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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若干规定》(深办发〔2002〕2号,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两年来,我市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的精神,切实减少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减少对领导同志、对基层的干扰,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应当指出,当前我市检查评比表彰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随意提高表彰规格、扩大表彰范围、增设表彰项目的现象有所回潮,近两年各部门报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的项目就有10多项;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开展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现象有所抬头。二是重评比表彰轻活动成效的倾向比较普遍。三是程序不规范、先进不突出的问题依然存在。四是重复表彰、交叉表彰屡有出现。为贯彻落实好深办发〔200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清理规范我市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加强对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进一步精简检查评比表彰活动 经清理规范,以市委或市委市政府名义检查评比表彰的项目由原来的8项减少至7项(详见附表)。市委决定,“团结、廉洁、开拓”好班子评比表彰今后不再单独举行,好班子建设纳入文明区、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中;原有的文明机关评比表彰合并到文明单位评比表彰项目中。 以部门名义表彰的项目由原来的55项减少至49项(详见附表)。根据我市城市化工作开展后的实际情况,原有的“农村经营管理、乡镇企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今后不再举行;根据机构改革后的政府部门设置,将被合并的单位和同一部门相同周期的表彰项目分别合并。 二、严格控制新增设检查评比表彰项目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附表中的规定项目开展检查评比表彰活动,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在同一表彰项目中另立名目和种类,变相增设表彰项目。确需增设的检查评比表彰项目,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深办发〔2002〕2号文件规定进行报批,表彰规格原则上参照中央和省的做法,获批准的项目必须在报市委党廉办备案后方可进行。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发文开展检查评比表彰活动,不得对本属市委、市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范围内的事项开展检查评比表彰活动。检查评比表彰主办单位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时,必须注明批文号。 三、制定和完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标准 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必须制定严格的标准。制定检查评比表彰标准要与工作实际、工作要求紧密结合,体现先进性,不搞平均主义。已经制定标准的,要结合以往活动的成效作必要的修改和完善,细化和量化相关指标,强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要增加检查评比表彰的硬性指标。专业性强的检查评比表彰,制定评比标准时要充分听取专家、行家和业内专业人士的意见,增强科学性、专业性、准确性。 四、建立健全民主、科学、规范的评价机制 开展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要努力形成民主、科学、规范的评价机制。要尽可能地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到评价工作中来,充分听取民声,体现民意。一些涉及公共服务、窗口服务内容的检查评比表彰,应采取向群众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扩大评比表彰的群众基础,使群众成为评价的主体。要增强评选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借鉴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邀请中介组织和专业人士参与民意调查和评价分析,吸收和运用科学的调查和评价手段,避免主办单位工作人员随意裁量。按照深办发〔2002〕2号文件有关规定,规范报批程序。 五、加强对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审查和管理 各级纪委和组织、人事、监察、政法等部门,要加大对检查评比表彰活动初评结果的审查力度。对涉及“一票否决”事项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应当取消参评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取消;对于重复表彰、交叉表彰,以及检查评选结果相互矛盾的,要认真调查,及时纠正;对于投诉予以查实的,要取消受表彰资格。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要严格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我市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96〕181号)文件的各项规定。检查评比表彰活动主办单位要厉行节约,从严从紧控制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经费支出,切实遵守有关财经纪律。除涉及重大事项和有特殊意义的表彰项目,活动形式要从简;可以文件形式表彰的,一般不再召开表彰大会。严肃查处借检查评比表彰之机向企业和基层单位乱收费、乱摊派、乱要赞助及用公款“吃喝玩乐”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