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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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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
政发[2005]7号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的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市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推进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召开市长办公会议或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八、副市长按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负责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机关日常工作,协助常务副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处理分管工作。

  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协助处理有关业务工作。

  十、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机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决算草案、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重要的经济社会管理事务、重大科学技术发展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等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我市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充分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规范性文件是本级政府贯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要手段。市政府在法定权限内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和废止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和与我市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相关部门职责权限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届时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有关部门按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组织起草,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论证和修改审核,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评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落实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持行政执法检查,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政府法制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处理分管工作的上访问题。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提倡开展人民群众建议征集活动。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强化督查落实

  三十一、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保证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三十二、督查的重点是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市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十三、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督查事项提出、督查实施及督查结果反馈,实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项必须及时逐级报告。

  三十四、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一般以政府名义组织督查,由市政府领导审批,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八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六、市政府根据省政府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责任制,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等事项,下发执行。

  三十七、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提请市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提请市委或市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事项;

  (三)讨论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区)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奖罚等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须达到半数以上,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传达贯彻国家和省会议精神;

  (三)听取部门或县(市、区)政府及有关方面重点工作的请示、汇报;

  (四)沟通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四十二、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可以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具体工作;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可以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

  四十三、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提出,或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一般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核报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新闻稿一般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审核签发,如有需要,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四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需会前向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不能按要求列席会议的,需会前向秘书长请假。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并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四十六、贯彻国家和省会议精神的全市性会议,以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的会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通知经秘书长审定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要报市政府批准,会议通知由部门印发。各部门必须集中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县(市、区),必须开到乡镇的,需报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部门、各县(市、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八、各部门、各县(市、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有关计划投资及财政方面的事项,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根据市长授权审批,重大问题要经市长决定。涉及各种税费减、免、缓等有关优惠政策的制定,须经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签。

  四十九、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的其他发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如分管副市长认为需要,由该分管副市长批请其他领导同志会签);涉及重大事项的发文,由分管副市长签署明确意见后,再呈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秘书长、市长助理根据授权可签发有关文件。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属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情况的报告,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属传达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属市政府日常工作运转的,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签发,重要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布。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须经市政府审定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也可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市政府同意;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县(市、区)政府正式行文。要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把学习与调研、研究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的新趋势、新变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提高领导能力。健全学习制度,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专题讲座、报告、座谈等市政府领导学习活动。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车站及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配备警车严格按规定执行,市区行驶时不扰民。

  五十四、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五、精简文件和会议,减少发文数量,压缩会议数量和会期,提高文件和会议质量。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政府领导不到会讲话,必须到会讲话的一个会只能由一位领导讲话,开短会,讲短话。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减少会议和一般性领导活动的新闻宣传报道。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以身作则,勤俭节约,严格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抓好分管或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八、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到市外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先报请市长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十九、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市长、副市长出访,报请省政府批准。各部门正职出访,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副职出访,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出访考察要有目的、重实效,出访考察回来后要向市政府提交考察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对统计数字弄虚作假以及重大事故、灾情瞒报虚报等问题,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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