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设立商务代表处的协议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设立商务代表处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关系,便于执行两国政府于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的贸易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方将在另一方领土内设立商务代表处。商务代表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促进两国之间贸易、工业和技术合作以及其他经济关系的发展;
  
  (二)在有关贸易、工业和技术合作以及其他经济关系的事务上代表派遣国在驻在国的利益;
  
  (三)经各自国营贸易机构或商行企业的授权,代其洽谈贸易业务和签订贸易合同;
  
  (四)经派遣国政府授权办理签证事宜。
  
  第二条 商务代表处正式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共和国商务代表处”和“新加坡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代表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代表处设在新加坡。新加坡共和国商务代表处设在北京。
  
  第四条 
  
  (一)商务代表处的驻在人员每方至多为十(10)名。驻在人员由商务代表一名、副代表一名、助理代表一名、以及职员和服务人员组成。如有需要,经两国政府商定,可在对等的基础上增加驻在人员的名额。
  
  (二)商务代表、副代表和助理代表应享有驻在国给予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三)两国商务代表处的办公处所仅作为第一条所规定的目的之用,并应享有驻在国给予使馆办公处所的特权和豁免。
  
  (四)商务代表、副代表和助理代表的住所仅作为私人住宅之用,并应享有驻在国给予外交人员住所的特权和豁免。
  
  (五)商务代表处的办公处所和商务代表的住所可悬挂本国的国旗和国徽。
  
  (六)两国商务代表处有权使用密码和外交信使。
  
  (七)商务代表处的驻在人员所得的薪金和工资不向驻在国纳税。
  
  (八)商务代表和商务代表处的工作人员享有外交使团人员在驻在国所享有的相同旅行自由。
  
  第五条 在设立商务代表处方面,包括解决办公处所和人员住所方面,一方将为另一方提供便利和协助。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一九八0年六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王润生                     严崇涛
  
   (签字)                   (签字)
  
  附:
中国政府和新加坡政府关于设立商务代表处的协议的有关问题的换文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王润生先生阁下:

  
  我满意地提及,我们两国政府关于设立商务代表处的协议于今天签订,并在会谈中双方取得了以下的谅解:
  
  一、根据协议规定,新加坡共和国商务代表处虽然设在北京,但中国方面将允许该商务代表处的官员自由前往上海和广州,履行协议所规定的职责。新加坡官员为此目的可在上海市和广州市常驻。
  
  二、中国方面将为上述新加坡官员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特别是在解决其办公处所和人员住所方面提供便利和协助。
  
  三、中国方面将协助新加坡官员同上海市和广州市的有关经济贸易部门和机构的中国官员建立联系,以便于新加坡官员履行协议所规定的职责。
  
  四、新加坡商务代表处的官员前往上海和广州以外的其他中国城市访问时,也享有驻华外交使团人员所享有的相同旅行自由。
  
  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将作为我们今天所签订的设立商务代表处协议的附件。
  
  以上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非常感谢。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新加坡共和国贸易及工业部常任秘书
  
  严崇涛
  
   (签字)
  
  一九八0年六月十四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新加坡共和国贸易及工业部常任秘书严崇涛先生阁下:

  
  我收到阁下今天的来信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荣幸地确认上述来信内容。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王润生
  
   (签字)
  
  一九八0年六月十四日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设立商务代表处的协议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牙买加政府关于商务人员颁发两年多次签证换文   下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电信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及附件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335.9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