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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专用术语(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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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专用术语(试行)


  
  本规范规定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中的流通管理术语、技术要求术语、追溯链条合成、统计与考核术语,适用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相关规范和文件。

  一、流通管理术语

  (一)肉类蔬菜流通追溯。

  在肉类蔬菜流通环节中实行的行为规范与责任追究的机制。

  基本特征是:以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为基础,以“索证索票”电子化为手段,增强行政监督、经营者自律和消费者参与的能力,实现肉类蔬菜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二)责任倒逼机制。

  实行“上一步、下一步”控制,当事经营者对采购商品的来源及售出商品的安全负责。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商户的身份和所进商品与证明文件进行验证、对进入商品进行抽检。

  (三)反弹琵琶机制。

  通过消费需求、促进流通有序,通过流通有序、促进生产组织化程度提高的逆向促进过程。

  (四)追溯体系架构。

  由商务部所规定的政府管理、经营者自律和消费者监督的实施基本要素及其关系。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架构有两大层次,其中政府管理层由中央追溯管理平台、省级追溯管理平台、城市追溯管理平台组成;流通节点子系统及控制要点管理层由产地追溯子系统及其控制要点、生猪屠宰环节追溯子系统及其控制要点、肉类蔬菜批发环节追溯子系统及其控制要点、肉类蔬菜零售环节追溯子系统及其控制要点、肉类蔬菜消费环节追溯子系统及其控制要点所组成。

  (五)流通节点。

  为肉类蔬菜交易提供场所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标准中包括屠宰厂(场)、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超市、产销对接核心企业。消费者监督作为一种特殊的流通节点由消费者信息查询和团体消费管理组成。

  (六)关键控制点。

  商务部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流通追溯,对流通节点内部管理流程抽象出来的基本流程要点,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补充其他要求。

  (七)“五统一”。

  1、范围。

  即统一采集指标、统一编码规则、统一传输格式、统一接口规范、统一追溯规程。

  2、统一采集指标。

  包括统一追溯信息指标、统一基础信息指标、统一体系建设状态指标、统一体系运行状态指标,实现全国跨区流通追溯、应急事件地区联动、肉菜产业结构分析、建设进度总体把控、追溯工作执行考核。

  3、统一编码规则。

  包括统一主体编码规则、统一客体编码规则、统一追溯码规则,实现全国经营主体唯一标识、肉菜品类统一分类管理、流通追溯链条真实可信、保障跨平台的稳定运行。

  4、统一传输格式。

  包括统一传输信息格式、统一传输安全策略、统一错误处理方法、统一定义传输频率,实现信息安全稳定可靠传输、便于各级平台规范存储、平台之间信息安全共享、平台与节点间信息共享。

  5、统一接口规范。

  包括统一接口开发技术、统一信息输入方法、统一接口安全策略,实现各级平台通用数据接口、提供数据稳定传输渠道、追溯信息可信对称汇集。

  6、统一追溯规程。

  包括统一链条合成方法、统一城市追溯报告、统一跨区追溯责任、统一应急召回流程,实现追溯链条规范合成、追溯操作有章可循、跨区追溯责任清晰、应急召回有据有效。

  二、技术要求术语

  (一)编码体系。

  由流通节点主体编码、经营主体编码、商品分类代码、批次码和追溯检索代码所组成,简称主体码、商品码、批次码和追溯码。

  (二)编码规则。

  由专门标准所规定的代码分段结构及其管理方式。具体包括主体码结构、商品码结构、批次码结构和追溯码结构。

  (三)主体码启用管理。

  由城市平台对各流通节点的经营企业核发流通节点主体码,由城市追溯管理平台授权流通节点对进场经营的商户和团体消费单位核发经营者主体码,并报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备案。

  (四)主体码停用管理。

  主体码停用由授予人决定。所有停用的主体码须由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公示,报中央追溯管理平台备案。

  (五)指标采集管理。

  中央追溯管理平台规定对城市追溯管理平台的指标采集项、数据格式和传输接口,统一部署对城市追溯管理平台的指标采集专用系统。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可参照上述,统一部署对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的指标采集专用系统。

  三、追溯链条合成、统计与考核术语

  (一)追溯链条合成。

根据追溯码和城市追溯管理平台数据库对三种关联状态的图形表达。第一种是由团体消费者根据追溯码对供货单位的上溯信息链合成,第二种是由中间批发商根据追溯码对上下游买卖双方的双向信息链合成,第三种是按指定品种批次对流向的跟踪合成。追溯链条合成是城市追溯管理平台的重要功能。

