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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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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环办大气函[2016]2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民惠民的重要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推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意见》有关规定。《意见》对二手车迁入车辆要求和区域范围均作出明确规定,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二、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对于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安全检验有效期内,并经转入地环保检验,符合转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各地不得设定其他限制措施(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国家要求淘汰的车辆除外)。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二手车环保检验信息管理档案和核查机制,加强对二手车环保达标检验的监管工作,严防超标排放车辆造成污染转移。


  三、加快推进二手车环保信息联网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加快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建设工作进度,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加强对二手车的环保达标监管。各地应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排放检验报告照片核查和排放检验信息核查,二手车转出地环保部门应及时将相关车辆信息移交转入地环保部门;转入地环保部门应对二手车上线排放检验实施在线监控,实现检验数据实时传输、及时分析处理。


  四、加强二手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应对排放检验机构实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的监管方式,重点加强对二手车转入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通过现场检查排放检验过程、审查原始检验记录或报告等资料的方式强化执法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放检验机构。


  五、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推进二手车交易信息和环保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推动信息向社会公开,便于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部门查询、使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文件规定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29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
环办大气函[2016]2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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