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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200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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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制定了《200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现予以公告。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200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现将2006年食糖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公告如下:
  
  一、200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
  
  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05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规定通过了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2003至2005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方面涉及食糖进口无违规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配额申请者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5年有食糖进口实绩的企业;
  
  4、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制糖企业;
  
  5、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关税配额申请者需提供如下材料: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3、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04年度审计报告或办理2004年税务年检时提交的“2004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复印件。
  
  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只需提供以上1-3项规定的材料;新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上规定的全部材料。如新申请企业属2004年以后建成投产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四、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
  
  (一)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关税配额量。
  
  (二)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可优先获得以上一年进口实绩为基数的等比例配额;无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将以申请者加工能力及销售额为主要依据,在无实绩申请者间按比例分配进口关税配额量,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五、200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05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请者须在上述时间内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交申请。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
  
  六、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注册企业的申请,并于2005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请送达商务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商务部于2006年1月1日前通过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附件: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2006年食糖进口税目、税率表
  
  附件1: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
  
  │企业名称:│
  
  ├─────────┬───────┬───────┬───────┤
  
  │申请配额名称:│□2005年有该农│□2005年有该农│□2005年无该农│
  
  ││产品一般贸易进│产品加工贸易进│产品进口实绩者│
  
  ││口实绩者│ 口实绩者 ││
  
  ├─┬───────┴───┬─┬─┴───────┴───────┤
  
  │一│申请数量:│加│申请数量:│
  
  │般├───────────┤工├─────────────────┤
  
  │贸│报关口岸:①│贸│报关口岸:①│
  
  │易│②│易│②│
  
  ├─┴───────────┴─┴─────────────────┤
  
  │企业注册地址:│
  
  ├───────────┬─────────────────┬───┤
  
  │注册资本:│工商注册号:│联系电│
  
  │││话:│
  
  ├───────┬───┴─────────────────┴───┤
  
  │企业性质:│□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
  ├───────┼─────────────────────────┤
  
  │企业类型:│□生产企业□贸易企业│
  
  ├───────┴─────────────────────────┤
  
  │以下由生产企业填写:│
  
  ├───────┬───────────────┬─────────┤
  
  │2004年企业产品│产品名称:│所需进口农产品名称│
  
  │及生产能力││:│
  
  │├───────────────┼─────────┤
  
  ││日产量(吨):│日使用量(吨):│
  
  │├───────────────┼─────────┤
  
  ││年产量(吨):│年使用量(吨):│
  
  │├───────────────┴─────────┤
  
  ││该产品年销售额(万元):│
  
  ├───────┴─────────────────────────┤
  
  │以下由有加工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
  
  ├───┬───────────────┬─┬───────────┤
  
  │2004年│申领到配额量(吨):│20│已申领到配额量(吨):│
  
  │加工贸├───────────────┤05├───────────┤
  
  │易配│实际进口量(吨):│年│已完成进口量(吨):│
  
  │ 额 ││加││
  
  │││工││
  
  │││贸││
  
  │││易││
  
  │││配││
  
  │││额││
  
  ├───┴───────────────┴─┴───────────┤
  
  │以下由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不包括代理进口):│
  
  ├─────┬─────────────┬───────┬─────┤
  
  │2004年一般│分配量(吨):││分配量(吨│
  
  │ 贸易配额 ││2005年一般贸易│):│
  
  │├─────────────┤ 配额 ├─────┤
  
  ││实际进口量(吨):││1-9月进口 │
  
  ││││量(吨):│
  
  │├─────────────┤├─────┤
  
  ││调整期退回量(吨):││调整期退回│
  
  ││││量(吨):│
  
  ├─────┴─────────────┴───────┴─────┤
  
  │是否同意对外提供本企业基本信息和配额申领数量□是□否│
  
  ├─────────────────────────────────┤
  
  │授权机构审核意见:│
  
  └─────────────────────────────────┘
  
  填制说明:1、“2004年企业产品及生产能力”:指以申请农产品配额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及生产能力。
  
  2、“日、年产量”及“日、年使用量”:指企业2004年日、年生产产量及对食糖的日、年使用量。
  
  附件2:
  
  
2006年食糖进口税目、税率表

  
  ┌────┬─────────────────┬──────────┐
  
  │税则号列│货 品 名 称 │ 税率(%)│
  
  ││├──────┬───┤
  
  │││ 配额外 │配额内│
  
  ││├───┬──┤│
  
  │││最惠国│普通││
  
  ├────┼─────────────────┼───┼──┼───┤
  
  │17011100│未加香料及着色剂的甘蔗原糖│50│125 │15│
  
  ├────┼─────────────────┼───┼──┼───┤
  
  │17011200│未加香料及着色剂的甜菜原糖│50│125 │15│
  
  ├────┼─────────────────┼───┼──┼───┤
  
  │17019100│加有香料或着色剂的原糖│50│125 │15│
  
  ├────┼─────────────────┼───┼──┼───┤
  
  │17019910│砂糖│50│125 │15│
  
  ├────┼─────────────────┼───┼──┼───┤
  
  │17019920│绵白糖│50│125 │15│
  
  ├────┼─────────────────┼───┼──┼───┤
  
  │17019990│其他精制糖│50│125 │15│
  
  └────┴─────────────────┴───┴──┴───┘

200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制定了《200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现予以公告。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200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现将2006年食糖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公告如下:
  
  一、200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
  
  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05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规定通过了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2003至2005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方面涉及食糖进口无违规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配额申请者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5年有食糖进口实绩的企业;
  
  4、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制糖企业;
  
  5、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关税配额申请者需提供如下材料: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3、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04年度审计报告或办理2004年税务年检时提交的“2004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复印件。
  
  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只需提供以上1-3项规定的材料;新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上规定的全部材料。如新申请企业属2004年以后建成投产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四、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
  
  (一)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关税配额量。
  
  (二)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可优先获得以上一年进口实绩为基数的等比例配额;无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将以申请者加工能力及销售额为主要依据,在无实绩申请者间按比例分配进口关税配额量,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五、200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05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请者须在上述时间内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交申请。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
  
  六、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注册企业的申请,并于2005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请送达商务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商务部于2006年1月1日前通过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附件: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2006年食糖进口税目、税率表
  
  附件1: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
  
  │企业名称:│
  
  ├─────────┬───────┬───────┬───────┤
  
  │申请配额名称:│□2005年有该农│□2005年有该农│□2005年无该农│
  
  ││产品一般贸易进│产品加工贸易进│产品进口实绩者│
  
  ││口实绩者│ 口实绩者 ││
  
  ├─┬───────┴───┬─┬─┴───────┴───────┤
  
  │一│申请数量:│加│申请数量:│
  
  │般├───────────┤工├─────────────────┤
  
  │贸│报关口岸:①│贸│报关口岸:①│
  
  │易│②│易│②│
  
  ├─┴───────────┴─┴─────────────────┤
  
  │企业注册地址:│
  
  ├───────────┬─────────────────┬───┤
  
  │注册资本:│工商注册号:│联系电│
  
  │││话:│
  
  ├───────┬───┴─────────────────┴───┤
  
  │企业性质:│□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
200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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