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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4年第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现调整并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件1),之前已公布的有关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部分文件(见附件2)终止执行。 本公告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商务(外经贸)部门审批并已在海关备案的、涉及此次调整和更新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准予其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加工贸易手册到期后不予延期,产品不得内销。 今后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产业政策要求,每年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及税号进行调整和更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特此公告 2004年10月13日 附件1: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一、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公告2001年第19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1年第36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五批,不包括第四批中已调整为限制进口的甘蔗糖蜜(17031000)和其他糖蜜(17039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6.进口料件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 二、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货物 1.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2.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他鸡杂碎(进口商品编码:02071429)。 3.下列废机电产品和废料(见表1) 4.旧机电产品(见表2)(在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内开展维修复出业务除外) 5.其它: 煤炭(进口商品编码:27011100.10、27011100.90、2701121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 燕窝(进口商品编码:04100010) 冻鱼翅(进口商品编码:03037500) 干鱼翅(进口商品编码:03055920) 湿鱼翅(进口商品编码:03026500) 西洋参(进口商品编码:12112010) 鹿茸及其粉末(进口商品编码:05079020) 化肥(进口商品编码:第31章) 进口木材烧制木炭(出口商品编码:44020000) 6.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仿真枪支(有关枪支的解释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表一: 序号 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26190000 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 2 72044900.10 汽车钢铁压件 72044900.20 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 3 74012000 沉积铜(泥铜) 4 74040000.10 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 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5 76020000.10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 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6 89080000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7 26209990.10 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表二: 序号 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1 84151010-84159090 空调 2 84178020 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3 84181010-84189999 电气的冷藏箱.冷冻箱.其他制冷设备 4 84711000-84715090 计算机设备 5 84716011 显示器 84716012 84716019 6 84716031-84716039 打印机 7 84716040-84719000 其他计算机输入输出部件及自动数据处 8 85165000 微波炉 9 85166030 电饭锅 10 85171100-85171990 有线电话机 11 85172100-85172200 电传打字机 12 85211011-85219090 放像机及激光视盘机 13 85252022-85252029 移动通讯设备 14 85253010-85254050 摄录一体机及数字相机 15 85281210-85283020 电视机 16 85340010-85340090 印刷电路 17 85401100-85409990 热电子管.冷阴极管或光阴极管等 18 85421000-85429000 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 19 90091110-90099990 复印机 20 90181100-90189090 医疗器械 21 90221200-90229090 设备 22 95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附件2:终止执行的有关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部分文件 一、《关于将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他鸡杂碎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0)1178号)。 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和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490号)第一条。 三、《关于明确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复函》(外经贸贸字(2002)303号)。 而商务部这个暂行办法并未列明处罚权限。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