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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本公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2年第25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中第5项、第6项同时废止。 附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1703.1000 甘蔗蜜糖 2 1703.9000 其他蜜糖 3 2620.9990.10 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保总局2003年第10号公告——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保总局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保总局[2003]年第10号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