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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对“审计清单”的刑法解读———2003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所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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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陈晶晶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6月2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关于200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媒体披露后在全国上下引起轩然大波。对审计报告中提到的重大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及社会各界强烈要求一查到底。记者就审计报告中重大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刑事责任,采访了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罗翔。由于罗博士所作点评,依据的是审计报告,有关案情并不全面,所以只能算一家之言,供读者参考。



  1、国家体育总局挪用奥委会专项资金1.31亿



  1999年以来,国家体育总局动用中国奥委会专项资金1.31亿元,其中1.09亿元用于建设职工住宅小区,另外2204万元用于发放总局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补贴和借给下属单位投资办企业。



  点评:这个案件比较复杂,首先它不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罪。按照刑法第273条的规定,挪用之款并非特定款物。刑法第273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现有的资料看,如果能够证明国家体育总局借给下属单位投资办企业2204万元没有经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只是由其中少数领导违反决策程序决定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归个人使用”,因此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



  建设住宅小区和发放补贴,如果能够证明是为单位少数人谋利益,也可以认为是“谋取个人利益”,按照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及刑法第384条,可以挪用公款罪处理。



  如果无法确定是否有上述情况,建设住宅小区和发放补贴只能以刑法第396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处罚,承担刑事责任的对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国家体育总局借给下属单位投资办企业2204万元,不构成犯罪。



  2、长江堤防隐蔽工程竟是“豆腐渣”



  长江堤防隐蔽工程建设中,部分施工单位买通建设和监理单位,采取各种手段弄虚作假、偷工减料。审计抽查5个标段发现,虚报水下抛石量16.54万立方米,占监理确认抛石量20.4%,由此多结了1000多万元工程款,而且目前部分堤段的枯水平台已经崩塌;抽查11个重点险段发现,水上块石护坡工程不合格的标段达一半以上。有关责任人以权谋私、大肆受贿,有关部门已立案查处,逮捕21人。



  点评:如果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显然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都应当以刑法第137条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其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处罚金。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没有重大责任事故,但弄虚作假、偷工减料已给国家财产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并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如果有受贿的,还应当以受贿罪数罪并罚。



  3、淮河9县套取1.36亿元救灾款



  淮河流域安徽、河南、江苏14个灾区县中有9个县采取重报、多报移民迁建户数等手法,套取灾区群众建房补助资金1.36亿元,占9县迁建补偿资金总额的19%。



  点评:按照刑法第273条的规定(见前文),定挪用特定款物罪。如果有私分给单位员工,对主要责任人员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性。如果只是私分给个人,显然属于贪污罪。



  4、云南挪用抗震救灾款



  云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动用救灾资金4847万元,建造两个高标准的移民安置点,计划搬迁495户,户均补助近10万元,是其他同类灾区群众户均补助的20倍。审计机关抽查一安置点的40户计划搬迁户,竟然发现有20户不符合搬迁条件。



  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挪用特定款物罪,另外其中的以权谋私,借机为自己和亲友牟取高标准住房,以挪用公款罪从重论处。依据刑法第384条第2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5、佛山一民企老板贷款74亿元



  广东省佛山市民营企业主冯某利用其控制的13家关联企业,编造虚假财务报表,与银行内部人员串通,累计从工行南海支行取得贷款74.21亿元,至审计时尚有余额19.29亿元。这些贷款有许多没有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大量转入个人储蓄账户或直接提取现金,有些甚至通过非法渠道汇到境外。经初步核查,银行贷款损失已超过10亿元。



  点评:骗取贷款的民营企业主,以贷款诈骗罪定性。依据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参与其中的银行人员,应当以此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6、车房贷款骗贷多



  工行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向“姚康达”一人就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141万元,这些资金被用于购买128套住房,炒作房地产。工行北京翠微路支行办理的7.91亿元汽车消费贷款中,4家汽车经销商用虚假资料骗贷达9650万元,占12%。



  点评:以贷款诈骗罪定性,对于内外勾结者,银行人员一般以此罪共同犯罪定性。但如果银行职员是主犯,那么则以贪污罪(如果是国有银行)定。从现有资料来看,银行的工作人员参与他人贷款诈骗的,一般以主犯性质定罪。



  7、虚假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河南洛阳芬莱商贸有限公司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2002年仅为大连实德塑料工业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就“包装”银行承兑汇票4.92亿元。2001年以来,该公司通过此类“业务”共收取好处费216万元。



  点评:对工行的人员以刑法第189条规定的“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罪”定性。



  刑法第189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提供虚假的增值税发票的,一般以刑法第206条规定的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



