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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贸协作,克服“非典”疫情对外贸影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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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贸协作,克服“非典”疫情对外贸影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税务局:
  
  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发生与蔓延,给各类出口企业开展商务活动和扩大出口增添了许多困难,并成为影响今年我国出口的最主要不确定性因素。为此,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要牢牢把握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的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税贸协作,尽最大努力克服“非典”疫情给我国出口带来的不利影响,确保全年外贸出口稳定增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情况沟通,搞好部门协作
  
  (一)改进完善税贸协作工作联系机制,确保信息准确畅通。要进一步密切税贸双方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相互间的联系,利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途径与方式,积极主动沟通外贸出口和退税工作进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突发性重大情况、要及时通报,抓紧研究处理。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分析“非典”疫情对我国企业和产品出口的影响。要采取纸质、电话、计算机网络等多种方式开展问卷调查,分析评估“非典”疫情对本地区各类企业和产品出口的影响,特别是对重点出口退税企业的影响,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各级税务局,共同研究对策与措施,力求强“非典”疫情对外贸出口的影响降到最低点。
  
  (三)各级税务局要继续大力推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要及时与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沟通有关情况,共同努力克服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督促生产企业加快退税单证的收集,及时申报“免、抵、退”税;各级国税局要切实加快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速度,以帮助生产企业减少资金占用。
  
  (五)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税局要提高警惕,密切注意新的骗税动向,严防不法分子借“非典”疫情之机进行骗税活动,对发现的骗税案件或重大骗税线索要及时上报。
  
  二、用足用好现有出口退税指标,切实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一)各级商务处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国税局通报反应分地区出口及出口退税需求情况,各级税务局在目前这一特殊时期,更要认真做好出口退税工作,在退税单证齐全、相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二)各省级国家税务局要尽快将国家税务总局已分配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分配、下达给地市级并及时退付给出口企业,不得留滞不用或待时而退。
  
  (三)各级国税局要科学合理的使用现有的出口退税计划,优先办理重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提高其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化解因“非典”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采取多种形式,为扩大出口创造良好环境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税局要认真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精神,及时帮助解决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对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贴息工作。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商业银行通报“非典”疫情对外贸出口的影响,积极争取商业银行的支持,促进出口企业及时取得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三)各级税务局要加强与商业银行的沟通和协调,积极配合商业银行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为商业银行查询出口退税企业资信提供方便。
  
  (四)建立方便通畅的渠道与途径,提供热情高效的咨询与服务。要耐心听取出口企业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认真解答和宣传国家有关贸易管理和出口退税方面的政策与措施;积极保护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努力帮助各类出口企业克服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五)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税局要团结一心、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弘扬说贸协作优良传统,努力克服“非典”疫情的不利影响,促进我国外贸出口持续增长。
  
  特此通知。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贸协作,克服“非典”疫情对外贸影响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商规发[2003]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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