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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经济列(外经贸类)专业技术职务转为商务专业技术职务为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职务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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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事部、对外易经济合作部下发的《关于建立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人职发(1993)2号)要求,为保证外经贸类专业名称的调整、专业技术职务的转换和建立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国际商务专业人员专业技术素质,做好本职工作,现对企、事业单位评聘经济系列(外经贸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转为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职问题,提出以下办法:.
  第一条 凡在外经贸类行业(对外经济贸易、对外援助、对外经济合作)和其他行业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内从事国际商务专业工作,并在《关于建立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3)2号下发之日前聘了经济系列(外经贸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可依据本办法转为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条 经济系列(外经贸类)专业技术职务转为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职务只能在同一级别内进行。
  第三条 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国际商务师、国际商务师、助理国际商务师,与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名称转换对应关系为:高级国际商务师对应高级经济师:国际商务师对应经济师;助理国际商务师对应助理经济师。
  第四条 凡一九九一年以后参加全国经济员考试或经济系列初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各单位也可根据岗位需要聘任助理国际商务师职务。
  第五条 以济系列(外经贸类)专业技术职务转为国际专业技术职务,按照本人自愿原则,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审查、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对已评聘为经济系列(外经贸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基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实际工作业绩、外语能力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或称职者,在确有岗位的情况下,可按管理权限聘任相应的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职务。
  其中,转为高级国际商务师职务的,须经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转为国际商务师职务的,由地(市)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转为助理国际商务职务的,由县(处)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
  2.凡在企、事业单位已取得经济系列(外经贸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而未受聘的人员,或虽曾受聘、现已调离外经贸工作岗位的人员及已办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转换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职务,原已获得经济系列(外经贸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效用不变。
  3按照国职办(1993)1号文件规定,由各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内部聘任的经济系列(外经贸类)专业技术职务仍执行内部有效的原则,这次不搞转换。
  第六条 今后申报高一级的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则按人职发(1993)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办理。
  1、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高、中级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必须通过相应的中、初级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不再进行破格评审。
  2、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申报高级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原担任中级职务的年限可以作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限,按照人事部、对外贸易合作部联合颁发的高级国际商务师的评审条件进行评审。
  第七条 报转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于1994年内完成。按本办法转为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职务者,仍执行哪里评转哪里有效的原则。
  第八条 经济系列(外经贸类)专业技术职务转为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按现行管理体制组织实施,由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与人事(职改)部门要相互配合,认真做好报转人员的考核和审批工作。
  第九条 本法不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人事部。
 .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经济列(外经贸类)专业技术职务转为商务专业技术职务为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职务的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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