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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各工委、各镇(场)、厂党委,各部委办局、市直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织,沙洲工学院、梁丰高级中学党组织: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以及中共苏州市委《关于印发 <苏州市县级市、区党委任用干部实行票决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对下列市委管理的正科职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以及全委会闭会期间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1、各镇(场)党委、政府、农工商总公司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 2、市委工作机构正职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党委(党组)书记、行政正职以及群众团体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 3、其他市有关正科级直属单位党政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 上述人选,在全委会召开期间,由市委常委会提名、全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条 全委会的投票表决由市委常委会主持。市委书记为会议主持人。参加全委会投票表决的市委委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才能进行投票表决。因故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表决。 市委候补委员在审议时可发表意见,不参加投票。 第四条 全委会投票表决时设监票人2名,计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市委常委会从不是拟任(推荐)人选的全委会成员中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通过。计票人由市委常委会从市委组织部工作人员中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五条 全委会投票表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市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推荐)人选名单; (二)市委组织部逐个介绍拟任(推荐)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三)与会的全委会成员对拟任(推荐)人选进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审议时,全委会成员是拟任(推荐)人选,以及与拟任(推荐)人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审议后,回避的委员参加投票表决。 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市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市委组织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由市委常委会决定暂缓表决; (四)与会的全委会成员以举手表决方式审议通过监票人建议名单; (五)与会的全委会成员当场填写《中共张家港市委全委会任用(推荐)干部表决票》,对拟任(推荐)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委员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但不得另选他人。表决会场设投票箱一个。投票时,监票人首先投票,市委常委会成员和其他委员随后依次投票; (六)投票结束,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计票结果经监票人核准无误后,填写《中共张家港市委全委会任用(推荐)干部投票表决结果报告单》。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拟任(推荐)人选以获得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六条 表决时收回的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表决票有效;多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无效,应重新投票表决。 第七条 对暂缓表决的,市委常委会应当在下一次全委会召开前,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继续提名的决定。继续提名的,应当提交全委会表决。对投票表决获得通过的 拟任(推荐)人选,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任用或提名手续。投票表决未能获得 通过的人选,可在条件成熟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在适当时候就同一职务再次提交市委全委会投票表决。连续两次未获得通过的,不再就同一职务进行提名。 第八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按照下列程序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一)市委组织部根据市委常委会的提名,将征求意见表、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以书面方式送达全委会成员。特殊情况下无法送达的,也可以口头征求意见。 (二)全委会成员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反馈。口头征求意见的,可以口头反馈意见,由市委组织部记录备查。并与其他书面意见一并汇总。市委委员应当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的明确意见。不表示意见或者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市委候补委员可以在征求意见表上反映提名人选的有关情况。 (三)市委组织部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向市委汇报,由市委作出是否任用(推荐)的决定。 (四)经征求意见,超过全委会成员半数不同意拟任(推荐)人选的,市委常委会应当作出不予任用(推荐)的决定。 (五)全委会成员反映拟任用(推荐)人选有影响任职的重大问题的,市委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任用(推荐)的决定。对署名反映问题的,应当将有关调查核实的结果向反映情况者进行反馈。 第九条 全委会成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提名、讨论、投票等情况。 在全委会表决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诬陷诽谤他人和进行串联、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张家港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张家港市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