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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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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规字[200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全国商务工作会议精神, 2006年全国商务领域将着力实施以下十二项重点工作:科技兴贸工程、知识产权保护网建设、商务信息体系建设、品牌万里行、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东桑西移、"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万商西进工程、"双百"市场工程、人才强商工程、国有流通企业减债脱困工程、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为切实推进商务事业持续协调发展,我部将进一步加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对各项重点商务工作的支持力度。为此,现将基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协调

  基金作为支持商务工作开展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当前促进我国商务事业发展的重要财政支持手段,基金安排的合理性和使用效果将直接影响到商务工作的全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必须提高对基金重要性的认识,统一组织,加强领导,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管好用好有限的资金。同时,各地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理顺关系,形成合力。

  二、明确职责,归口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机构的财务部门要切实担负基金的管理责任,实现归口管理,力争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牵头制订资金管理办法,统一组织业务部门协商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牵头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地方初审报商务部批准的项目,要积极配合业务部门参与项目审核,协调会商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方案。

  三、健全制度,规范程序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建立一套符合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基金管理制度,规范基金管理程序。一是完善项目评审机制,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项目评估、招标制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由商务、法律、财务、技术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提供咨询意见,并组织项目评审;二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细化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范资金的申报和批复程序。各地要拟订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针对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的项目提出配套资金的使用方案。三是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跟踪管理,健全统计分析制度。各地财务部门要及时对项目申请及批复情况、资金到位及支出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分析总结,认真填写《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情况季报》(见附件),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上报商务部(财务司)。各地基金的执行和上报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监管,注重效益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健全项目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估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重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同时要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商务部
2006年3月27日


  附件1:
  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情况季报(分地区)
  (       年        月)
  项目数量:  个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申报情况

实际批复情况

项目完成情况

资金到位情况

实际执行情况

资金预拨情况

资金结余情况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中央资金

地方配套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中央资金

地方配套


 合    计















科技兴贸工程















知识产权保护网建设















商务信息体系建设















品牌万里行















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















东桑西移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万商西进工程















“双百”市场工程















人才强商















十一

国有流通企业减债脱困工程















十二

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
















……
















  填表人: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报表编制说明



  一、指标解释
  (一)项目类别:指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共同下发的资金管理办法或相关通知规定的某一专项资金类别。
  (二)项目申报情况:指企业或项目单位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或规定,提出需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
  (三)实际批复情况:指按照资金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批复或由地方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情况。
  (四)项目完成情况:指已批复项目的完成情况。其中,需经实际验收的项目,要在验收完毕后填报。项目完成金额,指该项目批准予以支持的金额。
  (五)资金到位情况:指地方实际收到中央拨付资金额度和地方已安排配套资金额度。
  (六)实际执行情况:指地方对已完成项目拨付资金的情况,包括范围与项目完成情况一致。
  (七)资金预拨情况:指根据资金管理办法或相关规定,在项目未实际完成时预拨资金的情况。
  (八)资金结余情况:指到报告期止,地方尚未拨付的资金。年终时,须对资金结余情况进行分析,分列其中已完成项目待拨资金和未完成项目待拨资金,并附文专门予以说明。

  二、报送方式
  各省市通过网络按季向商务部(财务司预算处)传输数据并报送书面材料(联系人:李超,联系电话:65688027,传真:65688233,E-mail:cws@mofcom.gov.cn)。实行分级管理的省市,省级以下报送方式和时间由各省市自行确定。

  三、上报要求
  各企业或项目单位上报时,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各省市上报商务部(财务司)时,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金额一律四舍五入,不带小数。
  数据填报自本年度1月1日至报告期止累计数据。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规字[200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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