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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基本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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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基本要求(试行)


  
  本规范规定了肉类流通追溯体系中,各个流通环节的总体要求,以及基础管理、追溯管理、流程管理、数据采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定点屠宰厂、批发市场、配送中心、零售市场、超市、团体消费单位等企业。

  一、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一)标签电子秤。标签电子秤是指具有计量、联网、摊位号管理、多批次管理、限量控制、数据上传下发、追溯码打印等功能的设备。

  (二)卡单同行。卡单同行是指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与肉类交易凭证共同跟随肉类买主。

  二、屠宰厂基本要求

  (一)总体要求。

  通过建立覆盖生猪进厂、屠宰、检疫、检验及肉品出厂等关键环节的全程信息管理,达到对生猪屠宰环节的信息追溯要求。以生猪产地检疫证明为生猪来源依据,以肉类交易凭证、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为流向依据(卡单同行),实现来源信息与流向信息的对接。大中型屠宰厂以电子结算为原则,不具备电子结算的根据追溯子系统基本要求实施。

  (二)基础管理。

  建立企业内部网络,配置与本企业相适应的硬件设备,安装生猪屠宰环节追溯子系统,通过互联网或电信网与城市追溯管理平台连接。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对追溯子系统进行日常管理。要求管理人员具备计算机基本常识,熟悉业务流程,能熟练应用追溯子系统,确保长效运行。

  (三)追溯管理。

  凭生猪产地检疫证明准入,凭交易凭证、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准出。确保生猪来源信息对接肉品流向信息,屠宰厂生猪来源信息对接批发、零售终端信息,实现信息环环相扣的追溯要求。

  (四)业务流程管理。

  1. 进场经营者(货主、买主)备案。

  进场经营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并提供对应复印件,到屠宰厂进行备案。由屠宰厂登记经营者基本信息,并写入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发放给经营者。实行持卡经营,无卡者不得参与生猪屠宰加工及肉品交易。

  2. 生猪进厂登记。

  在生猪进厂处设置登记窗口,由屠宰厂管理人员验证(生猪产地检疫证)收货,货证相符后按要求划分批次,并将信息输入追溯子系统,生成电子台账,保存原始单证2年以上。实际进猪数不得超出检疫证的生猪数量,超出部分拒收。

  3. 屠宰批次管理。

  以生猪产地检疫证明为批次管理依据,同一张产地检疫证明的生猪为同一批次。不同批次生猪需分别屠宰,分清每一批次。

  4. 宰前检疫登记。

  在生猪屠宰前需进行宰前检疫,经“尿样瘦肉精”抽检后,将检测结果输入追溯子系统,方可进行屠宰。

  5. 宰后检疫检验登记。

  经宰后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后,将检测结果输入追溯子系统,不合格产品不允许出厂。

  6. 肉品交易(出厂)管理。

  设置专用登记窗口,登记肉品交易(出厂)相关信息。由货主开具成交单,买主凭成交单到登记窗口进行登记,将生猪来源信息与肉品流向信息关联,并将有关信息写入买主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打印交易凭证。登记窗口可同时承担资金结算功能,代为收付货款。

  设有肉品批发交易场所的屠宰厂,应建设电子化结算系统,支持多种支付方式,同时承担资金结算及追溯管理等功能。屠宰厂管理员或货主采用自助式交易终端或手持(移动)式交易终端等适用设备录入肉品交易信息,实时传送结算系统,实现资金流与信息流相对接,并将有关信息写入买主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打印交易凭证。

  7. 信息上报管理。

  由屠宰厂负责,将(五)规定的数据采集内容中列明的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生猪进场信息、检疫检验信息、肉品交易信息及时(信息录入后1小时内)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并在追溯子系统中保留2年以上。

  (五)数据采集内容(详细内容及解释见附件)。

  1. 屠宰厂基本信息。

  企业编码、企业名称、工商注册登记证号、隶属行政区划及代码(到区县级)、备案日期、法人代表、经营地址、联系电话、传真。

  2. 进场经营者(货主、买主)基本信息。

  备案屠宰企业编码、备案屠宰企业名称、经营者编码、经营者名称、工商注册登记证号或身份证号、经营者性质、经营类型、备案日期、法人代表(指企业)、手机号码、信息更新日期。

