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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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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不断提升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遵循消防工作客观规律,加强和创新消防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能力提升,不断深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更加巩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全面提升火灾预防水平

(一)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制定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对未经消防竣工验收合格或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未经消防审批的娱乐场所,工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注册。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以及被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旅游部门在评定星级宾馆、A级景区前,要通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前,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建立健全消防产品执法信息互通、联合执法和执法联动机制,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督促认证实施机构依法撤销相关产品的认证证书,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公安机关对涉案案值超过5万元的要严厉打击;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查处。

(二)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管理。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超标准、超规范建设工程等火灾高危单位,年内制定更加严格的省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监管。建立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每年开展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并由政府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开。督促火灾高危单位按照标准配齐消防设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三)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由各级政府针对行政区域消防工作薄弱环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由县级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部门联合监管和公告制度,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建立和完善火灾隐患有奖举报、投诉制度,市、县级政府设立专项奖励基金,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加强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要撤离居住人员,并安排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规范建筑外保温材料施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要建立淘汰机制,将部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纳入淘汰范围。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外墙保温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及消防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对装饰装修材料,要现场取样后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五)全面实施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以社区为单元,在乡(镇)政府以行政村为单元,划分若干消防安全管理网格,以落实基层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为主要内容,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村)民楼院、村组实施动态管理,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制定达标验收标准,到2012年底,每个县(市、区)要建成一个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示范乡镇(街道);到2015年底,全省所有街道(乡镇)基本建立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城乡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防控火灾能力显著提高。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的组织建设、设施建设、群防群治和队伍建设“四个基础”。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定,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加强消防宣传专栏建设,到今年10月底前,各设区市的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均要开设消防专栏。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到2015年底前,所有县级行政区域建成消防科普教育场馆,开展多种形式消防宣传。加强学校消防宣传,全省大、中、小学在校学生每学期接受消防教育不少于2课时、每学年开展全员应急疏散演练不少于1次,对寄宿学生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疏散逃生教育。到今年年底前,每个县级行政区域建成1所消防安全示范学校和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全民消防宣传教育,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村)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人员密集场所在醒目位置要设置消防“三提示”标识。

(七)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各级行政学院、社会职业培训学校、消防培训基地等单位要积极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将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学习和培训计划。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组织部门负责人、基层消防工作组织人员和消防管理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逐级落实消防培训计划。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培训内容;科技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科普活动;司法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法制宣传;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社会单位、公共场所要每半年对员工和从事电工、电气焊作业、危化品特种作业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场所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要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公共交通运营单位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确保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引导、协助乘客及时疏散。保安服务公司要将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纳入保安业务培训。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当加强对执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予以监督指导。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开设与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关的专业和课程,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培训,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

三、全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一)完善消防法规体系。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优先安排年度消防立法计划,制定《河北省消防文员管理办法》、《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消防产品管理办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评价体系》、《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石家庄、唐山、邯郸等较大的市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要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地方消防安全标准,更好地适应城市建设发展。

(二)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形成公安消防机构、科研单位、高校消防科研合力。制定《河北省消防产品及消防设施质量安全检测监控体系》。加快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在“三合一”、人员密集和弱势群体居住等场所,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火灾技防物防产品。充分利用各类技术防范设施和物联网技术,将消防安全纳入视频监控内容,实现对消防安全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进一步推进消防部队科研创新工作,重点研究解决高层、地下和大跨度、大空间建筑、大型石油化工区、城市高铁的防火、灭火救援等技术性难题。鼓励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消防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推进消防救援装备向通用化、系列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三)全面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科学编制修订、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制定本地消防规划建设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相应的经费渠道予以保障。对无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到今年年底前,所有建制镇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应急救援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落实《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快完成“十二五”期间消防站建设任务,并在消防站新建过程中保留原有城区消防站。环首都经济圈、沿海经济隆起带、冀中南经济区、千亿元级开发区、工业聚集区涉及的县(市、区)以及其他经济发达的县(市)建设特勤消防站。强化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提高科技含量和实战效能,使城市主战消防车向大功率、多功能、高性能方向发展。加强扑救石油化工、高层建筑等火灾的特种车辆装备建设,强化训练专用装备配备,进一步优化装备结构。新购消防车要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要求;加快车辆装备统型建设,提高消防车辆专用化、国产化和一致性。到2013年底前,各县(市)全部配齐综合性抢险救援车、20米以上曲臂登高车和装备器材;到2015年底前,在特勤消防站和一级普通消防站开展1辆城市主战消防车、1辆中(重)型泡沫消防车、1辆具有救援功能的举高类消防车和1辆多功能抢险救援消防车的“四个一”灭火救援基本作战单元装备配备,使举高、专勤、保障类消防车配备比例分别达到执勤车总数的18%、22%和12%;唐山、邯郸市配备塌方抢险救援消防车、强臂破拆消防车;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个人防护装备、特种防护装备、抢险救援装备、灭火器材更新、配备率达到100%。严格落实《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落实维护保养部门和经费,确保完好有效。

