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四川、河南省商务厅,福建省外经贸厅:
《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签署以来,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日益规范,但两岸业务主管部门在合作和监督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委托招收大陆渔船船员、大陆远洋渔船船员未办理海员证、非法外派等,影响了《协议》有效落实。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经商对台渔工劳务合作协调小组有关单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试点企业开展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业务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严肃处理。重点检查内容包括:
(一)试点企业必须与台湾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的中介机构合作,签订劳务合作合同,保障大陆船员合法权益。
(二)试点企业必须直接招选赴台渔船船员,严禁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招收。
(三)试点企业必须根据《协议》和有关规定,为赴台远洋渔船工作的船员办理海员证。
(四)试点企业必须招选专业技能培训合格人员赴台湾渔船工作,并对其进行行前适应性培训,保证赴台船渔船船员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以旅游和商务等名义组织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业务等行为进行清理。
有关检查和清理结果,请于12月31日前告商务部(合作司)。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