  3. 生猪进厂信息。

  屠宰企业编码、屠宰企业名称、进厂日期、货主编码、货主名称、生猪产地检疫证号、检疫证进场数量、采购价、实际进场数量及重量、途亡数量、检疫结果、产地编码、产地名称、养殖场名称、运输车牌号。

4. 屠宰检疫检验信息。

  屠宰企业编码、屠宰企业名称、货主编码、货主名称、生猪产地检疫证号、头数、采样头数、采样样品编号、检验员、抽检日期、阳性头数、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5. 屠宰厂肉品交易信息。

  屠宰企业编码、屠宰企业名称、交易日期、货主编码、货主名称、买主编码、买主名称、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商品编码、商品名称、重量、单价、到达地、交易凭证号。

  三、批发市场(配送中心)基本要求

  (一)总体要求。

  通过建立覆盖肉品进场、检测及交易等关键环节的全程信息管理,达到对猪肉批发(配送)的信息追溯要求。以屠宰厂交易凭证、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为肉品来源依据,以批发市场交易凭证、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为肉品流向依据(卡单同行),确保来源信息与流向信息相关联,上连生猪屠宰企业、货主,下接零售摊位经营户。在批发市场内设置场内交易摊位的,必须与批发交易信息相对接,采用标签电子秤打印零售凭证。

  (二)基础管理。

  建立企业内部网络,配置与本批发市场相适应的硬件设备,安装批发环节追溯子系统,通过互联网或电信网与城市追溯管理平台连接。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对追溯子系统进行日常管理。管理人员须具备计算机基本常识,熟悉批发业务流程,能熟练应用追溯子系统,确保长效运行。大中型批发市场(日批发量500头以上)实行电子结算,配置适于电子结算的相关设备。

  (三)追溯管理。

  凭屠宰厂交易凭证(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批发商)准入,凭批发市场交易凭证、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零售商)准出。确保肉品来源信息对接肉品流向信息,上游肉品来源信息对接肉品批发流向信息,批发信息对接零售终端信息,实现信息环环相扣的追溯要求。

  (四)业务流程管理。

  1. 进场经营者(批发商、零售商)备案。

  交易主体须凭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并提供对应复印件,到批发市场进行备案。由批发市场登记经营者基本信息,并写入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发放给经营者。实行持卡经营,无卡者不得参与交易。

  2. 肉品进场管理。

  在肉品进场处设置登记窗口,由批发市场管理员验证(屠宰厂交易凭证)收货,读取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将信息自动导入追溯子系统,完成与系统中该批次肉品信息的匹配验证。

  对尚未建立电子台账的肉品,由批发市场管理员验证(肉品检疫合格证)收货,货证相符后将信息输入追溯子系统,按批次生成电子台账,保存原始单证2年以上。

  实现电子化结算的,需对每片猪肉过磅称重,将交易凭证号(肉品检疫合格证号)、批发商、肉品重量、挂钩号信息关联。

  3. 肉品检测登记管理。

  在肉品交易前对肉品进行水分、瘦肉精等检测,将检测信息输入追溯子系统。

  4. 肉品交易管理。

  批发市场应建设电子化结算系统,支持多种支付方式,同时承担资金结算与追溯管理等功能。设置肉品交易专用登记窗口,或者采用自助式交易终端或手持式交易终端等方式进行交易信息录入,将肉品来源信息与流向信息相关联,实时传送结算系统,实现资金流与信息流相对接,并将有关信息写入买方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打印交易凭证。

  5. 数据上报管理。

  由批发市场负责,将(五)所规定的数据采集内容中列明的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肉品进场信息、肉品检测信息、肉品交易信息及时(信息录入后1小时内)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并在追溯子系统中至少保留2年以上。

  (五)数据采集内容(详细内容及解释见附件)。

  1. 批发市场(配送中心)基本信息。

  企业编码、企业名称、工商注册登记证号、隶属行政区划及代码(到区县级)、备案日期、法人代表、经营地址、联系电话、传真。

  2. 进场经营者(批发商、零售商)基本信息。

  备案批发市场编码、备案批发市场名称、经营者编码、经营者名称、工商注册登记证号或身份证号、经营者性质、经营类型、备案日期、法人代表(指企业)、手机号码、信息更新日期。

