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00三年第4号),制定了《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00三年第4号),为实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06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量为28.7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量为8万吨。 第三条 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的羊毛、毛条均纳入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四条 2006年对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以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商务部通过授权机构,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当发放的数量累计达到2006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则停止接受申请者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2006年1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并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年度审验; (二)上一年度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外汇方面涉及羊毛、毛条进口的违规记录; (三)没有违反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2005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六条 配额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加工贸易企业还需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者需填写《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第七条 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第八条 配额申请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关税配额,但需遵守: (一)2005年有羊毛、毛条进口实绩的申请者,2006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进口配额数量(加工贸易进口除外,以下同)不超过2005年实际进口数量(按原发证机构收到的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计)。其中2005年实际进口数量不足300吨的可按300吨申请。 (二)2005年无羊毛、毛条进口实绩的申请者,2006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数量不超过300吨。 第九条 9月30日后,获得配额的最终用户如完成第八条规定的进口数量(按原发证机构收到的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计),可继续申领进口配额。 第十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第五条、第八条以及第九条规定的,应及时通过商务部计算机联网系统上网申报,同时将经审核并签名后的企业申请表传真至商务部。申请的先后排序以商务部管理网络终端显示为准。 第十一条 商务部在收到网上申请及书面传真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授权机构。 第十二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在收到批准通知后,按照商务部批准的数量于5个工作日内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十三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但有效期不得超过2006年12月31日。用于加工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第十四条 对2006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需于12月31日前持装船单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延期,延期最迟不得超过2007年2月底。对于加工贸易,12月31日前未完成进口或未全部完成进口的,可凭原关税配额证对未进口部分换领下一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但新换领的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业务发生变更、展期,需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到原发证机构换领新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中变更、展期期限。 第十六条 最终用户未在配额证有效期内使用关税配额,需将配额证原件交回原发证机构。商务部将配额证所列配额予以收回,将其计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 第十七条 对伪造合同或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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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最终用户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税目、税率表 附件1: 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 │企业名称:│ ├─────────────┬───────────────────┤ │申请品种:□羊毛 □毛 │贸易方式:□一般贸易 □加工贸易 │ │条││ ├─────────┬───┴───────────────────┤ │本次申请数量(吨)│当年已申领到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关税配额累计数│ │:│量(吨):│ ├─────────┴───────────────────────┤ │申请企业种类:□上年有进口实绩 □上年无进口实绩 │ ├───────────┬─────────────┬───────┤ │注册地址:│工商注册号:│联系电话:│ ├───────┬───┴─────────────┴───────┤ │企业性质:│□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 ├───────┼─────────────────────────┤ │企业类型:│□生产企业 □贸易企业 │ ├───────┼───────┬─────────────────┤ │企业羊毛制品生│产品名称:│2004年企业羊毛制品销售额(万元):│ │产能力├───────┼─────────────────┤ ││2004年产量:│2005年进口羊毛、毛条需求量(吨):│ ├───────┴───────┴─────────────────┤ │以下由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不包括代理进口)│ ├─────┬─────────┬───────┬─────────┤ │2004年一般│申领到数量(吨):│2005年一般贸易│已申领到数量(吨)│ │贸易配额││配额│:│ │├─────────┤├─────────┤ ││实际进口量(吨):││已进口量(吨):│ ├─────┴─────────┴───────┴─────────┤ │以下由有加工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 ├─────┬─────────┬───────┬─────────┤ │2004年加工│申领到数量(吨):│2005年加工贸易│已申领到数量(吨)│ │贸易配额││配额│:│ │├─────────┤├─────────┤ ││实际进口量(吨):││已进口量(吨):│ ├─────┴─────────┴───────┴─────────┤ │以下由申请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的企业填写│ ├─────────────────────┬───────────┤ │加工企业名称:│加工贸易类别:□来料│ ││□进料│ ├─────────────────┬───┴───────────┤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号:│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 │进口合同│ ├───────────────────┬─────────────┤ │进口商:│进口商海关编码:│ ├───────────┬───────┴─────┬───────┤ │合同号:│商品名称:│商品编码:│ ├───────────┼─────────────┼───────┤ │合同数量(吨):│签约日期:│报关口岸:│ ├───────────┼─────────────┼───────┤ │装船期:│原产地:│贸易国(地区)│ │││:│ ├───────────┼─────────────┼───────┤ │合同单价:│合同总值:│总值折美元:│ ├───────────┴─────────────┴───────┤ │是否同意对外提供本企业基本信息和配额申领数量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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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机构审核意见:│ └─────────────────────────────────┘ 填制说明:1、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分别填写申请。