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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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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办运函[2011]95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制度实施以来,对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成效较为显著。但在使用管理过程中仍存在执行不到位、填写不规范、甚至不填写等诸多问题,制售假酒现象有所抬头。为切实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保障酒类商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追,进一步加强随附单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随附单重要性的认识


  随附单制度是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该制度能否有效执行,关系到酒类商品溯源能否顺利开展,关系到酒类流通秩序能否规范,关系到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随附单管理工作,强化责任意识,筛查薄弱环节,加强监管,严格执法。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质检总局、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产品专项集中行动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11]191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商运字[2011]6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随附单管理工作。


  二、认真部署,切实加强随附单使用管理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从保障消费者饮酒安全的高度出发,开展随附单使用情况摸底调查。全面梳理、分析和总结本地区随附单使  用情况,针对具体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随附单使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措施。


  (二)强化随附单领用登记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随附单领用登记管理力度,依托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企业随附单领用记录。要定期检查企业随附单领用记录,重点检查领用数量和企业业务量严重不符的异常情况,及时发现随附单领用中的问题,对涉嫌违法编造随附单等行为的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


  (三)开展随附单使用的督导治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随附单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抽查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的制单、索单情况。要到酒类商品经营现场,抽查企业酒类商品进货、出货的随附单使用情况,查看企业是否执行“单随货走、货单相符”的规定。要定期重点检查随附单使用情况较差的企业,对不按要求使用随附单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对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等行为,要建立黑名单制度,依法从重处罚,并上报违法情况。通过督导治理,强化企业依法制单、索单的意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随附单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责任。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随附单溯源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随附单制度的认知度,树立酒类生产、流通和消费质量安全意识。积极鼓励酒类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索要、查看随附单,举报假冒伪劣产品。


  (三)建立交流机制。商务部将组织开展跨区域经验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网络平台和召开现场会等途径,开展区域内信息共享和定期经验交流活动。


  从2011年第四季度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季度随附单管理工作情况(包括开展工作、存在问题、取得成效和相关建议等)报商务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


  联系人:市场运行司 谈丽萍、刘虎成


  电  话:85093867  85093834


  传  真:85093831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办运函[201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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