  3. 肉品进场信息。

  批发市场编码、批发市场名称、进场日期、批发商编码、批发商名称、交易凭证号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号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重量、单价、产地编码、产地名称、运输车牌号、供货屠宰厂或批发市场编码、供货屠宰厂或批发市场名称。

4. 肉品检测信息。

  批发市场编码、批发市场名称、批发商编码、批发商名称、交易凭证号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号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样品编号、检测员、检测日期、检测结果。

  5. 肉品交易信息。

  批发市场编码、批发市场名称、交易日期、批发商编码、批发商名称、零售商编码、零售商名称、交易凭证号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号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重量、单价、到达地、交易凭证号。

  四、零售市场基本要求

  (一)总体要求。

  通过在零售市场对肉品进货验收,与屠宰企业、批发市场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对接后,在零售终端自动生成进货信息,并与标签电子秤实现信息对接,最终通过肉品零售凭证输出。以交易凭证(屠宰厂或批发市场开具)、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为肉品进货依据,肉品来源信息下传标签电子秤为手段,确保零售凭证具有可追溯性。

  (二)基础管理。

  建立企业内部网络,配置电脑、读写卡器,以及与本市场相适应的其它硬件设备,安装零售市场追溯子系统,通过互联网或电信网与城市追溯管理平台连接。肉品销售摊位配置专用电子秤,实现电子秤联网。落实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追溯子系统进行日常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计算机基本常识,熟悉业务流程,能熟练应用追溯子系统,确保长效运行。

  (三)追溯管理。

  凭批发市场(或屠宰场)交易凭证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准入。确保肉品进货信息对接肉品零售信息。

  (四)业务流程管理。

  1. 持卡管理。

  零售商在本市任意一个屠宰厂、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备案,建立零售商信息档案,办理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实行持卡经营,无卡者不得经营。

  2. 索证验货管理。

  肉品进场时,由零售市场管理员进行索证(屠宰厂或批发市场交易凭证)验货。

  3. 肉品进场管理。

  对于已建立电子台账的,读取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信息自动导入零售市场追溯子系统,完成与系统中该批次肉品信息的匹配验证。未建立电子台账的,由人工录入,建立电子台账。

  4. 数据下传电子秤。

  完成进场验货登记后,将进场肉品品种、进货量、追溯码等信息在销售前下传电子秤。

  5. 零售凭证打印。

  肉品销售时,零售商应为消费者打印零售凭证,记载市场名称、摊位号、日期、商品名称、追溯码、价格、数量、金额等内容。

  6. 数据上传。

  当天进场登记完成后,将(五)所规定的数据采集内容中列明的进场信息及时(1小时内)上传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当天营业结束后,将电子秤销售数据上传至追溯子系统,并将销售汇总信息及时(1小时内)上传城市追溯管理平台。相关信息在追溯子系统中至少保留2年以上。

  (五)数据采集内容(详细内容及解释见附件)。

  1. 零售市场基本信息。

  企业编码、企业名称、工商注册登记证号、隶属行政区划及代码(到区县级)、备案日期、法人代表、经营地址、联系电话、传真。

  2. 进场经营者(零售商)基本信息。

  备案零售市场编码、备案零售市场名称、经营者编码、经营者名称、工商注册登记证号或身份证号、经营者性质、经营类型、备案日期、法人代表(指企业)、手机号码、信息更新日期。

  3. 肉品进场信息。

  零售市场编码、零售市场名称、进场日期、零售商编码、零售商名称、交易凭证号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号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重量、单价、供货屠宰厂或批发市场编码、供货屠宰厂或批发市场名称。

  4. 肉品销售汇总信息。

  零售市场编码、零售市场名称、进货日期、销售日期、零售商编码、零售商名称、零售摊位号、交易凭证号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号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重量、单价、零售凭证号。

  五、超市基本要求

  (一)总体要求。

  通过完善超市内部业务流程,制定个性化解决方案,以进场确认和交易打单管理为核心,以智能溯源秤或标签电子秤为信息对称控制手段,在肉品包装标签上叠加追溯码,实现肉品销售可追溯。

  (二)基础管理。

  配置与本超市相适应的硬件设备,安装超市追溯子系统,通过互联网或电信网与城市追溯管理平台连接。配备具有打印追溯码功能电子秤或改造电子秤软件。落实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追溯子系统进行日常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计算机基本常识,熟悉业务流程,能熟练应用追溯子系统,确保长效运行。

