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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生产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通化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划分 (一)市长是全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副市长对其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事项负领导责任。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副职对所分管的安全监管(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市政府工作部门应承担的安全监管(管理)责任。其中,主体责任主要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主要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对本机关及其直接管理单位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责任;管理责任主要是指不具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具有行业特点的日常管理责任;监管责任主要是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方面的安全工作依法承担的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市政府 (一)负责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及时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制度,并严格考核、兑现奖惩,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齐必要的专业人员,完善科学的监管手段,落实满足监管需要的装备,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业务(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大力支持并帮助解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部署、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关闭非法开采的各类小矿井以及其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接到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七)及时作出并督促下级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追究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 (一)负责市政府办公、会议场所的安全管理,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所属单位及政府机关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管理责任。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在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时,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其中。 (二)在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新、改、扩建项目设计和验收审查时,需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并编制安全生产专篇。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市经济委员会 (一)负责在组织工业经济运行中,贯彻执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等;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全市公、铁平交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影响铁路道口交通安全问题,参与铁路道口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市教育局 (一)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安全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配合安监、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对教育局直属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一)负责拟订本市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宗教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担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市公安局 (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做好各级政府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统称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对跨县(市、区)举行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进行审批,对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进行备案,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对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监管,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组织扑灭各类火灾,开展火灾救援演练、消防安全教育,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和训练;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进行防火设计审核和竣工消防验收;对申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危险性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检查,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证和准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上述事项的监督检查,承担监管责任。 (五)负责全市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火工品运输证明的发放,储存场所的审查,爆炸物品使用证的发放和爆炸物品使用的审批,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发证,承担监管责任。 (六)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承担监管责任。 (七)负责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监管责任。 (八)负责监督检查市属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九)负责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秩序维护,参与事故调查,承担监管责任。 (十)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市监察局 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特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承担监察责任。 市民政局 (一)负责组织拟定各类民政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拟定有关安全方面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承担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市司法局 (一)负责指导全市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中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本系统及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市商务局 (一)负责原统计口径内所属企业(不论改制与否)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检查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抓好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承担管理责任。 (三)监督所属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高危企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承担管理责任。 (四)监督所属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高危企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承担管理责任。 (五)负责本行业牵头组织的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定审核安全条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承担管理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承担管理责任。 市财政局 (一)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保障,每年要及时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费预算并按计划及时拨付。 (二)对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应急预案,本着“急需、必备”的原则,给予资金安排并保证。对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及其他安全生产的正常管理业务给予资金支持和倾斜。 (三)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培训和罚款收入等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全额返还,用于培训和监管费用支出,并及时拨付。承担管理责任。 市人事局 对在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和所属单位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管理责任。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用工和工伤保险费收缴的监督检查,承担监管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市国土资源局 (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建立监测、预报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查处煤矿、非煤矿山的违法开采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矿山,对超层越界开采行为进行处罚,承担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负责对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设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及相关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全市建设行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全市建设行业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承担监管责任。 (二)监督建筑施工企业足额提取、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承担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市公用事业局 (一)负责全市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和城市公共客运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组织拟定公共事业系统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承担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市房产管理局 (一)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拟定房产系统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承担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市交通局 (一)负责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检查,督促本系统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车体和危险品标识)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上述事项的监督检查,承担监管责任。 (三)依法对营运性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实施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依法督促汽车客运站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防止超载车辆出站,承担监管责任。 (四)监督交通运输企业足额提取、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负责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管理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市信息产业局 (一)负责全市无线电频率的分配、管理、监测和检查,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协调无线电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承担监管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市农业委员会 (一)负责全市农业机械、农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制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有关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对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承担监管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市林业局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指挥扑灭各类森林火灾,负责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全市林业行业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和检疫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市水利局 (一)负责水利建设工程、水利设施安全管理,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河道、采沙的安全管理,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管理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市牧业管理局 (一)负责协调全市动物防疫工作,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免疫接种以及落实检疫、封锁、扑杀、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负责外地进入本市畜禽及其产品的动物防疫和运输车辆检疫消毒的监督管理,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市兽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一)负责组织拟订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单位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公共文化设施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贯彻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承担管理责任。 (二)对举办的大型文化、演出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对以本局名义举办的各类文化、演出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市卫生局 (一)负责建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制订全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直属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组织拟订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市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食品卫生、消毒产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和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制订预防食物中毒措施,负责对食物、生活饮用水等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承担监管责任。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负责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安全教育、监督管理和定期检查,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承担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市环境保护局 (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上述事项的监督检查,承担监管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市广播电视局 (一)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承担管理责任。负责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保护,承担监管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市体育局 (一)负责直属体育机构的安全管理,组织拟订体育工作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组织体育系统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对市级公共体育设施及管理单位进行安全管理;指导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做好属地公共体育设施及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三)对本市承办的各类体育竞赛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对以本局名义承办的体育比赛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市旅游局 (一)负责旅游企业、旅游景点、旅游设施、旅游团体的安全管理,落实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制订旅游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承担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市粮食局 (一)负责原统计口径内所属企业(不论改制与否)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粮食购销企业安全保粮工作。加强对市级储备粮和库存商品粮的质量和储存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全市粮食数量安全和储存安全。加强对企业储粮害虫防治药剂的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药品的储存使用和出入库管理制度,确保有毒防治药品储存、使用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全市安全生产规划,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全市性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与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统计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市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三)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四)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承担监管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监管责任。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负责审核有关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对市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公文中涉及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承担管理责任。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各类市场的安全管理,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基本建设的生产经营单位,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资质后,核发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年检,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对其他工商注册单位严格审查安全生产事项,承担管理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负责上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全市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游乐设施使用的安全监管,承担监管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监管责任。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药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管,承担监管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市气象局 (一)负责全市气象灾害防治的预警、预报、评估、指导和监测工作,负责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检测、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市重工业办公室 (一)负责原统计口径内所属企业(不论改制与否)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检查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抓好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承担管理责任。 (三)监督所属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高危企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承担管理责任。 市轻工食品办公室 (一)负责原统计口径内所属企业(不论改制与否)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检查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抓好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承担管理责任。 (三)监督所属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高危企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承担管理责任。 市医药办公室 (一)负责原统计口径内所属企业(不论改制与否)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检查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抓好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承担管理责任。 (三)监督所属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高危企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承担管理责任。 市人防办 (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人防设施(包括出租)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拟订有关人防工程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人防工程的防汛、防火安全和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督促人防工程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担监管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市供销社 (一)负责原统计口径所属企业(不论改制与否)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全市农业生产资料运输、仓储等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督促检查落实情况,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本行业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单位的管理,对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单位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指导,承担管理责任。 市二轻总会 (一)负责原统计口径内所属企业(不论改制与否)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检查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抓好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承担管理责任。 (三)监督所属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高危企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承担管理责任。 市物资总会 (一)负责原统计口径内所属企业(不论改制与否)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检查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抓好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承担管理责任。 (三)监督所属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高危企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承担管理责任。 市中小企业发展局 (一)对原统计口径内所属企业(不论改制与否)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对中小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承担管理责任。 三、有关要求 (一)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监管(管理)责任制,切实把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分解到人,落实到位。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承担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逐级落实到基层。 (三)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