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执行职务的制度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得以定期委任、派驻或徵用制度在审计署执行职务。 二、属以派驻或徵用制度在审计署工作的人员,分别不受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所定的期限约束。 第三十三条 聘请人员 一、审计署得以个人劳动合同或劳务提供合同制度取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技术顾问或才能获公认的专家的服务,以执行专业性质的工作。 二、在特殊情况下,审计署可与公共或私人实体订立合同,以开展临时性的技术研究及工作。 三、受聘在审计署执行职务的退休人员,须受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一般法律制度所规定的报酬制度约束以及本行政法规第三十一条规定规范。 第五章 最後及过渡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人员的转入 一、审计署的人员按原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新组织架构的相应职位。 二、审计署的领导及主管人员根据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二的规定转入新组织架构的相应官职,且有关的定期委任维持至委任期届满为止。 三、属以编制外方式提供服务的人员,其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 四、为产生一切法律效果,按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转入的人员以往的服务时间,计入所转入的职位、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内。 五、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已开设的开考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标志 审计署的标志载於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三。 第三十六条 特别身份证 第11/1999号法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特别身份证的名称及式样,载於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四。 第三十七条 预算的执行 审计署在执行预算方面的职权,由审计长行使。 第三十八条 负担 在审计署预算生效前因执行本行政法规而引致的负担,由财政局从各项拨款中调拨款项予以支付。 第三十九条 废止 废止第8/1999号行政法规及第17/2000号行政法规。 第四十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附件一 审计署的人员编制 (第二十八条所指者) 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 局长 1 副局长 1 厅长 1 高级审计师 3 处长 4 审计师 8 高级技术员 9 高级技术员 42 高级资讯技术员 9 高级资讯技术员 2 翻译人员 - 翻译员 2 技术员 8 技术员 2 资讯技术员 8 资讯技术员 1 专业技术员 7 技术辅导员 5 5 助理技术员 6 行政人员 5 行政文员 2 总数 80 附件二 审计署领导及主管人员的转入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指者) 现时官职 转入的官职 综合事务局局长 本行政法规生效後予以消灭 综合支援厅厅长 综合支援厅厅长 行政暨财政处处长 行政财政处处长 研究处处长 研究及方法处处长 技术支援处处长 资讯处处长 第一审计局首席审计师 本行政法规生效後予以消灭 第二审计局首席审计师 审计局局长 高级审计师 高级审计师 审计师 审计师 附件三 审计署标志 (第三十五条所指者) 颜色: (A)——彩通专色2603 (B)——彩通专色144 附件四 特别身份证的名称及式样 (第三十六条所指者) 一、特别身份证的名称为“审计证”。 二、式样一属审计长及助理审计长专用,式样二属审计署其他人员使用。 三、证件以中文及葡文印制,其上应填写持证人的姓名并以中、葡文注明其所担任的职务。 四、证件为白色,大小为B8的规格(88毫米 x 62毫米)。 五、式样一证件的有效要件是须由行政长官签名及在相片左下角盖上行政长官办公室的钢印。 六、式样二证件的有效要件是须由审计长或其法定代任人签名及在相片左下角盖上审计署的钢印。 七、证件在持证人担任职务期间有效。 八、所有发出的证件应在独立的登记册作记录。而登记册上须特别载明登记编号、证件式样、持证人姓名、有关官职或职级及发出日期。 九、证件所载资料如有任何修改,应予以更换;持证人确定终止或暂时中止担任职务时,均须将证件交还有关部门。 十、证件如有遗失、损坏或破损,应予以补发并续用原证件的编号;但须在登记簿册中作明确记录。 式样一 正面 背面 式样二 正面 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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