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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办公厅: 你厅办条函(2006)520号函收悉。 现就函中提出的有关中朝三个条约的效力状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1964年7月1日在平壤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关于朝鲜使用水丰电厂和云峰电厂投资差额抵付中国贸易差额的换文》 经向中国银行确认,双方已按换文规定履行转账完毕。因此建议该换文的效力状况确定为“已失效”。 二、关于1978年12月23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关于价格问题的换文》 1979年中朝记账贸易时期中方所产生的贸易顺差朝方尚未偿还,因此建议该换文的效力状况确定为“继续有效,建议保留”。 三、关于1965年12月2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关于中国向朝鲜提供贷款的协定》 该笔货款朝方尚未开始偿还,因此建议该协定的效力状况确定为“继续有效,建议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朝三个条约效力状况的意见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办亚函[2006]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