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见附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 ┃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备注 ┃ ┃ │ │ ┃ ┠──────┼─────┼───────────────────┨ ┃44020000.10 │ 木炭 │原料为不为竹子的木材,不包括果壳炭、 ┃ ┃ │ │ 果核炭、机制炭等不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炼 ┃ ┃ │ │制的木炭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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