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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有关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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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有关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万州府办[2004]264号

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万州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有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万州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会议召开形式

  工作会议以三种形式召开:

  (一)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万州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协调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会议,由相关部门提出,协调委员会主任决定,协调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

  会议内容:主要检查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全区食品安全形势;通报汇总情况;掌握总体动态;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应急处理重大突发事件;部署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二)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副主任和委员会部分成员参加。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会议,由相关部门提出,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召开,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部分协调委员会成员参加。

  会议内容:各成员单位汇报本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相互交流工作经验,解决突出问题,研讨整治措施及对策;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提出工作要求。

  (三)联络员办公会议:每周五上午召开一次,会议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会议,由相关部门提出,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会议内容:联络员根据工作职责汇报日常监管工作情况,集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交流信息,分析食品安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及时向协调委员会领导提供预警报告,处理办公室相关事宜。

  二、会议的组织分工

  (一)定期召开的工作会议,其会议组织工作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二)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的工作会议,根据各个部门的职责,按以下分工进行:

  1、以食品卫生方面的问题作为主要议题或发生重大食品卫生事故时,会议由区卫生局牵头组织,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协调配合,并由区卫生局向分管区领导和协调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2、以食品流通经营、商标等方面的问题作为主要议题或在食品流通经营环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会议由区工商局牵头组织,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协调配合,并由区工商局向分管区领导和协调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3、以食品标准、生产加工等方面的问题作为主要议题或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会议由区质监局牵头组织,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协调配合,并由区质监局向分管区领导和协调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4、以食品源头治理、农业投入品等方面的问题作为主要议题或在种植、畜禽饲养环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会议由区农业局牵头组织,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协调配合,并由区农业局向分管区领导和协调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5、以肉品、酒类、盐类等方面的问题作为主要议题或在肉品、酒类、盐类的生产销售环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会议由区商委牵头组织,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协调配合,并由区商委向分管区领导和协调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三、会议的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工作会议制度。凡是协调委员会和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召开的会议,均安排相关人员参会,不得无故缺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必须向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说明情况;

  (二)会议召开前,各成员单位应认真作好有关准备工作,如有需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五天(特殊情况一天)向牵头单位报送相关的会议材料;

  (三)会议结束后,由牵头单位起草,交协调委员会印发会议纪要,分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印发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

  (四)区政府督查室、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共同负责会议决议贯彻落实的督查工作。

万州区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发布制度

  一、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组织

  (一)万州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专人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并提出预警建议。

  (二)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审核制度,确保信息规范、准确、统一、及时。其审核的主要责任人为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信息联络通报采取随时与定期召开会议相结合的方式,以确保信息畅通。

  (四)联络员会议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

  (五)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编发信息简报,通报重要信息,交流工作经验。

  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内容及形式

  (一)国家、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市、区领导同志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要求。

  (三)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情况。

  (四)全国、市、区食品安全动态。

  (五)各成员单位对食品安全的专题调研报告。

  (六)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情况。

  (七)在管辖范围内遇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紧急突发事件,各成员单位在依法采取果断措施的同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紧急报告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八)各成员单位采取季度上报的方式报告。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当月20日前,报告本季度在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季度工作要点。

  (九)信息要经过整理、汇总,并必须以文字报告依据为准(以文件、传真、电子邮件及声像资料等方式上报)。

  三、食品安全信息发布

  (一)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实施工作。综合性或交叉管理的信息,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发布。

  (二)各成员单位依照其法定职责负责管理和发布有关食品质量的监督抽验公告、食品安全检测报告、重大事故查处情况等信息;或将信息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发布。

  (三)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相关政策法规,通报重要食品安全信息和重大事故查处情况。

万州区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责任划分

  (一)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因食用食品导致疾患或造成重大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万州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应遵守本制度。

  (三)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依法组织对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四)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得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信息后,应按规定迅速报告政府和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汇总全区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启动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急救工作。

  二、事故报告内容及要求

  (一)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址和单位;

  2、事故疾患(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及死亡人数、临床症状及体症;

  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二)事故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有效的报告方式。

  (三)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填写《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登记表》,上报区政府,并同时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四)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对发生的下列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患者超过5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地区性或全区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原则上应于1小时内直接报区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五)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工作。

万州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一、投诉举报的设置

  (一)万州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要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

  (二)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要将电话记录归入查处档案中。

  待条件成熟后,要将各部门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电话统一,便于联动,提高处理效率。

  二、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置

  (一)对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事故,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职责,可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以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办案小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具体承办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应及时报告查处进展情况,查处完毕后的三日内应将查处结果报告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后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抄报相关单位。

  (二)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部门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好职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三)非本部门职能范围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要立即转送相关职能部门。

  (四)涉及多个部门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要在24小时内报告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

  三、监督检查

  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每年开展一次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查处工作的监督检查。

万州区食品安全预警应急制度

  一、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一)万州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法定职责对全国、全市及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发出预警。

  (二)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发布或解除由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发布或解除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电视、报纸等传媒向社会公布。

  二、应急制度的建立

  (一)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制定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二)各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隐患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对重大事故应立即启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三)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万州区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对象

  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

  二、责任追究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万州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的。

  (二)故意或授意他人瞒报、漏报、缓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对新闻媒体曝光案件、群众举报案件、有关组织转送案件、上级交办案件等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的。

  (四)对未制定或及时有效启动相应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造成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力带来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五)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能及时有效组织救援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对食品安全监管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事故的。

  (七)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领导不力,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责任追究

  (一)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有协助相关部门对过错责任人进行调查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形式

  1、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2、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3、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万州区食品安全案件转办督办制度

  一、案件转办范围及办理

  (一)下列案件可以转办:

  1、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

  2、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

  3、群众举报案件。

  4、有关组织转送的案件。

  5、上级领导及领导机关交办案件。

  6、其他应当转送相关职能部门的案件。

  (二)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转办并抄送万州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三)相关职能部门将案件交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转办。

  (四)转办案件,承办单位应指定专人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二、督办

  (一)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按其职能依法进行督查、督办,保证案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二)案件承办单位及承办人不按规定办理,玩忽职守的,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应依法将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等玩忽职守案件移送法律监督机关或纪律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万州区食品安全联合办案制度

  一、联合办案范围

  (一)重大案件和影响较大的案件。

  (二)根据案件性质,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管辖的案件。

  (三)根据案件牵头(承办)单位的要求,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协助的案件。

  (四)根据上级要求,需要联合办案的案件。

  二、联合办案牵头(承办)单位

  (一)案件管辖职能部门。

  (二)万州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三、其他

  (一)联合办理的案件,应确定案件牵头(承办)单位(或人),协办单位(或人)。

  (二)案件调查终结,牵头(承办)单位(或人)应将调查情况书面报送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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