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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04年3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52项,改变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8项,公告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驻潭省属单位行政审批事项12项,省人民政府下放给市级行政审批项目12项(目录附后)。凡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单位各部门一律停止审批,并取消相应的收费;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及时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公告省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落实。同时,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