  刑法第206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8、锦州银行法院联手作假



  2000年至2002年,交通银行锦州分行与锦州市中级法院、古塔区和凌河区法院联手作假,用伪造的法律文书上报交通银行总行核销175户企业的“不良”贷款2.21亿元。法院不执行相关法律程序,直接向锦州分行提供假案号,由该行风险处起草、打印本应由法院办理的法律文书,共盗用案号236个,编造假案号110个。实际上,这些被核销贷款的企业根本不知情,有的还在继续归还贷款,归还的贷款本金及抵押资产的变现收入,被该行全部存入“小金库”。同时,法院从上述虚假诉讼中收取“诉讼费”,其中锦州市中院和凌河区法院将收取的85.3万元存入私设账户。审计机关已将此案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已有7人被审查,1人被逮捕。



  点评:根据刑法第399条的规定,法院的相关人员应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定性,如果其中有法官收取贿赂,那么在民事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中,从一重罪论处。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通银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当然如果有行贿的,还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论处,对主要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处以单位罚金。



  9、原国家电力公司领导非法牟利



  国家电力公司涉嫌个人经济犯罪案件线索12起,涉案金额10亿元。原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副理事长(副部级)林某在任华中电业管理局局长、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期间,以权谋私,其女儿、女婿等在承包电力工程、向电力单位供货中暗箱操作,弄虚作假,非法牟利8300万元。此案正在进一步查处中,林某等35人已被逮捕。



  国家审计署对原国家电力公司领导班子进行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发现该公司2002年决算报表反映当年利润总额为215亿元,经审计确认应为247亿元,公司瞒报32亿元利润。1998至2002年,累计瞒报利润78亿元。



  点评:根据刑法第168条规定,应当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定性。处罚对象为直接责任人员。由于林某属徇私舞弊,因此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第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大学城”非法圈地建高尔夫球场



  廊坊、南京、杭州、珠海四城市“大学城”开发建设过程中,违规审批和非法圈占土地问题突出。如2001至2002年,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以建设大学城配套设施等名义,与廊坊市和北京市通州区的五个村委会非法签订协议,大量租用农民集体土地,并将其中的6007亩(含耕地5728亩)用于建设5个标准高尔夫球场。



  点评:根据刑法第342条和346条的规定,并且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8月31日《关于〈刑法〉第228、342、410条的解释》,对于占用耕地的行为,应当对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对单位处罚金。



  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338条至第345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11、华海公司诈骗武汉征地补偿款



  2001年4月,私营企业华海公司在得知武汉市政府准备征用江汉区后湖乡两个村805亩土地的情况下,通过该乡有关领导引荐,未经任何审批手续,分别与两村签订了对上述土地联合进行开发的合同。“特别”规定,如遇国家征用该地,华海公司保证对两村每亩地的补偿不低于10.8万元和12.5万元。若国家征地补偿高于上述价格,则超出部分的80%或全部归华海公司所有。同年8月,武汉市以每亩14.8万元和14.7万元的价格征用上述土地,华海公司从中攫取差额1801万元。华海公司在得到最后一笔资金两天后,即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目前,该私营企业主在逃。



  点评: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华海公司的责任人员以诈骗罪论处。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2、广东化州“吃”基础教育经费两千万元



  2002年以来,广东省化州市教育局及各镇教办挪用学杂费等2561万元,主要用于建办公楼和办公、招待费开支;市财政局挪用400万元平衡预算。1999年以来,该市教育局还将中小学生订阅图书资料回扣款等1356万元,用于私分和吃喝,其中私分1103万元,招待费等支出253万元。



  吴川市地处粤西地区,财政十分困难,但该市教育主管部门在2002年至2003年6月的一年半时间里,“吃”“分”教育经费600多万元,其中市教育局吃喝209万元,人均近3万元,是同期在职教师人均工资的近1.5倍;17个镇教办吃喝和发放补贴402万元,人均2.9万元。



  点评:依据刑法第273条规定(见前文),如果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教育局及各镇教办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挪用特定款物罪;私分财物的,则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13、许昌地税干部渎职流失税款



  河南省许昌市地税部门对货运专用发票管理失控,向无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无限量发售专用发票,致使这些企业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大量违规代开、虚开货运发票,受票企业用虚假的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侵蚀国家税款。审计抽查6户企业,2001年至2002年共代开、虚开货运发票1万多本,金额19.17亿元,从中收取手续费513万元。若这些发票全部抵扣,将造成1亿多元的增值税流失。目前已移送涉嫌犯罪案件6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9人,追缴入库税款8687万元。当地税务机关73名责任人受到处分,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点评:根据刑法第404条的规定,税务部门的相关人员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刑法第404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4年7月2日《法制日报》

对“审计清单”的刑法解读———2003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所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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