用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的陶瓷生产企业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目前,全市采用60M3以下的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的企业已基本停产停业。部分企业还进行了清洁燃料和工艺的技术改造,做到外排烟尘达标排放。对采用60M3以上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企业的停产关闭工作也在部署实施中,全市陶瓷行业污染大气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在近期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贯彻落实市政府[2003]8号文件执行情况的一次督查中,发现部分已被各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关闭的陶瓷企业又恢复生产。主要原因是各县(区)人民政府在责令陶瓷企业停产关闭工作中,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拆毁主要生产设备,被停产关闭的企业在短时间内低成本恢复生产。这一问题如不尽快采取强硬措施予以解决,前一阶段所取得的整治成果将化为乌有,对后一阶段治理关停60M3以上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的工作也将会产生严重影响。 针对以上情况,为防止已责令停产关闭的陶瓷企业死灰复燃和杜绝即将责令停产关闭的陶瓷企业出现类似的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的烟囱予以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的烟囱拆除工作由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县(区)政府必须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已责令停产、关闭的60M3以下的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的烟囱的拆除工作;安源区、安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必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的烟囱拆除工作;60M3以上的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的烟囱拆除工作必须在2005年元月30日前完成。 三、考虑到部分县(区)应拆除的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的烟囱数量较多,拆除费用较大。为减轻县(区)政府的财政压力,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度市本级财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的烟囱拆除工作专项经费,按每拆除一根烟囱补助人民币5000元标准补助给各县(区)人民政府。补助经费的拨付实行先拆后补。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