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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 第十四章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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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检察官的退休制度,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退休制度的规定。
  退休是指企业事业组织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到一定年限,达到规定的年龄,符合法定的退休条件,根据国家规定办理手续,离开工作岗位,领取一定数额的退休金,安度晚年。
  我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后的生活受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本条就是根据宪法的规定,对检察官退休制度作的专门规定。考虑到检察官是行使国家监督权的人员,其工作特点与其他国家机关有所不同,其在退休的条件、待遇等方面,可能也需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所不同,因此,本条规定:“检察官的退休制度,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实行退休制度,可以使退休人员老有所养,免去退休后在生活等方面的后顾之忧。对于精简机构、增强新生活力、提高工作效率都是有积极意义的。退休制度(包括离休)从广义上讲应当包括退休条件、退休后的待遇、退休金的发放以及退休人员的安置等内容。目前,在国家未对检察官的退休制度作出另行规定前,检察官的退休一般是参照公务员的退休制度办理的。
  此外,根据人事部1997年关于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能否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答复,“对于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这一规定,检察院也应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  检察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退休后应当享受哪些待遇的规定。
  本条规定其实质内容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条所规定的内容是相同的。在国家未对检察官退休制度作出另行规定前,也是参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应当享受的待遇是我国公务员退休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的待遇国家有专门的规定。一般来说,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的待遇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应享受的政治待遇。“政治待遇”,是指离、退休人员的社会、政治地位和应享有的各种政治权利。也就是说,公务员离、退休后,可以享受与在职干部一样的各种社会、政治待遇。可继续参加其专门管理机构组织的政治学习、党员的组织生活以及其他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在选举活动中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一部分是应享受的生活待遇。本条所规定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是生活待遇中的一部分。这里的“养老保险金”,从目前情况看,对于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来说,指退休金。关于退休金的发放,我国自1951年实行退休制度以来,一直是从组织正式批准某人退休之日起,按月发放退休金,直到本人去世为止。根据我国人事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退休人员中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人员,其退休费是按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另一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其退休费是按参加工作的年限长短来规定发给的百分比。一般来说,工龄越长,百分比越高。对于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因公致残的、生活需要他人照顾的和不需要他人照顾的等等,人事部门的有关文件都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退休人员的“其他待遇”,是指政治待遇和除享受退休金以外的其他福利待遇。“其他福利待遇”,是指退休公务员享受与在职公务人员相同的或有一定差别的福利待遇,如增加工资、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取暖补贴、交通补贴、防暑补贴、分配住房、公费医疗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 第十四章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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