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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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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4]2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发[2003]12号)精神,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

  (一)有利于人口自由迁徙的原则。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打破城乡户籍制度壁垒,放宽人口流动限制,为公民自由迁徙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二)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的原则。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优化配置人力资源,加快城镇化进程,构筑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空间。

  (三)有利于科学有序管理的原则。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创新人口管理手段,实现人口信息网络化管理和人口信息化资源的社会共享,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对新发和换发的《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以及新录入的人口信息不再加注户口性质,“户别”一栏只填写“家庭户”、“集体户”。对原持有《居民户口簿》的居(村)民不要求统一换发新户口簿,根据本人自愿逐年进行换发。

  (二)剥离或取消附加在户口管理上的一些社会管理功能,使户口成为国家依法对公民进行登记、确认公民身份、提供居民信息的工具。

  (三)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指拥有合法房屋产权)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即可在当地申请登记落户。

  (四)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由有关户口登记机关负责办理落户手续。

  1、大中专毕业生落户问题。凭国家承认的毕业文凭、原就读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有关证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登记落户。

  2、引进人才问题。被我市城镇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教学科研机构聘请来潭工作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教学科研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获得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本人及其配偶和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凭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人才流动有效证件,可以申请在用人单位或在人事代理机构所在地登记落户。

  3、单位聘用人员落户问题。凭聘用单位招(聘)用备案手续(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和养老保险手续可以申请在当地登记落户。

  4、退役军人落户问题。复员转业士官(含复员干部)、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凭民政部门有关证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直接登记落户。转业干部凭军转部门开具的个人信息证明在安置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登记落户。

  5、投资经商人员落户问题。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和税务登记部门年纳税凭证(1万元落户1人),可以在其投资经商所在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和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手续。

  6、购买商品房或者通过继承、馈赠、分配、奖励等合法方式获得住宅的外地人员,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7、“三投靠”人员落户问题。凡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全日制在校学生可放宽至22周岁)、父母投靠与其共同生活的,均可申请迁入城镇落户。

  8、公民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的,可在原户口登记机关恢复户口;农村妇女出嫁户口被注销的,又没有在婚入地落户的,可在原户口登记机关恢复户口后迁往婚入地。持过期《户口迁移证》的公民,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可在拟迁入地落户;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可在原迁出地落户。

  (五)凡经批准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

  (六)实行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统计方法。

  (七)简化户口迁移登记审批程序。积极推行“一站式”审批和网上户口迁移。

  三、调整户籍管理制度的相关政策

  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以后,将过去因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而享受不同待遇政策与户口性质剥离,调整为根据户口登记地和是否承包责任田作为享受不同待遇政策的依据,使之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适应。

  (一)计划生育政策。

  1、凡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了农村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并取得了土地经营权证,下同)、承担了农村公益事业劳务的居民,适用《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其他居民一律适用《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的,不享受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所生子女落户,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凭出生医学证明或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有效证明和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先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由户籍登记部门登记备案,并于当月将上述落户人员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计生部门。

  (二)社区管理和服务。根据社区“实现由过去的以户籍所在地管理为主改变为现在的以常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要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各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新迁入居民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1、凡新迁入户口的居民,户籍管理地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将迁入居民的情况通知现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新迁入的居民必须主动到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登记注册。各社区居委会应及时把他们编入居民小组,并按规定建立好居民档案;

  2、凡迁入的居民要自觉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各社区居委会要对新迁入的居民及时提供各种社会化服务,并引导他们积极参与社区的各项活动;

  3、凡户口迁入社区居委会的居民,都有依法享有参加社区居委会的选举权利,都有当选为居民代表和居委会成员的权利。对社区的重大事项,社区居委会要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切实保障他们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各项活动。

  (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凡户口登记在社区居委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居民,经原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具未承包农村土地的有效证明,其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向当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低保申请,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抚恤优待政策。按照国家、省有关抚恤优待法规政策规定,凡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优抚对象仍执行当地农村抚恤标准。凡户口新登记在社区居委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优抚对象,则执行当地城镇抚恤标准。

  (五)退伍军人安置政策。入伍前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居民,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农村退伍义务兵安置的规定执行。士官和入伍前户口登记在社区居委会的义务兵退役后,仍按《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城镇居民不分新老住户,只要符合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金的,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同等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待遇。

  (七)土地承包政策。

  1、对户口迁入城镇落户的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农民相应的义务。

  2、在土地承包期间,承包方全家或家庭个别成员迁入城镇落户后,可以将全家或家庭个别成员承包的土地交回给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土地承包权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土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3、承包方在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前,对土地进行大量投入而有明显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适当的补偿。

  (八)义务教育政策。新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在入学方面与原有的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按居住地实行划片就近入学。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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