2、实际进口量:指当年关税配额进口报关单按期交到授权机构累计进口数量(当年12月31日前装船离港,于次年2月底前进口报关计入当年实际进口量)。3、已申领到数量:指当年从授权机构申领到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累计。 附件2: 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税目、税率表 ┌──┬──┬────┬───────────┬──────────┐ │序号│商品│税则号列│货 品 名称│ 税率(%)│ ││类别││├───┬──┬───┤ │││││最惠国│普通│配额内│ ├──┼──┼────┼───────────┼───┼──┼───┤ │││51011100│未梳的含脂剪羊毛│38│50│1 │ │1 │羊毛├────┼───────────┼───┼──┼───┤ │││51011900│未梳的其他含脂羊毛│38│50│1 │ ││├────┼───────────┼───┼──┼───┤ │││51012100│未梳的脱脂剪羊毛(未碳│38│50│1 │ ││││化)││││ ││├────┼───────────┼───┼──┼───┤ │││51012900│未梳的其他脱脂羊毛(未│38│50│1 │ ││││碳化)││││ ││├────┼───────────┼───┼──┼───┤ │││51013000│未梳碳化羊毛│38│50│1 │ ││├────┼───────────┼───┼──┼───┤ │││51031010│羊毛落毛│38│50│1 │ ├──┼──┼────┼───────────┼───┼──┼───┤ │││51051000│粗梳羊毛│38│50│3 │ │2 │毛条├────┼───────────┼───┼──┼───┤ │││51052100│精梳羊毛片│38│50│3 │ ││││毛││││ ││├────┼───────────┼───┼──┼───┤ │││51052900│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38│5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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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00三年第4号),制定了《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00三年第4号),为实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06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量为28.7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量为8万吨。 第三条 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的羊毛、毛条均纳入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四条 2006年对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以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商务部通过授权机构,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当发放的数量累计达到2006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则停止接受申请者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2006年1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并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年度审验; (二)上一年度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外汇方面涉及羊毛、毛条进口的违规记录; (三)没有违反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2005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六条 配额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加工贸易企业还需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者需填写《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第七条 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第八条 配额申请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关税配额,但需遵守: (一)2005年有羊毛、毛条进口实绩的申请者,2006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进口配额数量(加工贸易进口除外,以下同)不超过2005年实际进口数量(按原发证机构收到的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计)。其中2005年实际进口数量不足300吨的可按300吨申请。 (二)2005年无羊毛、毛条进口实绩的申请者,2006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数量不超过300吨。 第九条 9月30日后,获得配额的最终用户如完成第八条规定的进口数量(按原发证机构收到的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计),可继续申领进口配额。 第十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第五条、第八条以及第九条规定的,应及时通过商务部计算机联网系统上网申报,同时将经审核并签名后的企业申请表传真至商务部。申请的先后排序以商务部管理网络终端显示为准。 第十一条 商务部在收到网上申请及书面传真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授权机构。 第十二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在收到批准通知后,按照商务部批准的数量于5个工作日内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十三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但有效期不得超过2006年12月31日。用于加工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第十四条 对2006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需于12月31日前持装船单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延期,延期最迟不得超过2007年2月底。对于加工贸易,12月31日前未完成进口或未全部完成进口的,可凭原关税配额证对未进口部分换领下一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但新换领的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业务发生变更、展期,需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到原发证机构换领新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中变更、展期期限。 第十六条 最终用户未在配额证有效期内使用关税配额,需将配额证原件交回原发证机构。商务部将配额证所列配额予以收回,将其计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 第十七条 对伪造合同或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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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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