(五)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制定《河北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用工性质、车辆管理、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十二五”期间,未建消防队(站)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及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居住人口超过5万人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有关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各级政府建立完善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经济增长情况逐年提高非现役消防员工待遇。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各设区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非现役消防员工安置办法。

(六)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到今年11月底前,省、市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要分别组建不少于100、50人的跨区域救援机动队,各县(区)要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不少于30人的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公安现役消防人员不足的,由当地政府招聘消防专职队员补充。深化现代化铁军建设,建立和完善长效化练兵、扁平化通信指挥和系统化业务培训等机制,2012年至2015年,每年全省30%、50%、70%、85%的中队达标星级铁军中队标准,新建执勤中队要按《公安消防部队铁军中队评定标准》组建各类攻坚组。到今年11月底前,全省所有县(区)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全部达到《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试行)》要求。全国经济百强县建有特勤队,全省所有特勤队、特勤班装备配备全部达标。完善训练基地建设,今年年内完成国家陆地搜寻与救护基地建设,各设区市完善消防训练基地建设。2013年至2015年,建设功能独立、设施齐全的省级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完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以及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将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保障,各设区市、县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跨区域应急救援实战拉动演练。完善各类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到今年11月底前,制发7类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到2013年11月底前,实现“一键式”应急救援指挥调度。

(七)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将消防信息化建设纳入地方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并提供技术和经费支持,加强工作协调,统筹推进落实。加快灭火救援指挥系统建设,不断建设完善现代化的应急救援通信指挥装备、消防指挥调度网和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

(八)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鼓励、培育、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电气消防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依法获得相关认证认可,并报送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实行消防从业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注册工程师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许可类消防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到2015年底,全省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管理人员,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全部取得职业资格、执证上岗。火灾高危单位要聘请具有消防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九)积极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工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界人士对消防事业的公益性投入。设立消防公益基金,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发展、壮大、巩固消防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消防志愿服务的专业优势,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预防和整改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救助等公益活动。到今年底,消防志愿者人数达到全省常住适龄人口的33%,以后每年逐步增加。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抓好分管行业和领域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严格督查考评,对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实施重点督办,纳入政务督查。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集中财力加大消防安全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消防队站的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业务建设予以补助,对跨区域调动警力参加执行灭火、抢险救灾及重大消防安全保卫任务所耗费用给予支持。各设区市政府要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措施。今年,所有设区市和经济发达的县(市、区)完成装备建设评估论证。2014年,石家庄市落实装备建设评估论证意见。2015年,设区市和经济发达的县(市、区)落实装备建设评估论证意见。评估情况逐级上报,并根据评估情况,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确保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设区市每年1月底前要将本地消防工作情况向省消防安全委员会作出专题报告。

(二)落实部门、行业消防安监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制定《河北省消防工作部门联合监管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旅游、教育、卫生、民政、文物、安全监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行业管理部门定期分析行业消防安全形势,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检查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有职业标准岗位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和职称考评工作,切实提高消防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供水管理部门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维护保养。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并报告本级政府。监察、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责任,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三)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严格落实各项消防管理规定,实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加快以“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四个能力”建设,到今年年底前,所有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到2013年底前,社会单位全部达标。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年度检测报告要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确保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推行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和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月、其他单位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检查评估,每年委托进行一次专业评估。广泛开展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演练工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省、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对下级政府及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落实《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消防工作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要通报批评、诫免约谈。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设区市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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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冀政〔201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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