(三)追溯管理。

  凭批发市场(或屠宰场)交易凭证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准入,凭肉品包装标签准出。确保肉品进货信息对接肉品包装标签信息。

  (四)业务流程管理。

  1. 供应商备案。

  对肉品供应商进行备案,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发放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供应商已在其他流通节点备案的,不需要重新发卡。

  2. 索证验货。

  肉品进场时,由超市管理员进行索证(屠宰厂或批发市场交易凭证)验货,货证相符后读取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将信息导入追溯子系统,完成与系统中该批次肉品信息的匹配验证。

  3. 数据下传电子秤。

  完成索证验货后,通过网络或读取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将肉品品种、重量、交易凭证号等信息在包装、销售前下传电子秤或称重包装设备。

  4. 存储管理。

  按肉品供应商、日期、批次单独存储,不得混批存储。

  5. 分割包装管理。

  按同一供应商同一批次肉品分割包装,在称重包装设备上能支持追溯码打印,在原有的肉品包装标签上叠加追溯码。

  6. 现场分割管理。

  肉品现场分割应按同一供应商同一批次肉品放入同一周转箱内,每一周转箱上有明显的标号,一个标号对应一个追溯码。

  7. 肉类包装标签打印。

  电子秤支持追溯码打印功能,通过电子秤快捷键或代码输入方式,可选择销售品种,设定销售价格和追溯码。

  8. 数据上传。

  由超市负责,将(五)所规定数据采集内容中列明的经营主体基本信息和进场信息及时(信息录入后1小时内)上传城市追溯管理平台。相关信息在追溯子系统中至少保留2年以上。

  (五)数据采集内容(详细内容及解释见附件)。

  1. 超市基本信息。

  企业编码、企业名称、工商注册登记证号、隶属行政区划及代码(到区县级)、备案日期、法人代表、经营地址、联系电话、传真。

  2. 供应商基本信息。

  备案超市编码、备案超市名称、供应商编码、供应商名称、工商注册登记证号或身份证号、经营类型、备案日期、法人代表(指企业)、手机号码、信息更新日期。

  3. 肉品进场信息。

  超市编码、超市名称、进场日期、供应商编码、供应商名称、交易凭证号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号或肉品品质检验证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重量、单价、零售凭证号。

  六、团体消费单位基本要求。

  (一)总体要求。

  通过在团体消费单位(大中型企业、学校、酒店、肉制品加工厂等)对肉品进行索证验货,与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信息对接后,在团体消费追溯子系统自动生成进货备案信息。

  (二) 基础管理。

  配置电脑、读写卡器等设备,安装团体消费环节追溯子系统,通过互联网或电信网与城市追溯管理平台连接。落实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追溯子系统进行日常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计算机基本常识,能熟练应用追溯子系统,确保长效运行。

  (三)追溯管理。

  凭交易凭证或零售凭证、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准入。

  (四) 业务流程管理。

  1. 持卡采购。

  团体消费单位应到上游采购企业(屠宰厂、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备案登记,并办理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持卡采购。

  2. 索证验货。

  肉品进场时,由企业管理员进行索证(交易凭证或零售凭证)验货,货证相符后读取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将信息自动导入追溯子系统,完成与系统中所属批次肉品信息的匹配验证。

  3. 数据上传。

  每完成一批肉品进货数据录入后,在1小时内将(五)所规定数据采集内容中列明的数据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相关信息在追溯子系统中保留2年以上。

  (五)数据采集内容。

  1. 团体消费单位基本信息。

  备案节点企业编码、备案节点企业名称、企业编码、企业名称、工商注册登记证号、隶属行政区划及代码(到区县级)、备案日期、法人代表、经营地址、联系电话、传真。

  2. 肉品进场信息。

  团体消费单位编码、团体消费单位名称、进货日期、供应商编码、供应商名称、交易凭证号或零售凭证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重量、单价、供货市场或屠宰厂编码、供货市场或屠宰厂名称。

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基本要求(试行)


  
  本规范规定了肉类流通追溯体系中,各个流通环节的总体要求,以及基础管理、追溯管理、流程管理、数据采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定点屠宰厂、批发市场、配送中心、零售市场、超市、团体消费单位等企业。

