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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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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外经贸专业人才,加强外经贸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国际商务专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分为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外销员为国际商务专业的从业资格,是从事国际商务专业工作的基本条件;国际商务师为国际商务专业的执业资格,是从事国际商务专业工作关键岗位的必备条件。
  
  第四条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负责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五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负责。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编写考试用书,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七条 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申请参加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第九条 申请参加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六)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8年。
  
  第十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为注册登记机构。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部门对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取得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相应岗位的工作。
  
  第十三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4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注册登记内容变更,应及时到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
  
  (三)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培训合格的证明。
  
  第十五条 经注册的国际商务从业、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机构予以注销注册,并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脱离国际商务相应岗位连续满3年的。
  
  第十六条 经批准注册的国际商务职业资格人员,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其职业资格证书的“注册情况”栏目内,加盖印章。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在年终将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情况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聘任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其它经济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聘任国际商务师或其它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获得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颁发的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即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可换发相应层次职业资格证书。换发证书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已获得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其证书在有效期内,应通过国际商务从业资格相应科目的考试,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证明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资格,收回其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的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二十一条 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和岗位职责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生效。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事部(已撤销)/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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