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驻模里西斯商务代表团与模里西斯洼路开发公司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
1 中华民国驻模里西斯商务代表团 (以下简称“商务代表团”) 与模里西斯洼路开发公司 (以下简称“开发公司”) 同意在其本国政府授权下进行农业技术合作,爰经议定下列条款: 第一条 商务代表团应安排派遣农业技师二名赴模里西斯协助开发公司进行农业发展计划。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依照左列规定负担农业技师之费用: 一商务代表团承允负担: (一) 在模里西斯服务期间之薪金; (二) 台北至路易士港间之往返机票。 二开发公司承允提供: (一) 包括具备必要之家具及水电等设施之合适房舍; (二) 车辆暨其油料维护及修理费用; (三) 在模里西斯服务期间之医疗与意外保险。 第三条 农业技师配属商务代表团,在模里西斯服务期间其薪金所得应免缴税捐,并应享有与在模里西斯技术合作计划项下之所有外籍技术人员相等之特权,豁免及优惠待遇。 第四条 商务代表团自中华民国进口农业技师工作所需使用之机具及设备,应免缴一切税捐。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效期两年。 本协定以中英文各缮两份,两种文字约本同一作准。 中华民国七十五年五月十二日即西历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二日于路易士港 中华民国驻模里西斯商务代表团 代表张书杞【签字】模里西斯洼路开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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