  一、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一)标签电子秤。标签电子秤是指具有计量、联网、摊位号管理、多批次管理、限量控制、数据上传下发、追溯码打印等功能的设备。

  (二)卡单同行。卡单同行是指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与肉类交易凭证共同跟随肉类买主。

  二、屠宰厂基本要求

  (一)总体要求。

  通过建立覆盖生猪进厂、屠宰、检疫、检验及肉品出厂等关键环节的全程信息管理,达到对生猪屠宰环节的信息追溯要求。以生猪产地检疫证明为生猪来源依据,以肉类交易凭证、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为流向依据(卡单同行),实现来源信息与流向信息的对接。大中型屠宰厂以电子结算为原则,不具备电子结算的根据追溯子系统基本要求实施。

  (二)基础管理。

  建立企业内部网络,配置与本企业相适应的硬件设备,安装生猪屠宰环节追溯子系统,通过互联网或电信网与城市追溯管理平台连接。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对追溯子系统进行日常管理。要求管理人员具备计算机基本常识,熟悉业务流程,能熟练应用追溯子系统,确保长效运行。

  (三)追溯管理。

  凭生猪产地检疫证明准入,凭交易凭证、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准出。确保生猪来源信息对接肉品流向信息,屠宰厂生猪来源信息对接批发、零售终端信息,实现信息环环相扣的追溯要求。

  (四)业务流程管理。

  1. 进场经营者(货主、买主)备案。

  进场经营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并提供对应复印件,到屠宰厂进行备案。由屠宰厂登记经营者基本信息,并写入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发放给经营者。实行持卡经营,无卡者不得参与生猪屠宰加工及肉品交易。

  2. 生猪进厂登记。

  在生猪进厂处设置登记窗口,由屠宰厂管理人员验证(生猪产地检疫证)收货,货证相符后按要求划分批次,并将信息输入追溯子系统,生成电子台账,保存原始单证2年以上。实际进猪数不得超出检疫证的生猪数量,超出部分拒收。

  3. 屠宰批次管理。

  以生猪产地检疫证明为批次管理依据,同一张产地检疫证明的生猪为同一批次。不同批次生猪需分别屠宰,分清每一批次。

  4. 宰前检疫登记。

  在生猪屠宰前需进行宰前检疫,经“尿样瘦肉精”抽检后,将检测结果输入追溯子系统,方可进行屠宰。

  5. 宰后检疫检验登记。

  经宰后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后,将检测结果输入追溯子系统,不合格产品不允许出厂。

  6. 肉品交易(出厂)管理。

  设置专用登记窗口,登记肉品交易(出厂)相关信息。由货主开具成交单,买主凭成交单到登记窗口进行登记,将生猪来源信息与肉品流向信息关联,并将有关信息写入买主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打印交易凭证。登记窗口可同时承担资金结算功能,代为收付货款。

  设有肉品批发交易场所的屠宰厂,应建设电子化结算系统,支持多种支付方式,同时承担资金结算及追溯管理等功能。屠宰厂管理员或货主采用自助式交易终端或手持(移动)式交易终端等适用设备录入肉品交易信息,实时传送结算系统,实现资金流与信息流相对接,并将有关信息写入买主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打印交易凭证。

  7. 信息上报管理。

  由屠宰厂负责,将(五)规定的数据采集内容中列明的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生猪进场信息、检疫检验信息、肉品交易信息及时(信息录入后1小时内)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并在追溯子系统中保留2年以上。

  (五)数据采集内容(详细内容及解释见附件)。

  1. 屠宰厂基本信息。

  企业编码、企业名称、工商注册登记证号、隶属行政区划及代码(到区县级)、备案日期、法人代表、经营地址、联系电话、传真。

  2. 进场经营者(货主、买主)基本信息。

  备案屠宰企业编码、备案屠宰企业名称、经营者编码、经营者名称、工商注册登记证号或身份证号、经营者性质、经营类型、备案日期、法人代表(指企业)、手机号码、信息更新日期。

  3. 生猪进厂信息。

  屠宰企业编码、屠宰企业名称、进厂日期、货主编码、货主名称、生猪产地检疫证号、检疫证进场数量、采购价、实际进场数量及重量、途亡数量、检疫结果、产地编码、产地名称、养殖场名称、运输车牌号。
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基本要求(试行)
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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