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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贸协作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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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贸协作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税贸协作,更好地做好出口退税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决定,确保新机制健康平稳运行
  
  (一)各级商务、税务部门要继续通力协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密切跟踪机制改革各项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对贯彻落实中存在或发现的新问题、新动向,要积极研究并加以解决;对存在或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主动地向上级机关和当地政府反映,并协调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出口退税新机制健康平稳运行。
  
  (二)各省级商务、税务部门要注意了解省以下地方财政出口退税资金的预算安排情况和出口退税办理情况。对目前尚未具体落实出口退税预算负担办法的地区,省级商务、税务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尽快推动予以落实。凡省以下各级地方财政出现出口退税资金缺口的,要积极协商省级财政部门采取超调资金等措施予以解决。
  
  (三)各级商务、税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外贸出口的运行情况,科学预测本地区出口退税的资金需求,尤其是需由地方财政支付的退税资金需求,以便为当地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出口退税资金预算提供依据。
  
  (四)要坚决杜绝对非本地产品出口实行歧视性的差别退税管理办法,避免人为限制跨地区收购出口,防止形成新的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一)在基本完成出口退税清欠工作的基础上,各级商务部门要积极协助税务部门,敦促出口企业做好新发生的出口退税的申报工作,加快申报,规范申报,提高申报质量,加快退税进度,切实做到“新帐不欠”。
  
  (二)各级商务部门要督促出口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经营管理,遵守海关、税收等管理规定,加快出口货物退税单证的收集及内部流转,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日内,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购进货物后,应及时付款,从供货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到当地国税部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信息认证;货物报关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及时结清相关报关、运输等费用,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及时通过海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对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信息确认;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注意及时收汇,并及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退税单证收集齐全后,出口企业应及时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三)各级商务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对出口企业办税人员有关出口退税业务的培训及宣传工作,提高其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质量和效率。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本着既对国家负责、又对企业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随时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并尽快审核、办理退税。
  
  三、坚持“两手抓”,继续做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
  
  (一)各级商务、税务部门在做好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新帐不欠”,积极支持外贸出口的同时,必须继续做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工作,坚持“两手抓”,对骗取出口退税问题要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各级商务、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宣传教育,指导其端正经营作风,规范经营行为,不给不法分子骗取出口退税以可乘之机。针对新《外贸法》实施后,各类企业、单位、个人大量进入外贸出口经营领域的情况,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纳税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要区别对待,严格审核,加强和规范管理。
  
  (三)各级商务、税务部门要适应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的新形势,在适当简化出口退税单证、程序,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情况下,密切注意骗税案件发生的新动向、新特点,把握好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重点,加强对骗取出口退税高发商品和货源地的跟踪监测,防患于未然。对发现的骗税案件或重大骗税线索,要及时上报上级机关。
  
  (四)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各级商务、税务部门要依法查处,并依法严肃处理。该予以行政处罚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贸协作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商规发[2004]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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