  (二)追溯合成能力测试。

  中央追溯管理平台对地方追溯管理平台追溯合成能力的远程诊断评价技术。通过追溯合成能力测试考察地方平台的运行状况。

  (三)统计指标体系。

  依托中央、省(市)和城市追溯管理平台进行的统计项目。商务部制订中央追溯管理平台的统计指标体系,地方部门在保证指标同口径的基础上补充制订所属平台的统计项目。

  地方追溯管理平台同口径的统计分析可采用商务部推荐的专用软件。

  (四)工作考核。

  商务部通过中央追溯管理平台对地方追溯管理平台及地方工作的考察与评价。工作考核分为城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阶段考核和城市追溯管理平台运行情况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商务部制订。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专用术语(试行)


  
  本规范规定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中的流通管理术语、技术要求术语、追溯链条合成、统计与考核术语,适用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相关规范和文件。

  一、流通管理术语

  (一)肉类蔬菜流通追溯。

  在肉类蔬菜流通环节中实行的行为规范与责任追究的机制。

  基本特征是:以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为基础,以“索证索票”电子化为手段,增强行政监督、经营者自律和消费者参与的能力,实现肉类蔬菜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二)责任倒逼机制。

  实行“上一步、下一步”控制,当事经营者对采购商品的来源及售出商品的安全负责。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商户的身份和所进商品与证明文件进行验证、对进入商品进行抽检。

  (三)反弹琵琶机制。

  通过消费需求、促进流通有序,通过流通有序、促进生产组织化程度提高的逆向促进过程。

  (四)追溯体系架构。

  由商务部所规定的政府管理、经营者自律和消费者监督的实施基本要素及其关系。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架构有两大层次,其中政府管理层由中央追溯管理平台、省级追溯管理平台、城市追溯管理平台组成;流通节点子系统及控制要点管理层由产地追溯子系统及其控制要点、生猪屠宰环节追溯子系统及其控制要点、肉类蔬菜批发环节追溯子系统及其控制要点、肉类蔬菜零售环节追溯子系统及其控制要点、肉类蔬菜消费环节追溯子系统及其控制要点所组成。

  (五)流通节点。

  为肉类蔬菜交易提供场所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标准中包括屠宰厂(场)、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超市、产销对接核心企业。消费者监督作为一种特殊的流通节点由消费者信息查询和团体消费管理组成。

  (六)关键控制点。

  商务部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流通追溯,对流通节点内部管理流程抽象出来的基本流程要点,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补充其他要求。

  (七)“五统一”。

  1、范围。

  即统一采集指标、统一编码规则、统一传输格式、统一接口规范、统一追溯规程。

  2、统一采集指标。

  包括统一追溯信息指标、统一基础信息指标、统一体系建设状态指标、统一体系运行状态指标,实现全国跨区流通追溯、应急事件地区联动、肉菜产业结构分析、建设进度总体把控、追溯工作执行考核。

  3、统一编码规则。

  包括统一主体编码规则、统一客体编码规则、统一追溯码规则,实现全国经营主体唯一标识、肉菜品类统一分类管理、流通追溯链条真实可信、保障跨平台的稳定运行。

  4、统一传输格式。

  包括统一传输信息格式、统一传输安全策略、统一错误处理方法、统一定义传输频率,实现信息安全稳定可靠传输、便于各级平台规范存储、平台之间信息安全共享、平台与节点间信息共享。

  5、统一接口规范。

  包括统一接口开发技术、统一信息输入方法、统一接口安全策略,实现各级平台通用数据接口、提供数据稳定传输渠道、追溯信息可信对称汇集。

  6、统一追溯规程。

  包括统一链条合成方法、统一城市追溯报告、统一跨区追溯责任、统一应急召回流程,实现追溯链条规范合成、追溯操作有章可循、跨区追溯责任清晰、应急召回有据有效。

  二、技术要求术语

  (一)编码体系。

  由流通节点主体编码、经营主体编码、商品分类代码、批次码和追溯检索代码所组成,简称主体码、商品码、批次码和追溯码。

  (二)编码规则。

  由专门标准所规定的代码分段结构及其管理方式。具体包括主体码结构、商品码结构、批次码结构和追溯码结构。

  (三)主体码启用管理。

  由城市平台对各流通节点的经营企业核发流通节点主体码,由城市追溯管理平台授权流通节点对进场经营的商户和团体消费单位核发经营者主体码,并报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备案。

  (四)主体码停用管理。

  主体码停用由授予人决定。所有停用的主体码须由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公示,报中央追溯管理平台备案。

  (五)指标采集管理。

  中央追溯管理平台规定对城市追溯管理平台的指标采集项、数据格式和传输接口,统一部署对城市追溯管理平台的指标采集专用系统。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可参照上述,统一部署对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的指标采集专用系统。

  三、追溯链条合成、统计与考核术语

  (一)追溯链条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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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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